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 为加强马家沟管理,发挥其排水、除涝、行洪功能,创建优美、整洁、安全的区域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哈尔滨市城市排水条例》、《哈尔滨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哈尔滨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马家沟上游自健康桥、下游至入江口回水段100米处地段(具体范围由市规划部门作标界图标定)的管理。 第三条 市市>公用建设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部门)是马家沟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动力、南岗、太平区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马家沟的管理。 动力、南岗、太平区市>部门负责辖区内马家沟的日常管理工作。 规划、环境保护、公安等有关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协助做好马家沟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市、区市>部门应当在市防汛指挥部统一调度指挥下,组织和参加防汛抗洪工作,保证汛期安全。 第五条 马家沟冰雪活动,作为全市冰雪活动的一项内容,纳入哈尔滨冰雪节总体活动方案。 第六条 在马家沟管理范围内,除河道设施外,原有建>物不得扩建、改建,超过建>红线的建>物应当逐步退出,违章建>物应当在规划部门限定的期限内无条件拆除。 第七条 严格控制占用、挖掘马家沟管理范围内的用地。 因特殊情况确需临时占用或者挖掘的,应当向所在区市>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同意,报市市>部门批准,并按省的规定交纳有关费用后,方可占用或者挖掘。 第八条 马家沟管理范围内的花草、树木的抚育及设施的维修养护,由区市>部门指定单位负责,发现损坏的应当及时补栽或者修复。 第九条 马家沟管理范围内的环境卫生由区市>部门指定的单位负责清扫保洁。其中已改造完地段的环境卫生,应当定时清扫,全天保洁。 第十条 区市>部门应当组织进行马家沟的污物打捞和沟>清淤,保证水体清洁,沟>畅通。 第十一条 马家沟管理范围内已改造完地段,禁止车辆通行。 第十二条 在马家沟管理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环境卫生、园林绿化和保护公共设施等有关规定,保持环境优美、整洁,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设置阻水设施或者构>物; (二)乱垦乱种; (三)>坝养鱼或者修建鱼池; (四)堆放物料,开挖、取土、打桩; (五)排放污水,倾倒残土、垃圾、冰雪等废弃物; (六)排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 (七)截流、取水; (八)损坏设施; (九)毁坏绿地、树木、花草; (十)清洗物品; (十一)爆破; (十二)其他损害马家沟的行为。 第十三条 马家沟管理范围内的城市基础设施维修养护管理经费,纳入城市基础设施养护年度计划。 第十四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市、区市>部门按下列规定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一)、(三)项规定的,责令立即清除,并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二)、(十)项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五)项规定的,责令立即停止排放,并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五条 对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由市、区市>部门或者区环境卫生部门按照《哈尔滨市城市排水条例》、《哈尔滨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哈尔滨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马家沟管理的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秉公执法,不准利用职权徇私舞弊。 违反本条前款规定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九条 罚款使用的票据和罚款的处理,按照 、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马家沟改建地段在未办理竣工交接前,由市建设委员会依照本办法实施管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