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党的现行农村经济>策和目前农村社队与群众的负担能力,为充分调动广大群众大搞农田水利的积 性,对农田水利建设的负担>策,作如下规定: 一、水利建设是农田基本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大搞农田水利必须坚持“社队自办为主, 扶助为辅”和“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既要发扬艰苦奋斗,自力更生的精神,又要根据 财力、物力的可能给予适当扶持;既要团结治水,发扬共产主义风格,又要认真执行自愿互利,等 价交换的>策,防止“一平>调”。正确处理 、集体和群众在水利建设上经济负担和互利关系,合理使用和最大限度发挥水利资金效果,省、地、县都要拿出一部分自筹资金,用于水利建设,促进水利建设的发展,更好地为农业业务。 二、受益区的划分。根据现阶段农村人民公社“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所有制,凡在规划设计受益范围之内的生产队,不论受益大小,受益先后,均为受益单位。主要江河堤防工程一般不宜划分受益与非受益区。 三、支援协作。兴修水利工程主要依靠受益区群众完成,如果必须组织非受益区支援协作,不能让支援社队贴粮补钱,搞好记工换工,调整好互利关系,做到投工有帐,结算有据,还工有计划,具体可以采取以下几种方式: 1、县社全面规划,统一组织,分期施工,先后受益,大体平衡,逐年还工。 2、换工还工,欠工补工,换工的范围可扩大到改土、修路、造林和出义条工以及搞社队工业等方面,还工时间一般为二、三年,最多不超过五年。 3、扩大受益面,有条件的可以通过串换土地等办法,把受益面积调给非受益单位,或把新开垦农田拨给不受益社队一部分,使非受益单位变成受益单位。 4、在化肥、水利投资、支农资金和机械设备分配上,对非受益单位予以适当照顾。 5、在支持互利的原则下,经济条件比较好的社队,对非受益单位出工给予适当祉助。 四、补助标准: 1、社队自办的农田水利、水土保持工程,主要依靠自己的力量进行。财力、物力确有困难者, 和地方可酌情补助一部分材料费、设备费。对公社联办新建、续建的农田水利骨干工程,非受益队民工,每个工日补助伙食费三角,抽调非受益队大车,每台日补助四元。 2、经批准的县办中型以上水利骨干工程, 和地方给予材料费、设备费和民工补助。受益队每个工日补助三角,非受益队每个工日补助六角,抽调大车,受益队每台日补助四元,非受益队每台补助六元。抽调拖拉机、推土机等施工机械补助油料费和维修费。 3、省、地举办的大型水利枢纽及其骨干工程,受益队每个工日补助五角,非受益队每个工日补助一元;抽调大车,受益队每台日补助五元,非受益队每台日补助十元。经 批准大型水利工程,补助标准另行规定。 4、主要江河堤防整修、加固,具有一定社会义务性质。抽调民工参加县内施工,每个工日补助四角,参加县外施工,每个工日补助六角;抽调大车,县内每台日补助四元,县外每台日补助六元。临汛抢修抢险,当地力所不及,可以采取义务动员办法,组织城乡劳力参加。人工和运输 补助标准,仍按龙革讯字(69)5号文件执行。 5、经批准县以上举办的水利骨干工程及防汛抢险所抽调民工的调遣费、工具补助费等,由建设单位负责。抽调民工中技工,每个工日增加补助费>角。因病、因雨误工,每天补助伙食费三角。因工负伤误工按出勤处理。 参加社队自办工程补助粮由社队农建粮解决;参加县以上举办并纳入省基建投资的水利,除带本人基本口粮外,由粮食部门按每月每人五十斤补助差额。饲料粮每天每头役畜补助三斤。 6、计酬方法。根据按劳分配的原则,实行定额管理,多劳多得,超额奖励的办法。在队评工记分,参加统一分配。民工记工标准,可略高于在生产队从事农业生产劳动的同等劳动力。 结帐时,凡应交给群众的补助费,应如数交给生产队和群众,任何单位都不准克扣挪用。 对县举办的中型以上水利骨干工程,可按受益、非受益平均补助标准,统一下达补助费,由县自己掌握,包干使用。 五、淹没、占地、动迁赔偿标准: 1、社队自办农田水利、水土保持工程淹没、占地、动迁,依靠社队自行调剂解决。 2、经批准的县以上举办的大中型水库淹没耕地可给开荒补助费,每亩地补助三十元。房屋平均每间补助二百三十元。毁掉青苗、淹没成熟庄稼,按相同地块当年产量计算。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