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专业户是当前农村先进生产力的代表,是农民勤劳致富的带头人。为保护专业户的合法权益,加速农村商品生产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有关>策、法令,结合我省当前的情况,特作如下决定: 一、专业户的合法财产和收入,承包的 和集体财产,受 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二、专业户有生产经营自主权,在完成 规定的任务后,有产品支配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其合法的经营项目、形式和规模进行干预、限制。 专业户的营业执照和其它证件,由发证单位照章管理,其他单位和个人无权扣押和吊销。 不准对专业户进行非法罚款或非法没收其财物。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利用职权或其他手段,向专业户强行借、赊、拿、占、吃,强行安插亲友,强行入股或入空头股分红。 四、向专业户征税,必须严格执行 和省的规定,任何地方不准另立税目或提高税率。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违反 和省有关>策规定,强行向专业户派工、派物、派款和增加提留;不准截留、挪用 提供给专业户的资金、物资和奖售品。 六、向专业户收取费用,必须按照 和省有关规定执行。任何单位不准扩大收费范围,擅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或重复收费。 七、 有关部门收购专业户的产品和向专业户销售的物资,要严格执行 的价格>策,不准随意压等压价或变相提价。 八、凡是与专业户发生的经济往来不能即时清结的,要依法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双方当事人必须严格信守,全面履行合同,任何一方不准擅自变更或解除。违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规定处理。 九、经出包单位同意,专业户所承包的耕地、草原、林地、水面等可以转包。转包时不准擅自改变原来承包合同的内容,转包条件由双方商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强近专业户离田或归田。 十、专业户要求进入集镇务工经商、办业务业的,有关部门要给予支持。专业户要求到集镇(不含县城关镇)落户的,需持村民委员会证明,自理口粮,有住房或经营场地,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取得营业执照的,公安机关应准予落户,发给专门的户口簿。 十一、专业户必须遵守 >策、法律和规定,>从政府有关部门的管理,认真履行对 、集体承担的义务,保护自然资源。不准偷税漏税,不准损害消费者的利益,不准搞损害他人的生产经营活动。 十二、对侵犯专业户合法权益的行为,专业户有权抵制,有权向当地有关部门或司法机关申诉。受理机关要及时认真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打击报复。 十三、对违反本决定行为者,视其情节轻重,要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行政纪律处分,经济制裁,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对敲诈勒索、哄抢、盗窃、骗取专业户财物,用毒害、纵火、爆炸等手段破坏专业户的生产与经营的,要依法从严惩处。 十四、本决定也适用于农村经济联合体和集镇的各类专业户。 十五、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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