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的通知
齐政办发[2014]2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为解决好保障性住房建设中的有关问题,更好地满足群众住房需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进一步规范我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的相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方式
按照《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建保[2013]178号)规定,2014年以前已列入廉租房建设计划的在建项目可继续建设,建成后统一纳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我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主要采取协商集中代建和房地产项目按规定比例配建两种方式。
二、公共租赁住房规划制定与落实
按照 、省关于保障性住房建设的宏观指导政策,根据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群体需求,编制《公共租赁住房建设五年规划》。根据实际情况,确需调整《公共租赁住房建设五年规划》任务指标的,须报请市政府修订。每年年底前,应将下一年度保障性住房建设计划落实到位,签订代建或配建协议。
三、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协议的有关内容
集中代建协议应根据协商的具体情况适时签订,各区房地产项目保障性住房配建协议须与市住建局签订,且与保障性住房配建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同步签订。代建和配建协议均应明确项目名称、地点、用途,配建套数、面积、单套建筑面积等标准,开竣工及验收交付时间、工程质量标准、室内装修及使用标准、保修责任,配建金额、平方米单价、付款结算方式,违约责任、处罚条款和备案资料等基本内容。
四、公共租赁住房配建范围及比例标准
自本通知生效日起,对新获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国有土地出让合同签订日期为准)的住宅项目,除政府指定代建的保障性住房、棚改回迁房及商服用房面积外,新建住宅项目均按其面向社会预售、销售的住宅建筑总面积(签订配建协议时暂按修详规划面积计算;工程竣工时以实际测绘面积为准,采取多退少补方式确定最终配建面积)5%配建公共租赁住房,其中1.5%为无偿配建,3.5%为有偿配建。
五、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质量管理及验收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须严格履行工程建设基本程序,完善工程建设手续,执行 、省质量监督管理有关法律规定,保证工程建设质量和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同时,按照《齐齐哈尔市房屋建筑工程竣工综合验收备案管理办法》(齐政发[2011]63号)规定,实行工程竣工综合验收备案。未经竣工综合验收备案的保障性住房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六、保障性住房的移交及使用
由市住建局组织,物业管理单位、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共同对竣工的公共租赁住房使用功能和配套设施配备情况,逐户进行现场实地核验。主要包括:
(一)分户门:安装入户防盗门。
(二)室内门:房间安装普通木质门(符合环保标准)。
(三)室内墙面:墙面刮腻子后涂料刷白。
(四)卫生间墙面、地面:墙面贴瓷砖到壁顶;地面做防水,贴防滑瓷砖或马赛克砖。
(五)灯具:居室40瓦日光灯,厅、廊、厨房20瓦日光灯,卫生间白炽灯,均应包括灯具、灯管、灯泡。
(六)卫生间:座便器、洗面盆、水龙头。
(七)厨房:墙面贴瓷砖到壁顶、地面贴砖、洗涤池、水龙头、电源插座。
(八)室内地面:水泥压光,达到不起灰尘标准。
以上保障性住房简单装修标准,在办理土地出让或土地划拨时作为基本履约条件,在有偿配建住房资金结算时,不再增加装修资金。如省政府出台公共租赁住房装修标准,则以省政府新出台的装修标准为准。
核验合格的房屋,即可办理房屋交接手续,由物业接收单位接管房屋,由交验各部门签字确认。房屋核验后,由市住建局出具《保障性住房住用启动单》,于两个工作日内通知市房产管理局进入日常管理和分配。核验不合格的,由市住建局依据配建协议责成建设单位限期整改后,再进行现场实地核验,直至核验合格后办理交接。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施工单位,依法承担保修期内的公共租赁住房的保修责任,保修期外由接收的物业管理单位承担维修责任。
各县(市)可参照本《通知》精神,结合实际,制订本地区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办法及要求。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四年三月二十九日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