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 总 则 条 为加强机关建设,发挥部门职能作用,转变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七条及省委、省政府有关规定,结合本市的实际,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机关岗位责任制是在党>机关中实行的工作管理制度。 第三条 本条例在全市党>机关工作人员中施行。 第二章 岗位责任制度 第四条 各部门应按照规定的工作任务、职责范围、机构设置、人员编制,规定出所有工作人员的职位、权力、责任和奖惩条件,做到任务到人、权力到人、责任到人。 第五条 所有工作人员都要根据自己的职位,制定岗位责任制,经群众讨论修改,逐级审定,然后付诸实施,在实践中不断加以完善。 领导干部的岗位责任制,要由本人起草,交下一级讨论,然后再由上一级审定。实施时必须坚持对上实行逐级负责,对下采取分级督促的制度。 第六条 岗位责任制一经确立,所有工作人员都须严格遵照执行。 第七条 工作人员的岗位职责: 1、工作任务。明确规定每个工作人员应承担的具体职能业务和必须完成的任务。 2、工作权限。明确规定每个工作人员在人事、业务、财务上以及其他方面所应行使的权力(如主管多少下属,有权处理什么业务事项,在谁的直接领导下工作等)。 3、工作标准。必须实行目标管理,明确规定每个工作人员完成工作任务时在质量、数量和时限上的具体要求。 4、工作责任。明确规定每个工作人员完成工作任务、行使工作职权时在政治上、行政上、法律上所应负的责任。 5、共同要求。对工作人员在政治态度、思想品质、学习效果、遵纪守法等方面提出基本要求。 第八条 结合岗位责任制,明确、具体地制定思想政治工作、学习、会议、财务等各项机关管理制度。 第九条 岗位责任制度的基本形式: 1、按职定责、定权责任制。具体内容是:按照部门及职位定权、定责、定指标。采取这种形式的主要是党、二、群机关。 2、联系经济指标责任制。具体内容是:按业务分工包企业,根据产值、利润、销售和产品质量四项指标确定任务,以经济效益为主要考核内容。采取这种形式的主要是企业的行政管理部门。 3、任务包干责任制。具体内容是:定人、定任务、定时间,包片、包点同分管工作相结合,并根据分管工作和包片、包点任务指标的完成情况确定奖惩。采取这种形式的主要是乡镇机关和街道办事处。 4、技术承包责任制。具体内容是:定人、定任务、定合同,包技术指导、包经济指标。采取这种形式的主要是业务主管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科研部门。 第三章 考 核 第十条 为使岗位责任制得以顺利施行,须建立必要的考核制度。采取组织考核和群众评议相结合、定性考核和定量考核相结合的方法,依据岗位责任制度,从本质上反映每个工作人员的工作成绩和贡献大小。 第十一条 考核内容:实行德、能、勤、绩的全面考核,以考绩为主。把责任和劳、绩结合起来,对工作成绩和工作效率进行客观评价。 第十二条 各级领导机关都要建立岗位责任制考评委员会,下设办事机构。岗位责任制的建立与实施,由同级考评委员会统一领导,考评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第十三条 考核采取一级考核一级的办法。即上级考核下级,正职考核副职,最后由考评委员会作出结论。 第十四条 考核要坚持平时考核与定期考核相结合,月小结,季写实,半年初评,年终总评。 第四章 奖 惩 第十五条 坚持奖励与惩罚相结合,以奖励为主;教育与惩罚相结合,以教育为主;精神鼓励与物质鼓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建立奖惩制度,并以考核结果为依据,奖优罚劣。 第十六条 奖励条件按黑龙江省人民政府颁布的《关于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实行奖励的暂行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奖励种类的使用、比例、批准权限、程序、经费以及奖励工作的组织领导,按省人事监察局制定的《贯彻执行〈黑龙江省关于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实行奖励的暂行规定〉的实施细则》执行。 第十八条 对不能认真履行岗位责任制,工作不负责任,完不成规定的工作任务和不胜任本职工作的工作人员,应根据本部门的奖惩办法,予以批评教育或调整工作岗位。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各县、区和市直各单位可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 本市各级党>机关所属的事业单位、群众团体可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条例由齐齐>尔市人事监察局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如与上级有关规定抵触时,按上级规定执行。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