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法字〔2004〕18号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的通告 为加强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确保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市人民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专项治理的范围: (一)影剧院、录像厅、礼堂、夜总会、酒吧、舞厅、卡拉OK厅、游乐厅、网吧、保龄球馆、洗浴场所、按摩室、健身房、美容院; (二)宾馆(饭店)和营业性餐馆; (三)商场、超市和室内市场; (四)托儿所(幼儿园)、学校、养老院的集体宿舍,医院的病房; (五)劳动密集型生产企业的车间、员工宿舍; (六)未经验收或经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商住楼; (七)在2003年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专项治理中未达到消防安全标准的人员密集场所。 二、人员密集场所禁止下列行为: (一)在禁止使用易燃、可燃装修材料的场所使用易燃、可燃装修材料; (二)不安装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或者自动灭火系统出现故障、损坏未及时维修、更换; (三)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和安全出口的位置、数量和宽度及疏散设施不符合消防技术规范要求投入使用; (四)在营业、生产、工作期间,锁闭、封堵、占用公众聚集场所和劳动密集型企业生产车间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安全出口; (五)锁闭、封堵、占用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养老院、劳动密集型企业的集体宿舍和医院病房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安全出口; (六)遮挡、覆盖商场(市场)和其他场所内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灯; (七)不按规定分设商住楼营业部分与住宅部分安全出口; (八)在建>物周围违章搭建影响人员逃生和灭火救援的建>物、构>物.或者在建>物周围存放影响消防车通行或正常工作的障碍物; (九)未经消防安全审核、验收合格.或者经消防安全治理未排除火灾>患继续使用。 三、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主办)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和消防技术标准、专项治理要求进行自查整改,消除火灾>患。 对不制定应急疏散预案,不定期对员工进行疏散引导技能演练或者消防安全知识培训,不按规定配置灭火器等消防器材或者室内消火栓系统不能正常使用的,由公安消防机构责令其限期整改。 四、市建设、人防、商业、教育、文化、卫生、工商、旅游、民政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和各自的职责分工,协助做好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的有关工作。 五、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公安消防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黑龙江省消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六、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有违反本通告行为的,可以向市公安消防机构举报。电话:82608949、82608694。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04年7月15日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