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许昌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许昌市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四日
许昌市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试行)
章 总 则
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行为,切实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积 稳妥、可持续地加快城镇化进程,改善人居环境,提高居民生活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法律法规有关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集体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并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进行公平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规范、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本辖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城乡规划、发展改革、财政、工商、公安、监察、信访、文物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互相配合,确保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征收补偿实施机构,具体承担各地房屋征收补偿的具体工作。
第二章 房屋征收管理
第六条 为了保障 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 ,确需征收集体土地房屋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第七条 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其他专项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与棚户区改造,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第八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在对集体土地上房屋进行征收补偿之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范围内的地上附着物及相关配套设施进行调查登记,对征收范围内的房屋及其建筑物的合法性予以认定。
第九条 房屋征收机构应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管委会)审查并备案。房屋征收工作必须吸纳群众代表全程参与,征收补偿方案需经群众会议讨论通过。
房屋补偿与安置方案的内容:房屋征收范围、实施时间、征收依据、安置方式、房屋货币补偿价款的确定原则和支付方式、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面积和地点等情况以及选房原则、回迁政策、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搬迁和临时安置费用的标准、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标准和确定办法、签约期限、房屋补偿与安置费用测算等。
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第十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公布期限不得少于5日。
因旧城区与棚户区改造需要征收房屋,1/2(含)以上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满意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第十一条 被征收人应当配合房屋征收机构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调查结果应当及时向被征收人公布。
第十二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1000人以上的,应当经本级人民政府(管委会)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第1页[第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