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对毕节地区部分煤矿煤化工分布区地表水及地下水污染进行调查整治的通知
毕署办通〔2009〕123号
贵州省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
二○○九年八月三日
各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百里杜鹃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地直有关部门:
贵州省地下水勘查工作2009年 期专报指出“毕节地区境内煤矿山、煤化工分布区地表水乃至部分地下水已经遭受不同程度的污染,并有恶化的趋势,水环境现状及趋势不容乐观。”省政府对此高度重视,林树森省长专门作了批示:“请省环保厅派出专门力量和毕节地委、行署一道,彻底查清,彻底根治。”为此,省环保厅专门制定了《毕节地区煤矿山和煤化工分布区水质污染整治工作方案》,要求扎实抓好毕节地区煤矿山和煤化工分布区水质污染整治工作。为确保该项工作落到实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煤矿山、煤化工地表水和地下水污染治理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认真贯彻落实林树森省长重要批示精神,政府(管委会)主要领导亲自安排、亲自督导,分管领导要对辖区内煤矿山、煤化工分布区地表水及地下水污染调查治理工作切实负责、具体抓好各项措施的落实;环保、煤炭、安监、国土等部门严格按照省环保厅制定的《毕节地区煤矿山和煤化工分布区水质污染整治工作方案》认真履行职责,确保此项工作收到实效,同时要密切配合,加强协作,形成合力,共同推进煤矿山、煤化工区域地表水和地下水调查整治工作。
二、认真抓好煤矿山、煤化工地表水和地下水污染调查摸底
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要立即组织环保、煤炭、安监、国土等部门对辖区内煤矿、煤化工企业进行实地调查,认真填制《毕节地区煤矿和煤化工污染源调查表》和《污染源污染物排放表》,此项工作务必于2009年8月10日前完成。水质监测由地区环境监测站牵头,县、市(区)环保部门配合,按照省环保厅制定的《毕节地区煤矿山和煤化工分布区水质污染整治工作方案》的要求,必须于8月10日前完成水样采集和分析工作。根据煤矿山和煤化工污染源调查情况和水质监测结果,切实编制好《综合治理方案》,并按责任分解落实到相关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和污染企业进行实施,行署督察室将对实施情况进行重点督查,确保在省规定的时限内完成综合整治任务。
三、强化煤矿山、煤化工地表水和地下水污染治理责任
各县、市(区)要针对本区域内煤矿山、煤化工地表水和地下水污染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调查整治工作方案,建立强有力的工作责任制,细化目标任务,与煤矿山、煤化工企业签定治理目标责任状,并将有关任务分解落实到相关部门和责任人,确保整治责任到位、工作落实到位。同时,要加大行政问责力度,督促相关部门严格监管煤矿山、煤化工企业,确保环境不受污染,有效促进全区经济社会健康发展。
附件:毕节地区煤矿山和煤化工分布区水质污染整治工作方案
为认真落实好林树森省长在省地下水勘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贵州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贵州省地下水勘查工作信息专报》2009年第1期(总第9期)上的批示精神,解决毕节地区内煤矿山、煤化工分布区地表水乃至部分地下水污染问题,切实改善毕节地区煤矿山、煤化工分布区的生态环境质量和水环境现状,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按照林树森省长的批示要求,省环保厅组织专门力量会同毕节地区行署及其相关职能部门,通过对毕节地区煤矿山、煤化工分布区地表水、地下水、重点流域以及断面水质进行跟踪监测分析,对毕节地区煤矿山、煤化工生产企业进行全面摸底调查,特别是对煤矿山、煤化工生产企业相对比较集中的金沙县、黔西县、织金县、纳雍县和毕节市等中东部县(市),掌握准确的水质情况和主要污染源,对存在违法排污行为的煤矿山、煤化工生产企业进行查处,从而有效遏制煤矿山、煤化工分布区地表水、地下水水质恶化趋势,通过采取全面综合治理点源污染和集中面源污染,促进该地区遭受到污染的水环境质量逐步得到恢复。
二、主要工作任务和措施
(一)制定工作方案
由省环保厅组织拟定毕节地区煤矿山和煤化工分布区水质污染整治工作方案,并商毕节地区行署确定后实施。毕节行署按照方案要求对整治工作进行部署安排,并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和相关县(市)政府对方案进行实施,确保毕节地区煤矿山、煤化工分布区水质污染整治工作抓出成效。
(二)开展污染源和水环境质量现状摸底调查
