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引荐外资奖励办法的通知 黑>发〔2001〕54号 各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现将《黑龙江省引荐外资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零零一年七月三日 黑龙江省引荐外资奖励办法 条 为了进一步有效地利用外资,保持利用外资的持续增长,加大招商引资力度,鼓励招商引资中介人的积 性,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引进境外资金(含技术,设备)活动中,起到引荐和介绍作用的企业、部门(不含职责范围内从事招商引资工作的部门)或个人(以下简称中介人),经有关部门确认后,按本办法给予奖励。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受益企业是指直接利用引进境外资金、技术、设备的企业。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引进境外资金(含技术、设备),不包括外国政府借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证券融资。 第五条 引进外资用于高新技术产业、农产品深加工、环保、旅游、基础设施项目的奖励标准。 引进境外资金(含技术、设备)投资总额500万美元以内的(含500万美元),同级财部门按实际引资总额的3‰给予奖励,受益企业可以按不超过实际引资总额的2%给予适当奖励;投资总额超过500万美元以上的部分,同级财政部门按实际引资总额的5‰给予奖励,受益企业可以按不超过实际引资总额的4%给予适当奖励。 第六条 引进外资用于建设或者改造其他行业企业的奖励标准。引进境外资金(含技术、设备)投资总额500万美元以内的(含500万美元),同级财政部门按实际引资总额的2‰给予奖励,受益企业可以按不超过实际引资总额的1%给予适当奖励;投资总额超过500万美元以上的部分,同级财政部门按实际引资总额的3‰给予奖励,受益企业可以按不超过实际引资总额的3%给予适当奖励。 第七条 引进外资用于收购、兼并和进行股份制合作等改造省内国有企业项目的奖励标准。 引进境外资金收购、兼并和进行股份制合作等改造省内国有企业项目,投资总额500万美元以内的(含500万美元),同级财政部门按实际引资总额的3‰给予奖励;投资总额超过500万美元以上的部分,同级财政部门按实际引资总额5‰给予奖励。 第八条 引进境外金融机构及资金的奖励标准。 引进境外金融机构的,同级财政部门给予奖励人民币30万元;对引进境外金融机构投入的资金,同级财政部门按实际投入资金的0.1‰给予奖励。 第九条 引进独资项目,由同级财政部门按第五条至第八条奖励标准奖励。 第十条 申报程序及考核认定。 凡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至第八条规定,中介人可向所在地招商引资管理部门申报奖励。 (一)中介人在其引进资金(含技术、设备)后,到同级招商引资管理部门办理登记申报手续。并提交下列有关材料: 1、提交受益企业及其法人代表或主要负责人对 中介人的确认证明。 2、提交验资报告和有关资信证明、营业执照、财政登记证及税务登记证复印>(确认时需核对原件)。 3、引进合资、合作项目,应当提交正式合同复印>。 4、以货币投入的,应提交银行进帐单复印>。 5、以设备投入的,应提交设备发货票及企业收到设备入库凭证复印>;属进口的,应提交海关报关单及商品检验报告复印>。 6、以技术投资的,应提交该技术的无形资产评估证明;引进高新技术的,应提交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 7、提交中介人同受益企业签订的有关奖励的书面协议。 (二)招商引资管理部门对中介人申报手续在10日内审核确认后,由中介人填报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黑龙江省引荐外资中介人奖励申报审批表》(见附表),并将该表分送同级财政部门和受益企业。 第十一条 引进资金(含技术、设备)经同级招商引资管理部门会同有关单位确认后,按以下规定予以奖励: (一)按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引进资金全部到位后30日内 引进设备及技术投入使用3个月后),根据中介人提交的《黑龙江省引荐外资中介人奖励申报审批表》,由同级财政部门和受益企业奖励资金划拨到同级招商引资管理部门,再转交中介人。 (二)按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引进资金全部到位后30日内引进设备及技术投入使用3个月后),根据中介人提交的《黑龙江省引荐外资中介人奖励申报审批表》,由同级财政部门将奖励资金划拨到同级招商引资管理部门,再转交中介人。 (三)中介人在引进资金全部到位后,引进设备及技术投入使用3个月后),12个月内确因中介人的原因未办理登记、申报奖励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奖励。 第十二条 财政部门的奖励资金,由同级财政部门支付。受益企业支付的奖励资金,可以计入企业成本、费用。 第十三条 中介人引进的一项外资,同时符合本办法两个以上奖励条款时,按标准高的条款给予奖励。 第十四条 中介人在符合有关条款规定申请、领取奖励过程中与受益企业发生争议的,由同级招商引资管理部门进行裁决;中介人在符合有关条款规定申请、领取奖励过程中认为招商引资管理部门侵害合法权益的,可依法提起行政复议。 第十五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骗取奖励或违反 有关规定提前抽回资金的,由同级招商引资管理部门追回全部奖金,并追究当事人及有关部门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 各行署、市、县政府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奖励标准。 第十七条 对引进省外资金中介人的奖励,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外经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应用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引荐外资奖励办法的通知》(黑财外经字[1992]第71号)同时废止。《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批转省财政厅关于赋予省外和国外投资者若干优 惠>策意见的通知》(黑>发[1997]77号)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 黑龙江省引荐外资中介人奖励申报审批表 年 月 日 编号 项目名称 法人代表 项目地址 用地性质 企业性质 经营项目及方式 投资者姓名 投资者护照号(身份证号) 企 业 状 况 投资方式 产品名称 投资日期 预计年产值 注册资金 预计实现利润 资金使用年限 预计上缴税金 实际到位金额 固定资产 流动资产 中介人姓名 工作单位 职务 受益企业 符合《奖励办法》第 条 款和第 条 款 应核发奖金 年 月 日 元 领奖人签字: 年 月 日 受益企业 意 见 签字 公章招商引资 管理部门 意 见 签字 公章 财政部门 意 见 签字 公章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