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经济信息市场管理办法 【文 号】大庆市人民政府令第6号 【颁布单位】大庆市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1999-10-24 【实施日期】1999-10-24 章 总则 条 为培育和发展经济信息市场,维护经济信息市场秩序,保障经济信息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黑龙江省经济信息市场管理条例》、《黑龙江省经济信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信息,是指有偿提供的为经济活动业务的信息,包括商品信息、经济协作信息、自然资源信息、金融信息、证券信息、新产品信息、劳务信息、人才交流信息、房地产信息、产权交易信息及其他与经济活动有关的信息。 本办法所称经济信息市场,是指经济信息交易场所和各种经济信息交易活动(包括计算机网络)。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经济信息交易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大庆市电子信息局是我市经济信息市场的主管部门,市经济信息市场管理办公室受市电子信息局委托负责本行政区经济信息市场管理工作。其职责是: (一)经济信息市场的宏观管理和统一规划; (二)经济信息网络的规划、建设和管理; (三)经济信息交易活动的指导和经济信息市场的统计 分析工作; (四)经济信息经营业务机构的经营资格审核工作; (五)培训经济信息从业人员; (六)监督检查经济信息商品的质量。 第五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为主管市场经济监督和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对经济信息市场实施监督管理,其职责如下: (一)核发市场登记证; (二)经济信息经营管理和个人登记注册,核发营业执照; (三)经济信息合同鉴证; (四)经济信息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查处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 各类专业市场的行政主管部门,如计划、财政、物价、税务、金融、科技、技术监督、 安全、公安、保密等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对经济信息市场的管理、监督检查工作。 第三章 经济信息经营业务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经济信息经营业务机构,是指采用经济信息经营、咨询、中介业务中一种或多种方式进行有偿信息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其中包括经济信息经营机构、信息咨询机构、信息中介机构、信息技术业务机构和信息经纪人)。 (一)经济信息经营机构,是指以书面资料、磁带、磁盘、胶片、光盘、样品等物理介质为载体有偿提供经济信息的产品或以其他方式直接向用户有偿提供经济信息的单位和个人。主要包括以出版制作信息刊物、各种物理介质信息产品为主要经营方式的信息公司(中心、站、部、所、商行等)。 (二)信息咨询机构,是指有偿定向为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或个人提供调研报告、工程项目论证、企业营销环境论证、法规、预测、价格行情等信息商品及其他信息商品的单位或个人。主要包括各类经济信息咨询、工程咨询、价格咨询、企业营销环境咨询公司(中心、部、所等)。 (三)信息中介机构,是指利用掌握的信息,促成交易双方达成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并以此获取酬金所进行的中间联系和介绍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主要包括从事人才交流、职业介绍、婚姻介绍、房地产中介、产权交易、引资中介、经济协作等信息经营的公司(中心、站、部、所、商行等)。 (四)信息技术业务机构,是指有偿提供计算机等信息处理设备及技术业务业务、维修业务、网络业务和联机信息业务的单位和个人。主要包括各种办公自动化信息处理设备软硬件销售、开发、维修、多媒体业务、网络业务、联机业务等公司(中心、商店、代理商、部、站、学校等)。 (五)信息经纪人,是指独立的或业务于某个经济信息经营业务机构的专门从事信息经营活动的信息工作人员。 第七条 经济信息经营业务机构的职责和义务: (一)贯彻执行经济信息市场的法律、法规和>策; (二)按时向经济信息市场主管部门提供统计报表; (三)主动配合各级经济信息市场管理办公室进行资格证年检、产品备案和网络登记; (四)接受各级信息市场管理办公室的指导、管理、检查和监督; (五)在核准注册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六)对所经营信息的真实性、可靠性和有效性负责; (七)严禁经营 法律、法规和>策不允许扩散的信息和侵犯他人权益、有损于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和公共道德的信息。 第四章 资格审核与登记 第八条 各级经济信息市场管理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内经济信息经营业务机构的资格审核和发证工作。 资格审核实行初审与复审二审制度。 第九条 凡具备下列条件的单位或个人,可以申请从事经济信息经营业务: (一)有明确的经营范围和相应的信息来源; (二)有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经营业务场所和信息加工处理设备; (三)有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资金; (四)具有鉴别信息真实性和可行性的专业人员和技术手段; (五)有健全的规章制度或行为准则。 第十条 凡申请从事经济信息经营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提交下列证件和材料: (一)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文件,个人须持居民委或街道办事处的介绍信及居民身证; (二)验资证明; (三)专业人员业务职称证明或学历证明; (四)固定从业人员证明; (五)经营场所和办公设施的使用证明; (六)拟定经营范围并说明信息来源及具有鉴别信息真实性、可靠性能力的有关书面材料; (七)拟成立机构的经营管理章程; (八)申请联合开办的,还应提交联营。 第十一条 在专业市场内兼营经济信息的,由专业市场的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经营资格审核,报各级经济信息市场管理办公室备案。专业市场以外的一切从事兼营经济信息的单位和个人,则由各级经济信息市场管理办公室审核。 第十二条 经审核合格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经济信息市场管理办公室颁发黑龙江省经济信息市场管理办公室统一制发的《黑龙江省经济信息业务资格证》,然后到市计划委员会第三产业办按《大庆市市场体系规划》进行审核立项,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注册并核发营业执照,到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后方可营业。 从事经济信息经营业务的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办理营业执照后到所在地经济信息市场管理办公室并领取资格证。 第十三条 未经资格审核和注册登记的经济信息经营业务机构不准营业。本办法公布实施前已注册登记的经济信息经营业务机构,须按本办法规定补办资格审核手续。 