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有关直属单位: 为了加快全省基础设施和住宅建设步伐,拉动和促进我省经济快速发展,鼓励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努力降低住房价格,解决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根据《国务院批转 计委关于加强房地产价格调控加快住房建设意见的通知》(国发【1998】34号)精神,经研究,对全省经 济适用住房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专项用费的征收标准做临时性调整,即由建>面积每平方米征收9元(省政府1997年第25号令),改为按建>面积每平方米征收4.5元。此专项用费标准的调整范围仅限于我省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调整时限为两年。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实行,同时,各地自行制定的减免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专项用费标准,一律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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