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市政字[1998]44号 黑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河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暂行办法》的通知 爱辉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现将《黑河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九九八年六月二十二日 黑河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暂行办法 条 为保障我市城市贫困居民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国务院关于在 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和《黑龙江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黑河市城区内(不合郊区)持城市常住户口居民的最低生活保障。 第三条 本办法由市民政局负责组织实施,市财政、劳动、统计等有关部门应当密切配合。 爱辉区人民政府要指导区民政部门和街道办事处做好日常工作。 第四条 实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要坚持政府承担,适当救济,属地管理,低标准起步,逐步提高,不养懒汉,公开、平等、民主的原则。 第五条 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市统计、财政、物价、民政等部门根据我市当年物价指数等因素的变化提出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第六条 凡城市居民按户月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均属保障对象,包括: (一)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的居民; (二)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或失业救济期满仍未能重新就业,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 (三)在职人员和下岗人员在领职工资或最低工资、基本生活费后以及离退休人员领职退休金后,其家庭人均收入仍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 (四)其它原因造成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 保障对象按户月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部分,由政府按月发给保障金。 第七条 家庭成员的计算,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赡养、抚养关系的规定确定。 第八条 居民家庭收入指家庭成员各项收入的总和,包括工资、奖金、津贴,物价补贴及其他收入;偶然所得;无固定职业人员和职工另谋职业劳动所得的所有收入;家庭成员在技校、大中专院校读书或学徒得到的奖学金、生活津贴等收入;依法享受的、及遗产、遗款。社会救济对象及失业人员领取的救济金、失业保险金;接受的馈赠;家庭成员的存款、股金、债券等。 优抚对象享受的定期、定期定量补助费、伤残抚恤(保健)金不计入家庭收入。 第九条 家庭成员中有工作单位的不在岗职工工资和离退人员的离退休费,在计算家庭收入时,按我市职工和离退休费标准计算。高于最低工资标准和离退休费标准的按单位实际支付计算. 第十条 家庭成员中有劳动能力(男18周岁至60周岁、女18周岁至55周岁)的无固定职业、下岗和待业人员,在计算家庭收入时,实际收入低于我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按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计算,高于我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按实际收入计算。 第十一条 居民申请社会保障金,应当由户主向所在地居民委员会申请,填写《黑河市城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申请表》,经居委会调查核实,街道办事处审查确认后报区民政局审批,并报市民政部门备案。符合条件的,由区民政部门发给《黑河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第十二条 居民家庭成员有工作单位的,申请人在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时,应当提供家属成员所在单位出具的实际收入情况的证明。 第十三条 最低生活保障金,由保障对象持《黑河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按月到所在的街道办事处领取。 第十四条 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列入市、爱辉区财政预算,爱辉区财政部门设立最低生活保障金基金,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接受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保障金由市、爱辉区财政各承担50%,当年节余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第十五条 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由居民委员会、街道办事处和区民政局按季度进行复查。对家庭月人均收入超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家庭,停止发放保障金,收回《黑河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对不如实反映家庭成及情况及收入,冒领保障金的,取消其领取最低保障金资格,并责令其退回多领的保障金。 第十六条 街道办事处应当将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的情况定期张榜公布,公开保障对象、公开保障资金发放情况,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七条 负责最低生活保障金发放的工作人员,要认真负责、秉公办事,不得利用职权徇私舞弊、对违反规定的人员,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应当视情节依法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 第十八条 各有关单位应当加强协作,共同做好我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工作。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1998年6月1日起施行。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