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筑府发[2011]61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金阳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二○一一年九月十日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建立与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孤儿保障制度,保障孤儿的生活学习和健康成长,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4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黔府发[2011]5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全市孤儿保障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拓展安置渠道,妥善安置孤儿
孤儿是指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由地方县级以上民政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和条件认定。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有利于孤儿身心健康成长的原则,采取多种方式,拓展孤儿安置渠道,妥善安置孤儿。
(一)亲属抚养。孤儿的监护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法律法规确定。孤儿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要依法承担抚养义务、履行监护职责;鼓励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担任孤儿监护人。没有前述监护人的,未成年人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孤儿合法权益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机构养育。对没有亲属和其他监护人抚养的孤儿,经依法公告后由福利机构收留抚养,公安部门应及时为孤儿办理福利机构集体户口。对弃婴(遗弃儿童),由公安部门出具弃婴(遗弃儿童)的捡拾证明,经卫生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体检后,符合儿童福利机构入院条件的,办理入院手续;对患病期间的孤儿和弃婴(遗弃儿童),应由卫生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治愈或待病情稳定后,由卫生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疾病证明书,方可送到福利机构。对确实查找不到家庭和无法查明身份的流浪未成年人,按相关政策规定,经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报上级主管民政部门审批后,在社会福利机构予以安置。被安置的未成年人享受与孤儿相同的保障政策。孤儿成年后不具备劳动能力和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按“三无”、“五保”对象供养政策规定予以妥善安置。
(三)家庭寄养。由福利机构担任监护人的孤儿,可由福利机构对有抚养意愿和抚养能力的家庭进行评估,选择抚育条件较好的家庭开展委托监护或者家庭寄养,并给予寄养养育费用补贴和寄养劳务补贴,寄养劳务补贴按每名儿童每月300元标准发放,寄养劳务补贴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寄养劳务补贴要根据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动的情况,由财政和民政部门协商后,适时调整。
(四)依法收养。鼓励收养孤儿,促进孤儿顺利回归家庭,融入社会。收养孤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规定办理。对中国公民依法收养的孤儿,需要为其办理户口登记或者迁移手续的,公安部门应及时予以办理,并在登记与户主关系时注明子女关系。对寄养的孤儿,寄养家庭有收养意愿的,应优先为其办理收养手续。继续稳妥开展涉外收养。
二、建立健全孤儿保障体系,维护孤儿基本权益
(一)建立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制度。自2011年1月1日起,贵阳市机构抚养孤儿养育标准为每人每月不低于1200元,社会散居孤儿养育标准由各区、市、县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制定,每人每月不低于600元,并建立孤残儿童供养标准自然增长机制,根据经济发展和物价上涨情况,每五年调整一次。中央和省按照月人均500元的标准予以补助,不足部分的供养经费,市级机构内养育孤儿由市级财政承担,其他机构内养育孤儿和社会散居孤儿由所在区级财政承担。城乡散居孤儿养育经费由各区、市、县民政部门负责发放。各级财政部门要安排专项资金,确保孤儿基本生活费及时足额到位。民政、财政部门要建立严格的孤儿基本生活费管理制度,加强监督检查,确保专款专用。各区、市、县要根据自身实际,做好孤儿信息统计工作,制定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流程,按时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按照动态管理原则,孤儿被依法收养的、孤儿年满18周岁不再继续接受教育且具备劳动能力的、孤儿就业的,停止政府保障。
(二)提高孤儿医疗康复保障水平。将孤儿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乡医疗救助等制度覆盖范围。机构养育孤儿住院费用由同级财政承担;城市分散供养孤儿由其监护人代为办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并享受城市低保家庭未成年子女待遇;农村孤儿可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并享受农村“五保人员”医疗保障待遇;孤儿参保(合)费用可通过城乡医疗救助制度解决。市儿童福利院要为院内养育孤儿投保意外伤害保险;有条件的区、市、县政府可为区域内机构养育和社会散居孤儿投保意外伤害保险和重大疾病保险等商业健康保险或补充医疗保险。卫生部门要对儿童福利机构设置的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给予支持和指导,对达到医疗机构设置基本条件的要及时注册,帮助儿童福利机构具备基本的医疗服务能力;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加强对儿童福利机构防疫工作的指导,帮助儿童福利机构对适龄儿童开展免疫规划疫苗接种,做好 免费免疫规划工作,做好儿童福利机构内发生的传染病疫情处置,指导做好传染病防控工作。要有针对性地开展儿童常见病和传染病的防治等健康教育和咨询指导,鼓励、支持医疗机构采取多种形式减免孤儿医疗费用。对感染艾滋病毒的孤儿,在卫生部门指定的艾滋病治疗机构进行治疗。科技部门要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孤儿医疗康复保障的科技支撑工作。民政部门要继续实施“残疾孤儿手术康复明天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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