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批转市知识产权局《贵阳市优秀专利评奖办法(暂行)》的通知
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筑府办发〔2009〕67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市知识产权局《贵阳市优秀专利评奖办法(暂行)》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转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二○○九年四月三日
贵阳市优秀专利评奖办法(暂行)
章总则
条为深入贯彻 知识产权战略纲要,鼓励发明创造,增强市场主体自主创新能力,提高我市发明创造的数量和质量,促进具有自主专利技术的产品及产业发展,按照尊重知识、尊重人才、鼓励创新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贵州省知识产权奖励暂行办法》等政策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贵阳市人民政府设立贵阳市优秀专利奖,每两年组织一次评奖工作。奖项分设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数量原则上不超过20项。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在技术创新活动中,为本市科技、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贡献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四条贵阳市优秀专利奖的评审、授予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个人干预。
第五条贵阳市优秀专利奖的评审工作接受全社会的监督,实行公示和异议制度。
第二章申报条件和奖项设置
第六条同时具备下列条件者,均可依本办法申请优秀专利奖评选:
一、专利权合法有效,无专利权属纠纷及发明人或设计人纠纷;
二、该专利已实施,取得了一定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三、该项目未获得过 级或省级相同奖励。
第七条优秀专利奖奖项设置标准:
(一)一等奖
该发明专利对促进本领域的技术进步与创新有突出的作用;对促进产业结构调整、经济增长方式转变、节能降耗减排等起到积 的作用,或有效解决了本行业的共性技术、关键技术和技术难点问题,在国内外市场竞争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已实施三年以上,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并具有较好的潜在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二)二等奖
该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对促进本领域的技术进步与创新有较大作用;对解决本行业共性技术、关键技术和技术难点问题有较大作用;已实施二年以上,取得了较好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并具有较好的潜在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三)三等奖
该外观设计专利在形状、图案或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上具有较高水平;已实施二年以上,取得了较好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并具有较好的潜在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三章组织机构
第八条设立贵阳市优秀专利奖评审委员会,为贵阳市优秀专利奖评审机构。市优秀专利奖评审委员会每两年组建一次,组成人员由贵阳市知识产权局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九条评审委员会下设评审办公室和专业评审小组。评审办公室设在贵阳市知识产权局,负责优秀专利奖评审的日常工作。专业评审小组人员由有关方面的专业、学者组成,主要从贵阳市知识产权专业库中产生。
第四章推荐、评审和授予
第十条贵阳市优秀专利奖候选对象由各区(市、县)知识产权局(科技局)、市级有关部门、经评审委员会认定的具有推荐资格的单位或知识产权、科学技术专业推荐。
各推荐单位或专业应优先推荐高新技术领域的项目、积 运用专利制度维护和扩大市场份额的项目、曾在专利侵权纠纷中胜诉的项目、积 提出PCT国际申请或向外国申请专利的项目。
第十一条受推荐的单位或个人应向评审办公室提供完整、真实、有效的相关资料:①《贵阳市优秀专利奖申报书》;②专利证书复印件;③专利有效性证明( 知识产权局出具的专利登记簿副本);④专利实施所取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有关证明;⑤申报人是法人的,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是自然人的提供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第十二条评审办公室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查,符合条件的送交各专业评审小组。各专业评审小组按照评审办法及评审标准进行初评,提出获奖项目及其奖励等级的初步意见,呈送评审委员会总评。
第十三条评审委员会在充分听取评审小组意见的基础上进行评审。评审委员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评选,票数超过半数者可以获奖;若为半数,可再次进行投票或由评审委员会主任确定是否获奖。
第十四条评审委员会评审结束后,评审办公室将评出的获奖项目公布在《贵阳日报》和贵阳市知识产权局网站上,社会公众可自公布之日起30天内提出异议。提出异议的单位或个人应提交签署真实姓名或加盖印章的异议材料和有关书面证明材料,报评审办公室裁定。评审办公室在收到异议资料后,自公布之日起60日内提出处理意见。有异议的项目未经处理不得授奖。
第十五条经公示和异议裁定后,评审办公室将最终审核获奖的项目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由市人民政府颁发证书及奖金。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六条贵阳市优秀专利奖奖励经费由贵阳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列支。
第十七条对荣获贵阳市优秀专利奖的发明人或设计人,所在单位应将其获奖情况记入本人档案,并作为考核、晋升、聘任技术职务的依据 。
第十八条评审结束后若发现获奖的单位或个人有关申报材料不实或不具备获奖条件的,由评审办公室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撤销奖励,收回证书,追回奖金。
第十九条参与评选活动的工作人员在评选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取消其参加评审工作的资格,并由其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