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建发〔2003〕6号 哈尔滨市建设局关于印发《哈尔滨市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直有关部门,各区、县(市)建设局,在哈建设(开发)、施工单位: 现将《哈尔滨市建设工程交易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三年一月六日 哈尔滨市建设工程交易管理办法 条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交易管理,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维护当事人在建设工程交易中的合法权益,依据 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交易,是指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总发包给建筑业企业,或者施工总承包企业将所承包工程中的专业工程或者劳务作业发包给其他建筑业企业的活动。 第三条 建设工程交易分为工程总承发包、专业工程承发包和劳务作业承发包。 工程总承发包是指建设单位将单位工程发包给一个建筑业企业施工或者委托给建设监理企业监理完成的活动。 专业工程承发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将其承包工程中的专业工程发包给专业承包企业施工完成的活动。 劳务作业承发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或者专业施工承包企业将其承包或者分包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劳务作业承包企业完成的活动。 第四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交易活动,均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五条 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的建设工程交易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 下列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交易活动必须在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建交中心)内进行: 1、总包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200万元)的工程; 2、监理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50万元)的工程; 3、专业分包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30万元)的工程; 4、劳务分包合同估算价在5万元人民币以上(含5万元)的工程。 第七条 建交中心是我市建设工程集中交易的固定场所,为建设工程的交易活动提供综合服务。其主要功能应有: 1、信息发布功能。发布建设工程招标、中标信息;发布在哈设计、施工、监理以及咨询等企业的相关信息;发布工程造价、建筑材料、新技术、新工艺等信息;发布 以及省市有关政策、法律、法规等信息。 2、工程承发包交易载体功能。为建设工程的交易活动搭设操作平台,并提供相关配套服务。 3、建筑市场管理集中服务功能。设置市建筑市场有关管理部门服务窗口,为工程交易活动以及工程竣工集中办理有关手续,提供“一站式”服务,方便企业,提高办事效率。 第八条 按照 规定应当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的建设工程总承发包交易,按下列程序进行: 1、提出招标申请。招标人持工程项目报建、年度基建项目投资计划、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项目资金证明以及建设单位资质审查等工程项目手续和有关证明资料,到招投标管理部门驻建交中心服务窗口提出招标申请,并由招投标管理部门审查招标人资格或招标代理机构资质。 2、确定招标方式。工程项目招标方式由招投标管理部门审核确定。 3、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招标邀请。应当进行公开招标的工程,招标人持经招投标管理部门核准的招标公告在建交中心信息大厅发布招标信息;应当进行邀请招标的工程,招标人对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发出招标邀请。 4、投标报名以及资格预审。由建筑业企业持营业执照、资质证书以及招标公告要求的相关资料,向招标人提出投标申请,经招标人资格预审合格后申领招标文件。 5、投标书送达。投标人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送达投标书。 6、抽取评标专业。工程项目开标当天(特殊情况可提前半天),由招标人在建交中心,从市评标专业库中随机抽取评标专业,组成评标委员会。 7、开标、评标、定标。由招标人在建交中心组织开标、评标、定标,确定中标候选人。 8、中标公示。经过评审确定中标候选人后,经招投标管理部门核准,在建交中心进行公示,在规定的时限内无异议,中标候选人即为中标人。 9、签发中标通知书。招标人在公示结束后,持招标文件、评标报告、中标通知书等全部招标相关资料,到招投标管理部门核准备案,经核准后由招标人发放中标通知书,与中标人签订工程承发包合同。 第九条 工程项目的专业分包交易程序参照本办法第八条二至七款的规定,由总承包单位组织进行。 工程项目的专业分包必须在施工总承包合同中约定或者经过建设单位认可。 第十条 劳务作业分包交易可采取议标的方式进行,劳务分包企业对所承建的工程不准再行分包。 第十一条 专业工程承包和劳务作业承包企业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接任务。 外地进哈的承包企业必须在市建筑企业资质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总包企业可以将承包工程的部分或全部专业工程发包给专业 承包企业,但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自行完成。劳务作业可以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劳务作业承包企业。 第十三条 建筑业企业承包的工程任务,不得转包、违法分包或挂靠。 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交易各方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各有关管理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涉工程交易,不得利用职权设置障碍。 第十五条 凡违反本办法进行建设工程交易活动的,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十六条 建交中心工作人员应当遵守建交中心各项管理制度,自觉接受企业监督、群众监 督和社会监督。以权谋私、营私舞弊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凡进驻建交中心的各有关部门应当遵守建交中心的有关规定。 第十八条 县(市)的建设工程交易活动,可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本办法执行,并接受市建交中心的指导。 第十九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二OO三年三月一日起施行。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