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5年10月14日黑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了农林委员会关于《黑龙江省国营农场条例修正案的议案》,决定对《黑龙江省国营农场条例》做如下修改: 第三十二条增加一款,列为该条第二款:“国营农场系统应坚持改革,积 试点,逐步实行政企分开的体制”。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