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3月31日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2011年7月29日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
章 总 则
条 为促进自治州科学技术进步,推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自治州行政区域内进行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科学技术成果推广应用、科学技术服务和行政管理活动、科学技术知识的普及和提高、科学技术的交流与合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自治州坚持科学技术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把科学技术进步放在优先发展的地位,制定科学技术发展规划,确定科学技术发展的重点领域,保障科学技术进步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协调。
第四条 自治州实施全方位的科学技术对外开放战略,推进跨地区、跨行业、跨领域的科学技术交流与合作,加快自治州科学技术进步与发展。
第五条 自治州应当加强科学技术管理机构建设,建立完善科学技术工作协调机制,研究科学技术发展重大问题,合理配置科学技术资源。
第六条 自治州和各县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综合管理科学技术的职能部门,对本辖区科学技术进步工作进行统筹、协调、服务、管理。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部门的科学技术进步工作。
第七条 自治州发展科学技术普及事业,倡导科学方法,传播科学思想,弘扬科学精神,提高全体公民的科学文化素质。
全社会应当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
第二章 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与推广应用
第八条 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企业、事业单位,在自治州规划的重点领域和产业,开展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推广和应用,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扶持。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引导和支持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科学技术创新体系。
第十条 自治州培育和发展技术市场,鼓励创办技术评估、技术交易、技术经纪等科学技术中介服务机构,推动科学技术成果的推广和应用。
第十一条 利用财政性资金建立的重大科学技术基础设施、公共科学技术普及设施等,应当实行科学技术资源共享,提高科学技术资源的使用效率。
第十二条 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与应用,应当制定并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和技术标准战略,加强知识产权信息利用,开展知识产权检索与分析,提高自主创新能力。
第三章 企业科学技术进步
第十三条 鼓励、支持企业从事符合 产业政策、有利于提升产业核心竞争力的专利、技术的引进、消化、吸收、创新和对外技术开发、转让、服务、咨询。
企业利用财政性资金或国有资本引进重大技术、装备,应当组织专业论证、评估和配套技术攻关,及时做好引进后的消化、吸收和创新工作。
第十四条 鼓励企业设立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支持企业同国内外其他企业或科学技术研究机构、高等院校实行产学研结合,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
第十五条 鼓励企业参与行业标准、地方标准、 标准的制定,对在行业标准、地方标准、 标准制定中起主导作用的企业给予支持。
鼓励和支持科学技术人员和企业员工开展技术改进、技术协作和发明创造。
第十六条 企业负责人对企业科学技术进步负责,建立健全技术培训制度,加速技术引进、技术改造、技术培训,增强技术开发能力,提高企业和员工技术水平。
第十七条 鼓励组织和个人创立各种形式的科技型企业。
第十八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 产业技术政策,结合自治州实际,定期公布鼓励发展的产业技术目录和淘汰的产业技术目录,引导、促进企业研究开发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进行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
企业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的研究开发费用,符合企业所得税法相关规定的,可以税前列支并加计扣除。企业研究开发仪器、设备符合企业所得税法相关规定的,可以加速折旧。
第十九条 鼓励和引导企业从事高新技术产品开发、生产和经营,引导和扶持创业风险投资机构对高新技术产业进行投资,引导金融机构在信贷等方面支持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
经认定,在自治州创办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