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佳木斯市测绘管理办法》业经二○一一年九月六日市人民政府第四十八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佳木斯市测绘管理办法
章 总 则
条 为了加强测绘管理,促进测绘事业发展,保障测绘事业为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黑龙江省测绘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活动,应遵守本办法。
军事测绘单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非军事测绘活动,也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市城乡规划局是本市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其所属的测绘行政管理机构,负责全市测绘监督管理工作。市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市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有关的测绘工作。
第四条 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履行以下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 、省、市有关测绘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行业管理政策,监督检查测绘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执行情况;负责本行政区域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监督、指导所辖县(市)的测绘管理工作;
(二)起草有关测绘工作的规范性文件,研究制定本行政区域测绘事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报市政府批准后下发执行;协助上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测绘行政管理人员的行政执法培训;
(三)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测绘单位使用 规定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执行 规定的测绘技术规范和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会同其他有关部门,根据省级基础测绘规划和本地实际情况,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基础测绘规划,报市政府批准,并报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组织实施;根据本市基础测绘规划和其他有关部门对基础测绘项目的需求情况,会同市发展改革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基础测绘年度计划,并分别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后组织实施。负责对所辖县(市)基础测绘年度计划进行备案。会同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地籍测绘规划,组织管理本行政区域地籍测绘工作;
(五)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测绘成果的统一监督管理和市级基础测绘成果资料的接收、提供、利用等管理工作。根据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授权或委托,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绘成果汇交的管理及目录编制工作,定期编制测绘成果目录,并向社会公布,依法做好测绘成果的社会化服务;
(六)负责测绘资质单位测绘生产质量保证体系和测绘资料档案管理制度的考核认定工作,以及本行政区域内申报测绘资质申请材料的接收、受理、初审和推荐转报工作;负责对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业务的测绘资质单位实施测绘资质监督检查并负责其测绘资质证书的年度注册工作;
(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绘项目的备案登记管理工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绘作业证件的申请、审核、上报、统计和转发工作,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测绘作业证件;
(八)负责本行政区域测绘与地理信息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测量标志保护管理工作、地图市场的管理工作;依法监督管理测绘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
(九)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绘单位的测绘成果质量监督管理,控制测量、地形测量、航空摄影测量、工程测量、房产测绘、地籍测绘的监督管理;负责城市规划项目建筑定线、放线、验线、竣工测量、变形测量以及拨地测量、市政工程、地下工程等各类工程和项目测量活动管理;
(十)查处各类测绘违法行为,并依法做出行政处罚。负责有关测绘行政复议工作。
第五条 鼓励测绘科学技术研究、进步和创新,采用先进的技术和设备,提高测绘科学技术水平,支持测绘成果的开发、应用。
对在测绘科学技术创新和进步中做出重要贡献的单位或个人,按照 及地方有关规定予以奖励。
第六条 测绘行政管理人员依法行政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支持和配合,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妨碍和阻挠测绘人员依法从事测绘管理活动。
任何单位或个人有权对测绘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并有权检举违法测绘行为。
第七条 外国组织或个人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活动,必须经国务院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军事测绘主管部门批准,并向市 安全技术部门登记备案,并对测绘人员、测绘范围、测绘用途、测绘所使用的设备等进行备案说明。
第二章 测绘系统和测绘标准
第八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使用 规定的测绘基准、测绘系统以及省、市地方规定的平面坐标系统,执行 、省和市地方规定的测绘技术规范、标准。
为适应测绘事业发展的需要,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可以根据当地具体情况,适时补充制定地方测绘技术规范和标准。
第九条 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应当与 、省、市平面坐标系统相联系,并按以下程序报相关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一)建立市和省重大工程项目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报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二)建立县级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由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核意见,报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条 申请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应当提交论证报告、技术方案以及与 、省、市统一平面坐标系统的联系转换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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