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代理发行2009年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债券(二期)的公告
财政部公告2009年第95号
根据2009年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安排,经与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协商,财政部决定代理发行2009年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债券(二期)(以下简称本期债券),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通过 银行间债券市场和证券交易所市场(以下简称各交易场所)面向社会各类投资者发行。
二、本期债券计划发行30亿元,实际发行面值30亿元。
三、本期债券期限3年,经投标确定的票面年利率为2.36%,2009年8月31日开始发行并计息,9月2日发行结束,9月4日起在各交易场所以现券买卖和回购的方式上市交易。
四、本期债券为固定利率附息债,利息按年支付,利息支付日为每年的8月31日(节假日顺延,下同),2012年8月31日偿还本金并支付最后一年利息。本期债券还本付息事宜由财政部代为办理。
五、本期债券在2009年8月31日至9月2日的发行期内,采取场内挂牌和场外签订分销合同的方式分销,分销对象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股票和基金账户及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债券账户的各类投资者。通过各交易场所分销部分,由承销机构根据市场情况自定价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
二OO九年八月二十八日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