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 总 则 条 为切实加强对行政奖励工作的管理,更好地发挥行政奖励在激发机关工作人员积 性、主动性、创造性方面的作用,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行政奖励工作管理的规定》及有关规定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县、区及各部门实施行政奖励,必须严格按照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进行。严禁各行其事,另搞一套。 第三条 行政奖励必须坚持精神鼓励和物质鼓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 第四条 市人事局是市政府行政奖励的综合管理部门,承办以市政府名义表彰奖励的审批工作。 市政府成立市行政奖励综合管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日常工作由市人事局负责。 第二章 战线评比表彰 第五条 市政府各职能部门在其所属企事业单位和县、区对口业务部门进行综合性的战线评比表彰活动,一般两年进行一次。 第六条 战线评比表彰活动要采取领导和群众相结合,平时考核和联评相结合的方法进行。对评选出的先进集体和个人,分别授予“市级战线先进集体”和“市级战线先进工作者”称号。 市级战级先进集体的评选比例,最高不超过参评单位的百分之五。市级战级先进工作者的评选比例,最高不超过参评人员的百分 。 第七条 市级战线先进集体的基本条件是:政治立场坚定,班子团结,作风廉洁,制度健全,整体工作取得显著成绩。 市级战级先进工作者的基本条件是:有较高的政治觉悟,在执行党的方针和>策、遵纪守法、精神文明建设及完成各项工作任务中成绩显著或有重大贡献,在该战级中堪称学习榜样。 凡申报为市级先进集体和个人的,必须是该县、区或部门的先进集体和个人。 第八条 市政府各职能部门开展战级评比表彰活动,应提前一个月,向市行政奖励综合管理办公室申报。具体实施方案(方案应包括奖励依据、范围、条件、比例或名额、奖励办法、表彰形式、组织领导、实施时间等内容)经审核并征得市政府同意后,以主办部门和市人事局的名义联 合下发正式文件后,方可组织实施。 凡未经审核同意自行进行的奖励,市政府不予承认。 第九条 各部门所属的企事业单位和县、区对口业务部门,要按市主管业务部门下达的表彰奖励实施方案,认真组织评选。各主管业务部门对所属单位上报推荐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进行考核,经该部门评选领导小组审核确定后,分别填写《市级战线先进集体审批表》、《市级战线先 进工作者审批表》和事迹材料(一式三份),办理审批手续。表彰活动结束后,主办部门要将先进集体和个人名册报市行政奖励综合管理办公室备案,并抄送受奖单位或人员所在的县、区人事局。 第十条 对被评为市级战线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以主办部门的名义颁发奖状或奖励证书。 市级战线先进个人,原则上不给予晋升工资奖励。 第十一条 对市级战线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表彰,可采取制发文件、印发光荣册或在电台、报刊上公布名单等形式进行。确需召开表彰大会的,主办部门应在大会召开之前一个月提出,经市行政奖励综合管理办公室审核并报市政府批准。未经批准而召开的会议,属于财政拨款单位的 ,财政部门有权拒付会议经费;属于非拨款单位自行核销会议经费的,按违反财经纪律论处。 第十二条 市级战线先进个人,享受县、区级劳动模范待遇。 第十三条 被授予市级战线先进个人称号的人员,因伪造事迹或因犯罪受刑事处分以及因犯严重错误受到开除、开除留用察看处分的,撤销其荣>称号。 第十四条 各部门向 和省推荐战线先进个人,应由市行政奖励综合管理办公室审核并经市主管领导同意后,按程序上报。 各部门向 和省推荐副县级以上先进集体,应由市行政奖励综合管理办公室审核并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同意后,按程序上报;推荐处(科)级以下先进集体,应由市行政奖励综合管理办公室审核同意后,按程序上报。 第三章 以市政府名义进行的奖励 第十五条 以市政府名义进行的奖励活动,应严格加以控制。除市劳动模范以市人民政府名义授予外,凡在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市直各条战线表彰会上被授予荣>称号的人员,均按战线先进个人管理。 第十六条 市直各部门开展的单项表彰奖励,一般不以市政府名义进行。凡需以市政府名义进行的单项表彰奖励,包括由一个或几个部门共同组织实施的,主办部门应提前一个月申报表彰奖励实施方案,由市行政奖励综合管理办公室统一平衡、审核,报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由几个部门共同表彰奖励的先进集体,以市政府名义授予荣>称号,颁发奖状;表彰奖励的先进个人,一律以主办部门或牵头的主管业务部门名义授予荣>称号,颁发证书。由一个部门表彰奖励的先进集体和个人,一律以主办部门名义授予荣>称号,颁发奖状和证书。 第十八条 以市政府的名义进行的专业或单项奖励中,事迹突出,贡献重大的受奖人员,确需给予晋升工资奖励的,必须事先征得人事局同意并按规定的标准、程序,由市人事局审批。 第十九条 省各厅(局)部署进行的单项奖励,按省的规定执行。原则上不能层层进行表彰。如确需进行,必须按规定提前申报实施方案,经市行政奖励综合管理办公室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二十条 凡已开展战线奖励的各部门,其内设处(科)室不得另行开展单项奖励活动。 第二十一条 对大型表彰活动,要严格控制并建立审批制度。市政府召开综合性表彰会议一般>至三年一次;各县、区政府召开综合性表彰会一般一至二年一次。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受省各厅(局)和市双重领导的行政部门,原则上不能同时执行两种奖励规定。凡是 和省主管部门已有奖励规定的,一般按主管部门规定执行。如需要执行市政府规定的,必须征得市行政奖励综合管理办公室的同意。 第二十三条 各县、区,各部门要切实加强对行政奖励工作的领导,要指定一名领导干部分工负责奖励工作。对列入评比的主要项目应实行目标管理,为评选工作奠定基础。 第二十四条 各县、区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如与上级规定有抵触时,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人事局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1991年1月1日起施行。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