在贵州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前期调查情况基础上,由地、县环保部门牵头,国土、煤炭、安监等部门配合,按照调查方案(附件二)的要求,对毕节地区煤矿山、煤化工生产企业等污染源进行全面摸底调查,并形成调查报告,全面、真实反映该区域的污染源现状。同时,为掌握区域水环境质量现状,省环境监测中心站将组织毕节地区及其相关县(市)环境监测机构按监测方案(附件三)对辖区内重点煤矿山、煤化工分布区、重点流域按照整治方案要求进行布点采样监测,编制水环境质量现状调查报告。
(三)集中整治违法排污企业
对存在环境违法行为的煤矿山和煤化工生产企业,地、县环保部门要集中、分类进行查处。对未办理环保审批手续,擅自开工建设或投入生产的企业,依法对其进行处罚,并责令其停止建设或生产,限期补办环保审批手续;对不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制度,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或污染防治设施未通过环保验收,擅自投入生产的企业,依法对其进行处罚,并责令停止生产,进行限期整改;对污染防治设施处理能力达不到实际生产要求,污染物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企业,要对其进行限期治理,限期治理期间,责令企业限产、限排,逾期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报请政府实施停产或关闭;对擅自闲置或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无证排污、超证超标排污、废水未经处理直排、偷排等环境违法行为,依法对其高限处罚,并责令其限期整改;对造成生态破坏、地表水、地下水以及重点流域水质污染而未完成治理恢复工程的废弃或无主煤矿山、煤化工生产企业,要报请当地政府采取工程措施建立集中污水处理设施进行处置。对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环保部门要会同国土资源、煤炭监管、金融部门,联合对其实施查处,督促企业采取有效措施,实现整治目标任务。
(四)制定综合性治理方案
在全面摸底调查和水环境质量现状调查的基础上,由省环科院组织地、县环保部门按照一厂一策、点面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编制毕节地区煤矿山和煤化工分布区水质污染综合整治技术方案,由毕节地区行署审查后布置到相关职能部门、县(市)政府及企业实施。
(五)建立整治工作责任制,确保整治工作到位
各级政府和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建立和落实煤矿山及煤化工企业污染防治的长效工作机制,一是根据整治工作方案,细化各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责任,将整治工作方案层层分解落实到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确保责任到人、整治工作到位。二是加强行政问责力度。各级党委、政府要督促职能部门加大对企业开展污染治理进展情况的监管力度。对不依法行使职权、对违法行为查处不力,甚至包庇、纵容违法排污企业的 公职人员要进行严肃处理,确保整治工作不走样。三是加大区域限批和挂牌督办力度。对整治工作推进缓慢,未能按时完成整治任务的,省环保厅将会同毕节地区行署对典型案件进行挂牌督办,对问题突出的县市,将对其实施区域限批,暂停对该地区新上项目的环评审批。
三、工作进度安排
(一)准备阶段(2009年5月25日—6月20日)
省环保厅着手前期准备工作,组织制定整治工作方案(包括污染源调查方案和整治工作监测方案),并与毕节地委、行署进行工作对结。毕节地区行署对整治工作进行动员、部署。
(二)摸底调查阶段(2009年6月20日—8月20日)
各级环境监测机构组织对毕节地区煤矿山、煤化工分布区地表水、地下水、重点流域以水质按照监测方案进行跟踪监测,掌握水质现状,提交水环境质量调查情况报告;各级环保部门在同级国土、煤炭、安监等部门配合下,组织对毕节地区煤矿山、煤化工企业进行摸底调查,并对企业环境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省环保厅会同毕节地区行署组织对地区及各相关重点县(市)开展污染源调查摸底和集中查处违法行为情况进行督查。
(三)编制综合治理方案阶段(2009年8月20日—9月20日)
省环境科学研究院根据污染源摸底调查和水环境质量现状情况,按照一厂一策、点面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编制出综合治理技术方案。
(四)集中整治阶段(2009年9月20日—2010年6月30日)
毕节地区行署对综合治理方案进行审查,并层层分解落实到相关政府和排污企业进行实施,对实施情况进行检查、督促。省环保厅、省政府督察室、监察厅组织进行重点督查。
(五)检查验收阶段(2010年7月1日—7月30日)
省环保厅、省政府督察室、监察厅会同毕节地区行署组织专业对相关政府及企业实施治理工作情况进行现场检查验收并向省政府报告整治工作情况,提出建立长效污染治理机制建议。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