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为推进全省粮食系统多种经营加快发展,保证全省粮食流通体制改革顺利进行,实现省委确定的“搞好>次创业、实现富民强省”的战略部署,特制定以下>策。 一、关于资金投入>策 (一)各级财政部门要积 筹措资金,扶持粮食系统发展多种经营,本着“成熟一个扶持一个,成熟一批扶持一批”的原则,重点扶持安置富余人员多、经济效益好、有市场竞争力、新企新制的多种经营企业(项目),对经济效益好的重点企业(项目)给予重点支持。财政部门扶持粮 食企业多种经营资金的筹集以地、市、县(市、区)财政为主,省财政适当补助。省财政的补助资金视企业筹措资金和地、市、县(市、区)财政扶持资金到位情况而定。 (二)金融部门要为粮食系统多种经营企业提供资金支持,在加强财务管理、建立账户、方便结算等方面提供良好业务。增加贷款规模。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农村信用社要根据 的产业>策,结合我省实际,通过调整信贷结构、盘活资金存量等途径,不断加大对粮食系统多种经营 企业所需信贷资金的投入比重。对规模较大、效益较好、科技含量较高、符合 产业>策和“金龙工程”标准的龙头企业,农业银行要积 纳入“金龙工程”,其它银行要给予重点项目贷款支持,及时解决资金需求;对产品有销路、有效益,虽然目前亏损,但在一、二年内扭亏有望并落 实担保措施的粮办工业企业,各有关金融机构可比照省人民银行、经贸委银黑货信字【1998】第142号文件明确的试点企业的有关>策,帮助解决流动资金,对贷款实行专户管理,封闭运行。 (三)各级计划、经贸部门要本着“扶优扶强,重点推进”的原则,对粮食系统的粮食精深加工项目积 给予立项,同时,工商银行、农业银行要积 纳入固定资产投资贷款计划进行重点安排。 (四)允许发展前景较好,但不具备资产抵押贷款条件的粮食多种经营企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有关规定将土地使用权向银行等金融部门作抵押,获得的抵押贷款用于增加企业生产经营资金;经土地部门批准,在抵押期间免征土地使用出 让金,并优先予以登记。 (五)对符合条件的粮食系统的多种经营企业,要实行银行承兑汇票等灵活的结算方式,帮助企业解决原料收购资金,保证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开展。 (六)对中外合资的粮食系统多种经营企业的中方配套资金,经企业申报,金融部门认定后,采取“一事一议,一事一定”的办法,由农业银行、工商银行拿出一定规模的贷款给予支持。 (七)鼓励粮食系统多种经营企业进行产权制度改革,优化资本结构,促进资产流动和重组。在盘活企业资产中,谁盘活谁受益,盘活资产的收入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可不上缴,用于企业发展。 二、关于财税>策 (一)从收储企业中分离出来的、受收储企业委托加工>策性用粮的多种经营企业继续享受原税收优惠>策。 (二)粮食系统新办的劳动就业业务企业,当年安置下岗职工超过企业从业人员总数60%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查批准,可免征所得税3年;免税期满后,当年新安置下岗职工占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3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查批准,可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2年。 (三)对粮食系统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业务业的,3年内免征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及行政性收费。 (四)对粮食系统新办的从事交通运输业、邮电通讯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 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二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五)对粮食系统新办的从事商业、物资、仓储、对外贸易、旅游业、饮食和居民业务业、教育、文化、卫生等公用事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视其效益情况免征企业所得税1年。 (六)粮食系统多种经营企业遇到风、火、水、震等严重自然灾害,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征或免征所得税1年。 (七)对粮食多种经营企业直接从事种植、养殖、饲养的专业用地,免征;对改造废弃土地的,以土地管理机关开具的证明文件为依据,从土地使用月份起免征土地使用税10年。 三、关于推进产权制度改革和转换企业经营机制的>策 (一)要积 推进粮食系统多种经营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允许国内外投资者以资金、技术、专利、设备、管理、名牌商标入股;以购买、兼并、参股、承担债务等方式取得企业的全部或部分产权。根据我省实际,当前要把股份制、股份合作制作为粮食系统多种经营企业改革的主推模式 ,现有多种经营企业要逐步向股份制股份合作制转化,今后新办多种经营企业原则上都要实行股份制、股份合作制。在改制中要严格按照《黑龙江省股份合作制企业暂行办法》(黑>发【1998】26号)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力争经过一、二年的工作,使多种经营企业初 步建立起以清晰的产权关系为基础,以完善的企业法人制度为核心,以有限责任为特征,以公司制为主要形式的现代企业制度。 (二)对粮食多种经营企业多年积累形成的过重债务,在财政、金融、经贸、劳动等部门的参与下,可实行多>道、多形式的结构优化和资产重组。 (三)属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的粮食系统的工业生产企业,其银行债务可通过兼并和减人增效的办法减轻债务;对符合国务院国发【1997】10号文件精神的粮食系统加工企业,经批准,可享受核销银行利息的优惠>策。 (四) 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中的粮油、饲料加工企业,可借助 优化产业结构的>策,以资本为纽带,以骨干企业和名牌拳头产品为龙头,通过收购、兼并、参股、控股等方式,组建企业集团。符合国务院国发【1997】10号文件精神的,经批准,被兼并企业可核销所欠 银行利息。 (五)对生产经营中形成的企业间的拖欠债务,允许实行债权变股权,将债务转为股份参与企业运营;对资不抵债、搞活无望而又不宜破产的企业,在落实金融债权的基础上,可进行资产重组,分块搞活。 (六)对国有粮店搞连锁经营、代理、配送等现代流通组织形式的和围绕居民需求实施“大众厨房”工程的,有关部门要在登记备案、资金投入、信贷扶持、费用收取等方面给予支持。 四、其它>策 (一)对粮食系统多种经营企业中的分流人员暂时无力安置的,各级政府要按省委、省政府黑发【1998】9号文件精神纳入地方再就业工程并享受其优惠>策。 (二)粮食系统申请开办加工业、修理业、业务业、科技开发及连锁经营等法人企业,其注册资金在3万元以下的,可不进行验资,由出资的企业法人或其它企业法人出具担保证明即可登记注册;申请开办非法人企业的,只要具备一定生产经营条件,即可登记注册。对粮食系统多种经 营企业分流人员从事个体、私营经济的,持有关证明,优先办理营业执照;对进入市场经营的,优先安排摊位,并免收1年管理费。凡获得 和省名、优、新、特产品称号的企业,经省工商局核定可冠省名。 (三)粮食系统多种经营企业利用自有土地、场地改变经营项目的,依法补办有关手续,经市、县政府批准,可免征。 (四)在开发区内兴办的粮食系统多种经营企业,享受 和省有关开发区的优惠>策;在乡、镇(村)开办的,享受《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扶持乡镇企业加快发展与提高的若干>策的通知》(黑>发【1997】76号)及其补充通知规定的优惠>策。 (五)除 法律、法规有专门规定外,任何机关、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粮办多种经营企业收费、摊派、集资和拉赞助。违者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上述>策规定适用于粮食系统内收储企业外的所有企业。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