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贺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贺政发〔2009〕67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平桂管理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副处级以上单位:
《贺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2009年9月27日召开的市人民政府二届第五十二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九年十月二十三日
贺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章 总 则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参照《国务院工作规则》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市人民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及市委的决策部署,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努力建设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和廉洁政府。
三、市人民政府工作的准则是,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推进政务公开,健全监督制度,加强廉政建设。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四、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执政为民,忠于职守,求真务实,勤勉廉洁。
五、市人民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人民政府的工作。副市长、秘书长协助市长工作。
六、市长召集和主持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市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或市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七、副市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市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市人民政府进行外事活动。
八、为保持政府工作的连续性,提高行政效率,根据分工,一位市人民政府领导因公出境或离贺时间较长时,经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同意,由另一位市人民政府领导临时处理有关应急事项。
九、秘书长在市长领导下,负责处理市人民政府的日常工作。
十、市长出访、出差、学习、休假期间,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主持市人民政府工作。
十一、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各委、办、局实行主任、局长负责制,由其领导本部门的工作。各委、办、局在本部门职权范围内要认真履行职责,坚决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 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市人民政府的决定和各项工作部署。审计局在市长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职能,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顾全大局,精诚团结,维护政令统一。
第三章 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十二、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转变政府职能,提高行政效能,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强化公共安全管理。
十三、加强经济调节,主要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调整优化经济结构,积 扶持支柱产业,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十四、严格市场监管,推进公平准入,完善行政执法、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相结合的市场监管体系,加强信用体系建设,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规范市场执法,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
十五、强化社会管理,强化政府促进就业和调节收入分配职能,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健全基层社会管理体制,妥善处理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加强公共安全管理,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机制,完善各类应急预案,保障公共安全。
十六、增强公共服务职能,完善公共服务政策,健全公共服务体系,增强基本公共服务能力,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第四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十七、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健全重大事项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完善群众参与、专业咨询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
十八、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重要改革方案和政策措施、重大建设项目、行政和社会管理重要事务、规范性文件以及其他重大事项,必须由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或市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必要时会议讨论通过后报市委决定。
十九、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提请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都必须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并经专业或研究、咨询机构等进行必要性、可行性和合法性论证;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当充分协商;涉及县区(管理区)的,应当事先征求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应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必要时应举行听证会。
二十、市人民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多种形式,直接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群众团体、专业学者、基层群众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十一、市人民政府对重大决策部署实行督查制度。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县区(管理区)必须坚决贯彻市人民政府的重大决策部署,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督查室要加强督促检查,确保决策落到实处。
第五章 坚持依法行政
二十二、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行使行政权力,规范行政行为,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二十三、市人民政府根据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按照法定程序,适时制定政府规范性文件,修改或废止不相适应的政府行政措施或决定。拟订和制定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原则上都要公布草案,向社会征求意见。政府规范性文件实施后要进行后评估,发现问题,及时完善。
二十四、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 的方针政策及自治区、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并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涉及两个及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由市人民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发布决定和命令,或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社会关注度高的事项及重要涉外、涉港澳台事项,应当事先请示市人民政府;部门联合制定的重要规范性文件发布前,须由市人民政府法制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核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部门规范性文件应当依法及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由市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审查并定期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二十五、严格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切实做到有法必依、违法必究,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第六章 推进政务公开
二十六、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大力推进政务公开,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制度,完善各类公开办事制度,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
