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 总 则 条 为有效地控制地方自筹基本建设投资规模,合理调整投资结构,提高投资效益,根据 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本市地方全民所有制单位、集体所有制单位、个体以及其他经济形式的组织投资进行地方自筹基本建设(包括商品房建设),均应执行本规定。 第三条 本市地方自筹基本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计划由各级计划部门按职责、权限负责实施管理,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变更。如需改变时,必须经原计划批准部门审批。 第二章 计划审批程序和审批权限 第四条 建设项目在计划管理上分为续建项目、新开工项目、预备项目和前期工作项目四个档次。 第五条 建设项目原则上应编报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任务书等文件,由计划部门审批。其中,批准项目建议书可列为前期工作项目计划;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设计任务书)可列为预备项目计划。初步设计的概算,由建设项目主管部门提出,计划部门组织审查并批准 。 列入年度计划的生产性建设项目,必须有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和施工图设计。 第六条 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任务书的编制内容和深度要求,按附件规定执行。 第七条 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下(原材料生产性建设项目在5000万元以下)至300万元以上的生产性建设项目以及总投资在1000万元以下至200万元以上的非生产性建设项目(住宅建设项目除外),须经有法人资格的工程咨询公司进行经济技术论证,提出评估报告。 工程咨询公司提出的评估报告,作为计划部门审批项目的依据。 第八条 新建项目一律实行预备项目的管理办法。列为预算项目的,建设单位应提前做好存款、地号落实、设计以及其他必要的准备工作。所有预算项目,不准进施工队伍。 第九条 建设项目的审批权限根据有关文件规定执行。其中: (一) 和省产业发展序列中控制发展的产业和产品项目(包括啤酒、卷烟、小炼钢、小>钢、小水泥、平板玻璃、>油、制糖、造纸、亚麻纺织业以及塑料制品、乳制品、毛棉纺织品、化纤品等),不论投资额大小,一律由市计划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审批。 (二)新建、扩建楼堂馆所项目,一律由市计划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审批;翻建楼堂馆所项目,由市计划部门审批。 (三)城乡个体建房由所在县、区计划部门审批,并纳入个体投资建设规模。个体集资统建总投资在3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由市计划部门审批;30万元以下的,由所在县、区计划部门审批。 (四)商品房生产和销售计划,由市计划部门审批。 第十条 基本建设计划一经批准,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因生产需要或特殊情况需增加投资、增减项目、改变标准的,必须提前报市计委审核。 第十一条 新开工项目在开工建设前,建设单位必须将经批准的概(预)算文件、施工设计总说明和正(侧)立面图、一层平面图及标准平面图各一份报市计划部门备案,否则不予下达年度计划。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十二条 全民和城镇集体所有制单位的基本建设资金(包括与基本建设合建的翻建工程的建设资金)、商品房开发公司的建设资金(包括预收的购房款),均须存入建设银行,其他银行不得办理基本建设拨款业务。农村集体和个体集资统建项目的建设资金,也必须存入银行。计划部 门按其银行存款额和建设内容下达建设计划。 第十三条 用于自筹基本建设的资金必须坚持“先存后批、先批后用、存足半年”的原则。确需提前支用的,应按审批权限报计划、财政部门和建设银行联合审批。 第十四条 自筹投资安排基本建设项目的全民所有制单位、城镇集体所有制单位,均按自筹投资额的15%认购重点企业债券。未认购债券的单位,不予下达计划。 第十五条 财政部门负责全民单位自筹资金来源的审批;税务部门负责集体单位自筹资金来源的审批。计划部门依据财政、税务部门的审查意见审批项目。 第十六条 下列资金不得用作地方自筹基本建设资金: (一)企业更改资金和大修理资金; (二)非金融机构的贷款及各类租赁资金; (三)未经批准发行的各种债券; (四)各项行政事业经费; (五)应上缴的税金、利润; (六)流动资金及其它按有关规定不得用于基本建设的专项基金。 第十七条 需用地方财力安排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必须事先向计划部门申报,并由计划部门统筹安排。 地方财力安排的建设项目,一律实行投资包干办法,超支自负。 第十八条 各级审计机关要对建设项目资金来源是否正当,使用是否合理, 下达的基本建设计划是否被突破等进行事前、事中和事后审计。 审计机关收缴的建设项目违纪资金及罚款,每半年由审计机关划转给同级计划部门,由计划部门按 有关规定,用于重点项目建设。 第四章 投资规模管理 第十九条 对全民所有制单位自筹基本建设投资规模和商品房屋建设投资规模,实行指令性计划管理;对集体所有制单位和个体投资规模,实行指导性计划管理。 第二十条 中外合资企业中方投资部分,占自筹基本建设规模;外方投资部分按 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翻建和零星土建资金,不占自筹基本建设规模。如翻建的同时需扩建,扩建部分必须按基本建设程序报批并占自筹基本建设规模。 第二十二条 上年度的地方自筹基本建设规模原则上不能结转下年度使用。建设项目需转入下年度继续建设的,要在下年度重新申请和安排投资规模。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依法缴纳的税款额和按规定购买的重点企业债券,均不占基本建设规模。 第二十四条 商品房销售,必须纳入基本建设规模。商品房开发单位向全民、集体单位或个人销售商品房时,必须有计划部门批准的计划,否则不准销售。 第五章 处 罚 第二十五条 下列项目均属计划外项目: (一)未经审批或越权审批进行建设的; (二)以翻建或零星土建名义进行基本建设的; (三)以集体所有制名义进行全民所有制单位基本建设的; (四)以个体名义进行全民或集体所有制单位基本建设的; (五)未经计划部门批准生产和销售商品房屋的; (六)以技术改造名义进行基本建设的。 对计划外工程予以严肃处理。如属楼堂馆所的,予以没收,改做它用。属其它项目的,处以项目总投资30%至50%的罚款,同时追究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行政责任并处以300元以下的罚款;对设计部门和施工单位,处以所得金额三倍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 对未经批准的建设项目,规划和土地管理部门不得办理选址定位和征地划拨手续;设计部门不得进行设计;建>单位不得施工;物资部门不得供应材料。 第二十七条 擅自扩大规模,提高建设标准的,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对建设单位处以投资额超出部分30%至50%的罚款,同时追究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行政责任并处200元以下的罚款。 (二)对设计部门处以扩大或提高设计部分所得金额三倍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处以5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 罚没款由各级计划部门下达执行,有关银行代扣,上缴财政。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市区域内的中、省直单位的基本建设项目和商品房建设项目,在向 和省有关部门申请审批项目前,必须事先向市计委通报,并由市计委在上报报告副本上签署意见。未经市计委同意的项目,当地规划和土地管理部门不予办理选址定位和征地划拨手续,供电部门不予 供电。 第三十条 本规定如与 、省有关规定有抵触时,执行 和省规定;与本市过去有关规定抵触时,执行本规定。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所说“以上”,均包括本数;本办法所说“以下”,均不包括本数。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由齐齐>尔市计划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1990年5月1日起施行。 附:《基本建设基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计划任务书编制内容深度要求》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