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工作规则》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人民政府
南府发〔2009〕1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
《南宁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工作规则》已经2009年2月13日召开的市十二届人民政府第三次全体(扩大)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四日
南宁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工作规则
(2009年2月13日市十二届人民政府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
条 为进一步推进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以下简称“全体会议”)科学化、规范化、民主化,促进政府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根据《南宁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等有关规定,结合市人民政府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全体会议是市人民政府部署全局工作、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重要会议。
第三条 全体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各委、办主任和各局局长组成。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顾问、市长助理、副秘书长和市人民政府其他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根据需要可安排县区政府、市直有关部门和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领导,市中级法院院长、市检察院检察长,民主党派、工商联、群众团体负责人列席会议。特殊情况,列席人员范围由市长确定。
第五条 全体会议的任务主要有: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及市委的重要指示、决定、重要工作部署和重要会议精神;
(二)讨论决定市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三)讨论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政府工作报告;
(四)部署市人民政府的重要工作;
(五)通报市人民政府的工作情况和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形势;
(六)讨论其它需要全体会议讨论的事项。
第六条 全体会议由市长召集和主持,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必要时可临时召开。
第七条 全体会议须三分之二以上组成人员到会方可召开。全体会议组成人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须以书面形式向市长请假;列席会议人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须以书面形式向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请假,经秘书长同意后,委派其他负责人参加。
第八条 提请全体会议讨论的议题,由议题主办单位按科学民主决策程序经过充分论证和协商,按公文处理程序经分管副市长协调或者审核后提出,报市长确定。
第九条 全体会议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组织和承办。会议方案报市长审批同意后,办公厅应当及时落实会议准备工作。会前要充分准备,重大问题和各部门有不同意见的事宜,要事先做好协调沟通。提交会议审议的议题及相关文字材料,一般应提前3日送达会议组成人员。县区政府和部门(单位)接到会议通知后,应按要求及时上报参会人员名单,由办公厅汇总核对后,于会前向秘书长和会议主持人报告出(列)席情况。
第十条 全体会议组成人员讨论议题时要充分发扬民主,充分发表意见;列席人员经会议主持人同意后,可结合本部门工作职责就有关问题发表意见或进行说明;发表与本单位此前最终书面意见不一致意见的,应当说明理由。会议发言和讨论时,应紧扣议题,简明扼要,不得随意增加与议题无关的内容。对意见分歧较大的议题,应缓议。
第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做好全体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当详细完整,如有不同意见应当载明。办公厅在此基础上起草会议纪要,经秘书长审核后,报请市长签发。
第十二条 全体会议审议通过的议题形成的文件,由市长或市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签发,以市人民政府或政府办公厅的名义下发实施,或按相关规定和程序报送有关单位与部门。
第十三条 全体会议决定的重要事项,由市人民政府领导按照工作分工负责督促落实,并根据部门职能确定主办单位和责任人限期办理。
第十四条 全体会议决定的事项,有关部门和县区政府必须坚决执行,抓紧落实办理,及时反馈情况,确保政令畅通。除会议有明确要求外,一般情况下全体会议交办事项应在1个月内办理完毕,并及时向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反馈办理情况。如特殊情况需延时办理的,应提前向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报告。
第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督查室要加强会议议定事项的监督检查,定期将办理、落实情况向市长、副市长、秘书长报告、反馈。对拖延不办、敷衍塞责以及长期不反馈办理情况和结果的,要给予通报批评,并限期办理或落实;对因拖延推诿造成重大损失和不良影响的,要严肃追究责任。
第十六条 全体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宜于公开的,应及时在新闻媒体报道。新闻稿须经秘书长审核,必要时报市长审定。
第十七条 出席或列席全体会议的人员要遵守会议纪律,按时到会,履行签到手续,不得迟到、早退。未按要求签到的,视为缺席。会议期间,与会人员不得随意交谈和走动,或办理与会议无关的事项。
第十八条 严格执行保密规定。出席或列席全体会议的人员,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录音、录像、照像和编印会议记录。会议讨论的文件材料涉密的,会后原则上退回。如工作需要带回使用,须按照有关保密规定进行登记,妥为保管。会议讨论过程和决定的重要事项,不得擅自向外泄露。会议议定的事项以会议纪要或其他正式文件为准。
第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应妥善保存全体会议形成的文字、音像材料和原始记录,以备查询。
第二十条 本规则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