二十七、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除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公布。
二十八、凡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群众广泛知晓的事项以及法律和市人民政府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均应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依法、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开。
第七章 健全监督制度
二十九、实行市人民政府重大事项向市委报告制度。市人民政府制定全市经济和社会中长期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近期建设规划、涉及全局的改革事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草案、重大建设项目、重要资金使用以及其他需要市委组织协调的重大事项,须向市委报告。
三十、市人民政府要自觉接受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认真负责地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认真办理人大代表议案和建议;自觉接受市政协的民主监督,及时通报重要工作情况,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认真办理政协委员提案和建议。
三十一、市人民政府各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接受司法机关实施的监督,同时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三十二、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健全政府层级监督制度。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和规范性文件,及时撤销或修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范性文件,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并主动征询和认真听取县区(管理区)人民政府(管委)及其部门的意见和建议,对合法、合理的意见和建议应认真研究采纳。
三十三、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新闻舆论和群众的监督。对新闻媒体报道和各方面反映的重大问题,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积 主动地查处和整改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三十四、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的畅通;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负责人要认真接待群众来访,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并督促抓好落实。
三十五、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推行行政问责制度和绩效管理制度,明确问责范围,规范问责程序,严格责任追究;完善绩效考评机制,突出量化考核作用,落实绩效考评奖惩,提高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
第八章 加强廉政建设
三十六、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从严治政。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 负责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及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三十七、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规范公务接待,不得用公款相互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基层的送礼和宴请。要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
三十八、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廉洁从政,严格执行中央、自治区、市有关廉洁自律的规定,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要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的工作人员,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关系、谋私利。
第九章 会议制度
三十九、市人民政府实行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专题工作会议制度。
四十、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和市人民政府其他领导成员及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委、办主任和各局局长组成,由市长召集和主持。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及市委的重要决定、重要工作部署,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
(二)讨论决定市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三)部署市人民政府的重要工作。
四十一、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和市人民政府其他领导成员组成,由市长或市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召集和主持。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也可根据工作需要临时召开。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出席人员要达到应到会人数的一半以上。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和县区(管理区)政府(管委)负责人列席会议,邀请市人大、市政协、贺州军分区领导列席会议。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讨论决定市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二)讨论决定向上级报告或请示的重要事项;
(三)讨论通过由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四)讨论研究提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的议案、工作报告、计划报告、财政报告或规范性文件草案;
(五)讨论研究市人民政府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四十二、市长办公会议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副市长召集和主持。市长办公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参加会议的人员和部门根据会议议题确定。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研究讨论市人民政府日常工作中需要统筹协调的重要工作或重大活动;
(二)研究决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各县区(管理区)人民政府(管委)向市人民政府请示涉及全市的重要事项;
(三)研究处理市人民政府日常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四十三、市人民政府专题工作会议由市长、副市长或受委托的秘书长、副秘书长召集和主持。会议根据需要随时召开。参加会议的人员和部门根据会议议题需要确定。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研究决定需要市长统筹协调或属于副市长分管工作范围内的事项;?
(二)研究处理重大群体性上访或突发性事件;
(三)研究贯彻落实上级领导或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对具体工作的批示;?
(四)研究处理市人民政府日常工作中需要决定的专项问题。
四十四、对于一些时间紧急又需要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或市长办公会议决定的议题,可采取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提出拟办意见,报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圈阅确定的办法。
四十五、提请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各副市长协调或审核后提出,并附协调会议纪要报市长确定;市长办公会议、专题工作会议议题由召集会议的市长、副市长确定。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和专题工作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议题和会议材料于会前送达与会人员。
四十六、加强会议议题的协调审核,提高会议质量和效率。凡提交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须经分管副市长召集议题主办部门、单位认真研究并提出明确意见,方可提交会议讨论;议题内容涉及法律、法规或制定规范性文件的,须经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核;议题内容涉及两个以上部门或单位的,主办部门应在会前进行协调,协调意见由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后,由主办部门随议题材料一同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分送参会人员;经主办部门协调意见仍不一致的,由分管副市长或分管副市长委托秘书长、副秘书长协调;协调后部门间仍有分歧的,负责协调的同志应向有关会议汇报分歧意见,并提出倾向性意见。凡会前未经协调的事项,不安排会议讨论。
