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庆市人事代理办法的通知
庆政发〔2012〕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中、省直单位,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大庆市人事代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二月二日
大庆市人事代理办法
条 为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新型人力资源管理体制,实现人力资源管理服务的社会化,更好地为经济建设服务、为用人单位和各类人才服务,根据 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人事代理,是指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或者授权的人事代理工作机构接受单位或者个人委托,代为管理有关人事档案、人事关系等人事业务的活动。
第三条 市、县、区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以下简称人社部门)是人事代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是人事代理业务的具体承办部门,其他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未经批准不得从事与人事管理直接相关的代理业务。
第四条 各级教育、卫生、公安、司法、人社、物价、科技、工商等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配合人社部门做好人事代理工作。
第五条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展人事代理工作,按照统一政策、统一标准、分级代理、分别实施的原则,建立统一的人事档案公共管理服务体系,实行一点代理、多点服务。
第六条 人事代理必须严格执行 有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策法规,人事代理行政效力受 相关法规的约束和保护。
第七条 下列单位或个人,可根据实际需要委托政府人社部门所属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代理其人事业务:
(一)各类所有制企业、实行聘用制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二)外国、外埠企业常驻机构。
(三)在无上级主管部门单位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大中专毕业生。
(四) 待业的大中专毕业生及自谋职业的军队转业干部。
(五) 辞职、辞退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
(六)自费出国留学人员。
(七)其他自愿参加人事代理的。
第八条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与代理对象是代理和授代关系,不具有行政隶属关系。
第九条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按照省人社部门的批准或者授权,可为委托单位或个人提供下列代理服务:
(一)管理人事档案。接收保管人事档案,对符合流动条件的人员,按原所有制身份办理市内外流动手续,并转移人事档案。
(二)代办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考试评审申报手续。按照市有关专业技术职务管理的规定,对符合条件的人员,代办资格考试、职称评定申报手续。
(三)代办档案工资报批手续。按照 、省、市有关工资政策,为代理人员办理档案工资确定、调整、晋升等报批手续。
(四)代办社会保险。按照 、省、市有关社会保险的政策,代办代理人员的社会保险手续。
(五)承办集体户籍关系挂靠。
(六)按照 有关就业、辞职、辞退规定计算工龄。
(七)办理大中专毕业生转正定职及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以聘代评认定手续。
(八)办理代理单位引进人才申报手续。
(九)出具与人事管理有关的证明材料。
(十)开展岗位及专业技能培训。根据委托单位对人员素质和技能的要求,可以接受委托,为委托单位进行岗位知识及专业技能培训,代培中长期专业人才。
(十一)提供人才招聘、人才素质测评、人力资源管理政策咨询及人才规划等服务。
(十二)与社会化人力资源管理相关的其它服务。
第十条 单位委托的,应向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交单位介绍信、单位有效证件、人事代理书面申请以及委托代理人员名册。经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审核合格后,签订人事,接转委托代理人员人事档案及人事关系。
第十一条 个人委托的,应向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交本人身份证明、毕业证书等有效证件。经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审核合格后,签订人事档案管理合同,办理人事档案及人事关系接转手续。
第十二条 跨地区到我市工作的人员,可由聘用单位委托市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其提供异地存档或无档代理服务。
第十三条 委托单位应定期向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代理人员的工作表现及考核、奖惩等有关材料,自觉履行人事代理合同的各项义务。
第十四条 委托单位或个人需续签代理合同的,应在代理合同期满前一个月内告知到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办理合同续签手续;逾期三个月不续签合同者,视为自动终止代理合同,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有权停止一切代理服务。停止代理期间,一切损失由委托方承担。
第十五条 委托单位或个人可根据需要与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解除代理关系。个人提出解除代理关系,需同时提交新管理单位接收其人事档案等有效函件。
第十六条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展人事代理工作实行有偿服务的,收费标准按 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对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实行无偿服务。
第十七条 委托单位或者个人在委托人事代理时,提供虚假档案、材料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有权解除人事代理关系,依这些档案、材料所提供的代理服务一并作废。
第十八条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与委托单位或者个人在人事代理服务中发生争议的,可根据委托人事代理协议的内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依法提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庆市人事代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庆政发〔2005〕27号)同时废止。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