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木斯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鼓励外商投资的优惠>策 佳木斯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是经中共黑龙江省委、省人民政府1991年 批批准的 全省对外经济技术开发区 。辟建八年来,经过全市上下、方方面面的共同努力 ,初步形成了集“工业生产加工、农业产业化、饮食业务、高新技术开发”于一体 的发展格局。为进一步鼓励国内外企业(公司)、经济组织和个人(以下简称外商 ),来我市投资兴办外资企业、三来一补项目和南联项目,加快开发区建设和发展 ,特制定如下优惠>策: 条 开发区为外商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保护外商的合法权益,外资企业具有中国法人地位。 第二条 开发区管委会代表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对外资企业实施全权管理,外资企业有权拒绝各种不合理摊派,有权拒绝未经开发区管委会批准的任何单位和部门对其进行管理、检查、评比。 第三条 开发区管委会对外商项目,从立项申请、可研论证、合同章程、颁发执照实行特事特办,全程业务,手续齐全3日内给予批复。 第四条 开发区实行相当沿海开放城市的优惠>策。生产外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所得税实行免>减三,期满后所得税实际赋税率15%,外资企业按税法足额缴纳后,由市地方财政退返50%。 第五条 对技术先进型、产品出口型企业(当年出口产值占总产值70%以上) ,按10%税率征收所得税,返还50%,由财政部门返还5年。 第六条 外资企业免征城市房地产税和车船牌照使用税,免征地方所得税10年。 第七条 外瓷企业对俄及东欧贸易,可通过代理业务,享受边境小额贸易关税减半的优惠>策。 第八条 外资企业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按宗地评估价格降低一个档次;居住、 工业、仓储用地优惠55%,商业、金融、第三产业用地优惠40%,公益事业用地免收。 第九条 鼓励大企业和企业集团成片开发土地、投资上项目。在开发区内按照统一规划,成片开发1平方公里以上,或投资1亿元以上的高新技术企业,其,除上缴中央部门外,全部退还给企业。投资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高新技术企业,减半征收土地出让金或以应征土地出让金作为市政府出资资本入股。 第十条 外商企业自用厂房、库房、办公室等土建工程项目,免征资源开发费 、供热集资费、开发管理费、动迁管理费、绿化费、商业网点费、工程招标费、教师住房补贴等8项规费,其它规定性收费项目按60%优惠计费。 第十一条 外商企业在市区的配套企业,配套产品产值占该企业产值50%以上的,可享受开发区外资企业的优惠>策。 第十二条 外资企业所需水、电、汽、热、通讯设施、运输条件等,有关部门给予优先安排,并视同本市企业计收费用。 第十三条 外资企业职工招聘、工作制度、分配形式、工资水平、福利待遇等由企业董事会根据 有关规定自行确定。 第十四条 对能带动佳木斯经济发展,加快农业强市建设的出口创汇项目、高新技术项目、农业产业化项目、资源转化等成规模的龙头项目,除享受开发区的优惠>策外,还可专题研究给予特别优惠>策。 第十五条 市属各县(市)区在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办的高新企业,产值统计在各县(市)区,税收全部返还各县(市)区。 第十六条 外商投资10万美元(或等值人民币)以上的,可安排其农村亲友2人转为城镇户口,投资额在50万美元(或等值人民币)以上的,可安排5人转为城镇户口,并免收城市增容费。 第十七条 外商投资额在50─100万美元(或等值人民币),运输及办公用车落户时,免征1台汽车城市增容费;投资额每增加200万美元,再免征1台汽车城市增容费。 第十八条 本规定适用于一切来我市投资的境外和域外的公司、经济组织和个人。对引进资金、设备、技术的中介人奖励办法,比照《佳木斯市招商引资优惠>策》和《佳木斯市鼓励外地单位和个人到市内兴办科技企业的>策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策由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策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八年三月十日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