四十七、严格会议请假制度。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出席人员因故不能参会的,向市长请假。列席会议的部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经秘书长批准,可委派本部门、单位其他人员参加会议。未经同意不得由他人代替出席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市人民政府专题工作会议参会人员因故不能到会,须向会议主持人请假。
四十八、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纪要由秘书长审核后,报市长或市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签发;专题工作会议纪要由参加会议的秘书长或副秘书长审核后,报主持会议的市长、副市长签发;委托秘书长或副秘书长召开的,由委托的市长、副市长签发。凡涉及机构调整、人员编制、资金安排、土地利用、重大项目等重大事项的专题工作会议纪要,经分管副市长审核后,报市长或市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签发。
四十九、市人民政府各类会议决定的事项,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各部门及各县区(管理区)必须坚决贯彻执行,维护其权威性。
五十、市人民政府各类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宜于公开的,按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新闻稿须经秘书长或有关副秘书长审定,必要时报分管副市长或市长审定。
五十一、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要减少数量、控制规模、缩短时间、严格审批。凡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市性会议,统一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按有关规定办理;应由各部门召开的全市性会议,不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召开,原则上不邀请县区(管理区)负责人出席,确需邀请的须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全市性会议应尽可能采用电视电话会等快捷、高效、节俭的形式召开,提高会议效率。
第十章 公文审批
五十二、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县区(管理区)人民政府(管委)报送市人民政府的公文,应当符合《 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发(2000)2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 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实施细则》(桂政发(2007)59号)和《贺州市人民政府及办公室公文格式细则》(贺政办发(2008)22号)的规定,对明显不符合规定的公文,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明列理由退回呈文单位。除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事项外,一般不得直接向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报送公文。
五十三、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报送市人民政府的请示性公文,部门间如有分歧意见,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要主动协商,协办部门主要负责人要积 配合,达成一致;经协商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列出各方理据,并提出办理建议。必要时由秘书长或副秘书长召开相关会议进行协调,协调的意见提交市人民政府相关会议做出决定。
五十四、公文审批应当分级负责、各负其责、权责相符,坚持谁签字、谁负责,遵守保密纪律和时限要求,规范审批内容。
五十五、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各县区(管理区)人民政府(管委)报送市人民政府审批的公文,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按照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分工呈批,并根据需要由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转请其他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核批。重大事项经分管副市长审核后报市长审批。
五十六、市人民政府发布命令,提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的议案、规范性文件、人员任免事项,由市长签署。
五十七、市人民政府报送自治区人民政府的请示、报告,下发的重要公文,经秘书长审核后由市长签发或市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签发。
五十八、市人民政府致函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商洽工作的公文和下发的一般性公文,由分管副市长签发。工作有交叉,涉及其他副市长分管工作的,经有关副市长会签后由分管主要工作的副市长签发。内容重要的,经分管副市长审核后,由市长或市长委托负责 常务工作的副市长签发。
五十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代表市人民政府颁布政策、部署工作、回复意见的公文,由市人民政府秘书长或秘书长委托分管副秘书长审核签发;涉及重大事项的,由秘书长审核后,报分管副市长或市长签发。
六十、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进一步精简文件,注重行文效用,遵守行文规则,提高公文办理质量和效率。属于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不得要求市人民政府批转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人民政府及办公室的公文主要通过市政府内网办公自动化系统下发,除确有必要,不发纸质公文。
第十一章 纪律和作风
六十一、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坚决贯彻执行党和 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工作部署,坚决贯彻执行自治区党委、政府和市委的各项决策部署,严格遵守纪律,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六十二、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市人民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市人民政府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做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市人民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市人民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事先须经市人民政府同意。
六十三、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发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事项的信息,要经过严格审定,重大情况要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六十四、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漏 秘密、工作秘密或者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 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六十五、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做学习的表率,积 倡导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建设学习型机关。
六十六、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认真落实 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和责任追究制,优化审批流程,压缩审批时间,严格限时办结,提高行政效能。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
六十七、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经常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指导工作,解决实际问题。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深入基层调研、检查工作,要轻车简从,减少陪同,简化接待。
六十八、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控制各种名目的庆典和达标评比,减少各类事务性活动。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不为部门和县区(管理区)的会议活动等发贺信、贺电,不题词,因特殊需要发贺信、贺电和题词,一般不公开发表。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出席会议活动、下基层考察调研的新闻报道和外事活动安排,按有关规定办理。
六十九、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副市长、秘书长和市人民政府其他领导成员离贺出访、出差、学习和休假,应事先向市长报告。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离贺外出或休假,应事先向市长和分管副市长报告。
第十二章 附 则
七十、市人民政府直属特设机构、直属机构、办事议事机构、直属事业单位适用本规则。
七十一、本规则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七十二、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