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人民政府转发关于建立郑州市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郑政文[2011]21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市物价局、民政局、财政局、人社局、 统计局郑州调查队《关于建立郑州市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一一年九月三十日
郑州市物价局等部门关于建立郑州市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实施意见
为健全我市社会保障援助体系,维护群众利益,保障和改善民生,根据《国务院关于稳定消费价格总水平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的通知》(国发[2010]40号)精神和 发展改革委、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统计局等五部委《关于建立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431号)要求,特制定郑州市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以下简称联动机制)的实施意见。
一、总体原则
建立联动机制的目的,在于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体系,保障低收入群体生活不因物价上涨而降低,并逐步得到改善。建立联动机制总的原则是“明确责任、改善民生;短期波动、发放补贴;持续上涨、调整标准”。在建立联动机制的同时,要按照中央和省委、省政府保障和改善民生的要求,完善正常调整机制,逐步实现各项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提高幅度与经济发展速度、居民收入增长水平基本同步的目标。加快建立联动机制,对于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构建和谐社会,推动郑州科学发展和跨越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保障对象
(一)优抚对象、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和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
(二)政府认定的其他困难群众。
三、联动机制的启动
在现行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的基础上,研究编制城镇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以准确反映基本生活必需品和服务价格变化对居民基本生活的影响。
在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编制启用前,暂用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作为启动联动机制的临界条件。当月同比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涨幅连续3个月达到或超过4%时,市政府即启动联动机制,发放价格临时补贴;月同比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涨幅回落到4%以下时,即停止联动,暂停发放价格临时补贴;上年度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同比涨幅达到或超过4%时,可根据情况适当调整各类保障对象保障标准。提高保障标准后,即停止联动,暂停发放价格临时补贴。
四、补贴办法和标准
启动联动机制发放价格临时补贴的当月,向补贴对象发放当月价格补贴。以后按月测算,按各类保障金正常发放时间发放,直至停止。
按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确定领取失业保障金人员价格临时补贴发放标准的通知》(豫人社失业[2011]8号)规定,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价格临时补贴,自市政府启动联动机制的当月起,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按月发放。
(一)城市低保对象和优抚对象。对城市低保对象和优抚对象发放价格临时补贴时,其计算公式均为:每人每月补贴额度=现行城市低保标准×当月同比价格指数涨幅。调整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时,其计算公式为:调整后城市低保标准=现行城市低保标准×(1+上年度同比价格指数涨幅)。
(二)农村低保对象和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对农村低保对象和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发放价格临时补贴时,其计算公式均为:每人每月补贴额度=现行农村低保标准×当月同比价格指数涨幅。调整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时,其计算公式为:调整后农村低保标准=现行农村低保标准×(1+上年度同比价格指数涨幅)。
(三)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按照豫人社失业[2011]8号文件规定,月同比价格指数涨幅连续3个月达到或超过4%时,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的价格临时补贴计算公式为:每人每月补贴额度=失业保险金统筹地区当地标准×10%。失业保险金标准的调整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河南省失业保险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我市对上述保障标准的调整不得低于以上计算公式测算值。
五、资金保障
启动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消费品价格上涨动态补贴所需资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发放价格补贴所需资金,由各级财政、历年资金结余、价格调节基金等多渠道解决。各级财政部门在编制年度城乡低保资金预算时,要充分考虑物价上涨因素,适当安排提高低保标准所需资金,确保按时发放。
按照豫人社失业[2011]8号文件规定,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发放价格临时补贴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
六、工作职责
(一)各级人民政府:对联动机制的实施负总责,同时组织协调政府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二)物价部门:根据统计部门发布的各省辖市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适时提请政府启动或停止实施联动机制。会同财政、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将联动机制执行情况上报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
(三)财政部门:负责联动机制补贴资金的预算;负责协调补贴资金的安排落实及监督检查。
(四)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统计、提供补贴对象的基础数据,做好价格补贴的组织发放,并根据物价上涨形势对年度保障标准进行调整。
(五)统计调查部门: 统计局郑州调查队按月、按年测算、编制、发布郑州市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
七、施行时间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郑州市物价局
郑州市民政局
郑州市财政局
郑州市人社局
统计局郑州调查队
二○一一年八月三十日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