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黑教基〔2008〕111号
各市(行署)教育局,省农垦总局、省森工总局教育局:
现将《黑龙江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实施方案(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速将此文转发至所辖所有普通高中。
黑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文档科
二○○八年五月十六日
黑龙江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实施方案(试行)
根据教育部《普通高中课程方案(实验)》(教基〔2003〕6号)、《教育部关于积 推进中小学评价与考试制度改革的通知》(教基〔2002〕26号)、《教育部关于普通高中新课程省份深化高校招生考试改革的指导意见》(教学〔2008〕4号)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全省普通高中课程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黑政办发〔2007〕8号)精神,为保证学校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全面实施素质教育,落实 颁布的各学科《课程标准》,执行《黑龙江省普通高中课程设置方案》(黑教基〔2007〕162号),管理和监控普通高中教学工作,确保高中人才培养质量,为建设人力资源强省服务,我省决定从2007年秋季入学的高一学年开始实施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制度。
一、性质与功能
(一)性质
学业水平考试是普通高中综合评价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依据 统一标准,在 指导下由各省份组织实施的全面检测普通高中学生课程修习水平的标准参照性考试。
(二)功能
对普通高中教育教学质量进行管理和监控,规范教学行为,确保学分管理质量,为师生的教与学提供指导;检测学生学科基础目标达成度和知识体系形成状况,保证学生全面素养形成必备的科学文化基础;为高校招生选拔提供参考依据。
二、考试(考查)科目与内容
(一)考试(考查)科目
1.省统一组织思想政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物、信息技术、通用技术考试。
2.学校组织语文(朝语文和汉语文或蒙语文和汉语文)、英语(俄语或日语)、数学考试及物理、化学、生物实验操作和综合实践活动课程考查。
(二)考试(考查)内容
1.《课程标准》规定的必修课程内容。
2.选修课程内容暂不列入学业水平考试,待教育部《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指导意见》下发后,按文件规定执行。
三、考试方式
1.语文(朝语文和汉语文或蒙语文和汉语文) 、英语(俄语或日语)、数学、思想政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物实行闭卷考试。
信息技术学业水平考试采取省统一闭卷考试和上机考试相结合的方式。
通用技术学业水平考试采取省统一闭卷考试与平时课堂表现和作品评价相结合的方式。
信息技术、通用技术闭卷考试组合成一张试卷(信息技术部分和通用技术部分)。
2.物理、化学、生物实验操作学业水平考查采取由学校按省统一要求在教学中进行考评的方式。
3.综合实践活动课程学业水平考查由学校采取过程性和终结性评价相结合的方式。
四、考试时间与报名
(一)考试时间
1.省统考科目考试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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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10日 |
1月11日 |
上午 |
思想政治(8:00—9:30) |
地理(8:00—9:30) |
物理(10:30—12:00) |
生物(10:30—12: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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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午 |
历史(13:30—15:00) |
化学(13:30—15:00) |
信息技术、通用技术 (组合试卷) (16:00—17: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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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信息技术学业水平上机考试在每年11月20-30日举行。
3.语文(朝语文和汉语文或蒙语文和汉语文) 、英语(俄语或日语)、数学学业水平考试在每年1月底前完成,具体时间由学校自行安排。
4.学生如有不及格科目,可参加下一年度相应科目的学业水平考试,成绩按补考认定。
(二)考试报名
1.普通高中在校学生修满《普通高中课程方案(实验)》规定的必修学分,方可取得该学科学业水平考试报名资格。
2.考试采取按学科报名的方式。
五、考试命题
1.命题依据各学科《课程标准》、《教材》、《黑龙江省普通高中学科教学指导意见》(及“调整意见”)和《黑龙江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说明》。
2.语文(朝语文和汉语文或蒙语文和汉语文) 、英语(俄语或日语)、数学学业水平考试命题由学校组织。
3.思想政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物、信息技术、通用技术学业水平考试命题由省考试评价办公室统一组织。
六、考试评卷
1.语文(朝语文和汉语文或蒙语文和汉语文) 、英语(俄语或日语)、数学学业水平考试试卷由学校在市(行署、省农垦和省森工总局)、县(市、区、分局)考试评价办公室和教学研究部门的监督、指导下评阅。
2.思想政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物、信息技术、通用技术学业水平考试试卷由省统一评阅。
3.考查科目成绩由学校在县(市、区、分局)考试评价办公室和教学研究部门的监督、指导下评定。
七、成绩呈现、管理与使用
(一)成绩呈现
1.考试各科目成绩满分为100分,采用等级制呈现,设为优秀(100—85分)、良好(84—70分)、及格(69—60分)、不及格(59—0分)四个等级。补考成绩只认定为及格、不及格两个等级。
2.语文(朝语文和汉语文或蒙语文和汉语文) 、英语(俄语或日语)、数学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由两部分组成:由学校统一组织学业水平考试得分占70%,模块考试获得的平均分数占30%。考试成绩参照省标准设定为优秀、良好、及格、不及格四个等级。
3.物理、化学、生物实验操作及综合实践活动课程学业水平考查成绩均设为合格、不合格两个等级。
(二)成绩管理
1.学业水平考试(考查)成绩由省考试评价办公室统一管理。
2.语文(朝语文和汉语文或蒙语文和汉语文) 、英语(俄语或日语)、数学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及物理、化学、生物实验操作和综合实践活动课程学业水平考查成绩由学校按规定上报至省考试评价办公室。
(三)成绩使用
1.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全部及格及以上、考查成绩全部合格的学生,方可高中毕业,并作为应届高中毕业生高考报名的基本条件。
2.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作为高校招生选拔的参考依据。
八、考试组织管理
1.学业水平考试工作在省教育厅领导下,由省考试评价办公室统一组织实施和管理。市(行署、省农垦和省森工总局)、县(市、区、分局)教育局负责本区域内的考试管理,考试评价办公室负责考试的组织实施、指导和监督。学校承担考试的相关工作。
2.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与纪检监察部门沟通,将学业水平考试各项工作置于纪检监察部门和全社会的监督之下。
3.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统筹协调考试评价办公室、招生考试办公室和高中教研部门,分工协作、密切配合,明确职责,形成统一高效的工作运行机制。要充分发挥招生考试部门的组织经验和设备优势,加强考试管理;充分发挥高中教研部门专业研究优势,指导实验操作考查工作和学校考试命题。
4.健全规章制度。依照高考管理模式,制定《黑龙江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管理手册》,明确工作任务、实施程序和管理要求。实行考试工作“阳光工程”。建立健全诚信、公示、监督、举报、抽测等制度,确立考试管理的长效机制,切实做到考试结果可信可用。
5.严格执行《 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第18号令),建立奖励和惩罚机制。
6.实行省、市、县(区)、校四级培训制度,对考试政策、考试管理、考务工作各项制度进行系统培训,做到认识到位,责任到位,管理到位。
7.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搭建管理网络平台,发挥考试监测技术及设备作用,提高考试管理水平和效力。
8.任何学校和教师均不得强制学生订用各种复习资料和套题,减轻学生学业和经济负担,维护正常教学秩序,保证学业水平考试效度和信度。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