第十四条 《黑龙江省经济信息经营业务资格证》是经济信息经营业务机构享受免征所得税及有关优惠>策的凭证。 资格证实行年检制度。资格证年检由经济信息市场管理办公室负责,在每年11月1日至次年3月1日进行;资格年检合格后,再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年检。对不再具备经营资格的,由各级经济信息市场管理办公室收缴其资格证书,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同时取消其从事经济信息经营业务资格。 第十五条 根据黑信管字〈1995〉003号文件精神,新办的独立核算的经济信息经营业务机构自开业之日起,免征2年所得税。 第十六条 所有经济信息经营业务机构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业务人员必须通过经济信息市场管理办公室培训、考核,取得由黑龙江省经济信息市场管理办公室制发的《黑龙江省经济信息员证》后,方可上岗营业。 信息经纪人必须通过培训、考核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统一颁发的信息经纪人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经济信息经营业务活动。 第十七条 经济信息经营业务机构的分立、合并、更名、停业,应到审批部门办理相应手续。 第五章 经济信息交易及费用管理 第十八条 经济信息交易应遵循诚实信用、公平交易、平等竞争的原则。 经济信息经营业务可通过供需双方直接洽谈或中介、代理等各种形式进行;经济信息经营业务的价格由供需双方协商议定。 第十九条 经济信息交易各方应依法签订信息交易合同。各级经济信息市场管理办公室依据《黑龙江省信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负责信息合同的认定审核、登记工作,并按省物价部门统一收费标准收取登记工本费及奖酬金审批手续费。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对信息合同的监督检查和无效信息合同的确认,以及对违法合同的查处。 经济信息市场管理办公室审查认定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鉴证的信息合同享受 和省的有关优惠>策,未经审查认定及签证的信息合同,不享受 和省的有关优惠>策。 第二十条 奖酬金是奖励从事某项经济信息经营业务有关人员(包括外聘人员)的奖金及报酬。提取奖酬金应 先进行信息市场管理办公室签批的《信息交易奖酬费提取现金审批单》到所在开户银行领取现金。 奖酬金的额度为该项信息交易(业务)所得净收入的10%-40%(此项奖酬金不计入单位工资总额),对社会效益较大或向贫困地区和乡镇企业提供重要信息的,可再提高1-5%的奖酬金。 第二十一条 经济信息经营业务机构财务活动应接收当地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指导。 机关和事业单位的信息收入按预算外资金管理。 第二十二条 信息费支付单位必须按照登记的信息合同所规定的数额支付。信息费按下列规定列支: (一)企业在管理费中列支,或作为待摊费用一次或分期摊入成本,一般不超过三年; (二)事业单位在事业费包干结余或自营收入中列支; (三)行政单位在行政经费包干结余中列支。 信息费列支规定只适用于信息交易合法信息费,对于非信息交易或未按合法程序进行的信息交易,不得按本条规定列支。 第二十三条 凡组建或引进经营性经济信息网络的,必须在全市经济信息网络建设统一规划的指导下进行,并由主办单位报经济信息市场管理办公室登记备案,网络运营情况要定期向经济信息市场管理办公室汇报登记。未经登记备案的信息网络,不得引进和推广。 第二十四条 进入经济信息市场的非正式信息出版物及其他信息商品必须经所在地经济信息市场管理办公室批准、登记备案。 第二十五条 经济信息经营业务机构所销售的计算机等信息处理设备及所提供的经济信息商品、信息技术业务的质量必须接受各级技术监督部门和经济信息市场管理办公室的监督和指导。 第二十六条 经济信息经营业务机构举办各类信息发布会须向所在地经济信息市场管理办公室申报登记,提交举办信息发布会的详细资料,待批准后方可举行。 第二十七条 经济信息经营业务机构从国外引入经济信息,应报各级经济信息市场管理办公室登记备案。 经济信息经营业务机构向国外输出经济信息的,经省经济信息市场管理办公室或专业市场行政主管部门和 安全部门审查批准后,按 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出境手续。 第二十八条 下列经济信息不得进行交易: (一)危害 安全和利益的; (二)涉及 秘密的; (三)侵犯其他单位或个人合法权益的; (四)内容虚假或失效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允许交易的。 第二十九条 具有下列情况 的,即为经济信息交易活动终结: (一)提供的经济信息合法、真实、有效,买方获取经济信息并已按价付费; (二)经济信息交易各方已即时清结; (三)经济信息交易合同已履行完毕。 第三十条 经济信息交易合同的订立、变更、解除及发生争议的仲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十一条 经济信息市场管理人员不准从事经济信息交易。 第六章 经济信息权属 第三十二条 上级政府部门或同级政府部门下达研究开发的经济信息,其所有权、使用权和转让权归属应在项目任务书或合同中规定;未作规定的,其所有权、使用权和转让权属于研究开发单位。 第三十三条 接受他人委托研究开发的经济信息,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明确规定其所有权、使用权和转让权;合同未作规定的,当事人各方均有使用权和转让权。 第三十四条 由两个以上的单位、个人合作研究开发的经济信息,其所有权由合作开发各方共同享有(另有协议者除外)。 第三十五条 单位的工作人员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研究开发的经济信息,其所有权属于该单位;不属于执行本单位任务、未使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的,其所有权属于研究开发者本人。 第三十六条 有偿获取的经济信息,获取人按照合同的规定对该信息拥有所有权、使用权、转让权。 第三十七条 经济信息交易中涉及知识产权的部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七章 罚则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涉及工商、技术监督、物价、财政、税务、金融、安全、保密、科技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分别由相关部门给予处罚。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罚没财物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票据。罚没财物必须全额上缴同级财政部门,执行收支两条线>策,不得截留、坐支、挪用和擅自处理。 第四十一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行政复议条例》的规定,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义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二条 经济信息市场管理人员徇私舞弊、贪污受贿、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从事经济信息交易的,除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外,并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大庆市电子信息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