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财政厅《整顿财政周转金实施方案》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整顿财政周转金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整顿财政周转金方案的通知》(国办发【1999】1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财政周转金整顿实施方案如下: 一、整顿财政周转金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财政周转金是指由财政部门管理、按照有偿原则周转使用的财政资金。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政府和财政职能的转变,财政周转金这种>策信用形式也将发生相应的变化。取消财政周转金是进一步规范财政职能和财政工作的需要,也是改革和发展对财政管理的一项新 的要求。 整顿财政周转金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金融改革、整顿金融秩序、防范金融风险的要求,把整顿财政周转金和健全财政职能、加强财政管理结合起来,妥善做好有关善后工作,不断提高财政管理水平。 整顿财政周转金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全面整顿财政周转金,对所有财政周转金一律只收不贷; (二)彻底清理财政周转金,财政周转金整顿工作不搞变通,不留尾巴; (三)采取有力措施,加强监管,严防国有资产流失; (四)稳步实施,尽量减轻取消财政周转金对社会和经济的负面影响。 二、整顿财政周转金的主要内容 (一)从1999年1月1日起,各级财政部门所掌管的财政周转金一律只收不贷。今后任何一级财政部门都不得直接或间接设置和发放财政周转金。 (二)财政周转金只收不贷后,各级财政部门对已到期的周转金借款,要积 清收。对开成呆账的借款,要根据《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财政周转金呆账处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黑财预字【1998】39号)的有关规定妥善处理。 (三)回收的财政周转金,一律由财政部门统一安排使用,重点用于弥补历年财政赤字、解决财政挂账、增补预算周转金、安排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以及扶贫、教育等方面。 三、整顿财政周转金的方法与步骤 整顿财政周转金采取内部自我整顿与外部检查督促相结合的办法,全部整顿工作用两年时间完成。具体分两个阶段: 阶段:从1999年1月开始至11月末止,各级财政部门要完成财政周转金只收不贷的主要工作。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停止发放新的周转金借款; (二)清理财政周转金账目; (三)回收到期周转金借款; (四)对部分“保留债权、逐步回收”的借款,重新核实债权债务关系; (五)按照有关规定处理财政周转金呆账; (六)安置有关下岗分流人员。 第二阶段:从1999年12月开始至2000年底,彻底解决 阶段整顿工作的遗留问题,2000年底以前,整顿财政周转金工作结束。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认真总结前一阶段清理工作,对清理出来的问题逐一做出处理; (二)继续清理回收已到期的财政周转金借款; (三)对少量未到期的借款和回收难度较大的借款按规定进行转投资或核销处理,彻底解决财政周转金的有关遗留问题。 四、整顿财政周转金工作具体要求 整顿财政周转金是各级财政部门的一项重要工作。为了保证整顿工作的顺利开展和实施,对整顿工作提出以下具体要求: (一)整顿财政周转金工作由各级财政部门负责,统一组织实施。各级财政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对清理整顿工作的领导、组织和协调。各地市、省直各部门要坚决执行党中央、国务院的决定,在省委、省政府的领导下,在省财政厅的具体组织、指导下,按期完成整顿任务。上级 财政部门要加强对下级财政部门的检查、督促和指导,避免出现工作死角和薄弱环节。清理整顿工作结束后,省财政厅要进行检查验收,各地市要将整顿情况形成书面材料报送省财政厅。 (二)各行署、市政府要切实负起责任,采取有效措施,妥善处理机构撤并和债务清偿等问题,维护社会稳定。要组织有关部门>清情况,按照分类指导、先易后难、逐步推进的原则,积 稳妥地组织实施,同时密切注视清理整顿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审慎地加以解决,确保清理整 顿工作顺利进行。对清理整顿过程中发现和暴露的违法违纪行为,要彻底清查,依法从严惩处,并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各地要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于1999年4月中旬报省财政厅备案。 (三)财政、银行等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采取有效措施,尽量减轻整顿工作对经济增长、社会稳定的负面影响。为缓解财政周转金用款单位的压力,对符合商业银行贷款条件的企业,在财政按期回收周转金的同时,可向银行申请贷款;对银行无法扶持、财政周转金又难以回收的企业 ,在整顿期间财政部门可暂保留债权,逐步回收周转金借款。对过去财政周转金长期支持并确属政府职能范围的项目,财政部门可采取>策补贴、财政贴息等方式继续给予支持。总之,各级财政部门要妥善解决整顿财政周转金后地方财政>策性引导方式问题。充分发挥财政对社会经济的宏 观调控作用。各级审计部门要加强对整顿财政周转金工作的监督,发现问题,立即纠正。 (四)各级财政部门要统一认识,加强领导,认真做好借款清收和会议核算工作,避免财政周转金的流失。对有偿还能力而故意不还的,要通过法律程序进行处理。对借机侵吞国有资产或因渎职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要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 行政机 构改革的有关>策,妥善解决财政周转金专职管理人员的分流安置问题。 五、财政部门以外政府其他部门周转金的整顿 在整顿财政周转金的同时,对财政部门以外的政府其他部门设置的周转金也要进行清理整顿。从1999年起,除国务院明文规定可以有偿使用的基金、周转金外,任何地市和部门都不得直接或间接设置和发放财政周转金,也不得将财政拨款改作有偿使用。对于已经设置并发放的周转 金,有关地市和部门要按照本实施方案进行整顿。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