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人民建议征集、奖励办法 【文 号】人民政府令第3号 【颁布单位】大庆市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1996-11-11 【实施日期】1996-11-11 条 为鼓励人民群众参>议>,发挥人民群众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积 性、主动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本市行政区域内人民建议的征集和奖励,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人民建议,是指市和外地公民(以下称建议人)对本市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提出的建议。 第四条 本办法由市人民建议征集办公室(设在市信访办)组织实施。 第五条 人民建议主要是指: (一)对经济发展提出的建议; (二)对社会事业发展提出的建议; (三)其他方面的建议。 第六条 建议人可以随时向市人民建议征集办公室提出建议,市人民建议征集办公室也可以拟定并公布人民建议征集题目,公开组织征集。 第七条 建议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或者其他方式提出人民建议。书面提出的人民建议,要写明建议题目、建议事项与理由和建议人姓名、联系地址与电话等内容。 第八条 市人民建议征集办公室收到人民建议后,要及时筛选整理,径报市政府或者直接转交市政府有关部门、市内有关单位研究办理。 第九条 人民建议承办部门、单位,要自收到交办的人民建议之日起90日内,将办理情况报市人民建议征集办公室,由市人民建议征集办公室答复建议人。 第十条 人民建议采纳后,受益单位要向市人民建议征集办公室报送人民建议被采纳后对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产生的效果情况。 第十一条 根据人民建议对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所起的作用和产生的效益,按下列规定给予一次性奖励: (一)一等奖,颁发奖励证书、奖金1000元; (二)>等奖,颁发奖励证书、奖金500元; (三)三等奖,颁发奖励证书、奖励100元; (四)四等奖,颁发奖励证书和纪念品。 对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起重大作用的人民建议,颁发奖励证书,给予重奖奖金根据效益情况确定。 第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对人民建议每年表彰奖励一次。奖励资金由市财政和受益单位共同支付。 第十三条 市人民建议征集办公室根据承办单位报送的效果情况,提出受奖人员名单,填写《人民建议奖励申报表》,组织有关专业进行评审,并将评审结果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四条 对获奖的人民建议,其奖金直接发给获奖者,免征个人所得税。 第十五条 港、澳、台同胞和华侨对本市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提出建议的奖励,适用本办法。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1996年12月1日起施行。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