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
郑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96号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业经2010年12月15日市人民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赵建才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
为维护法制统一,实现到2010年底建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目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国务院、省政府的统一部署,市政府组织对现行有效的政府规章进行了清理。经清理,市政府决定对下列政府规章进行修改:
一、将下列政府规章中引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一)《郑州市财政监督检查办法》(市政府令第113号)第二十一条
(二)《郑州市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办法》(市政府令第132号)第三十二条
二、对下列政府规章中与有关法律、法规不一致的规定作出修改:
(一)《郑州市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49号)
1.将第二十五条 款第(六)项修改为:“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活动进行整改,整改后未申请整改验收或者经验收未达到整改要求擅自恢复生产经营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予以关闭,并依法吊销有关证照;”
2.将第二十五条 款第(七)项修改为“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生产经营单位又不从危险区域撤出作业人员暂时停止生产经营活动的,依法责令暂时停止生产经营活动。”
(二)《郑州市高工伤风险企业农民工工伤保险办法》(市政府令第170号)
1.删除第十二条第二款。
2.将第二十四条修改为:“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工作人员在核发安全生产许可证或办理延期手续时,未按本办法规定查验农民工工伤保险参保证明和缴费凭证,为不符合条件的高工伤风险企业办理许可手续的,由其所在单位或有管理权限的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三)》《郑州市黄河湿地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75号)删除第十八条、第二十三条第(四)项。
(四)《郑州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80号)
将第十一条 款修改为:“本办法第八条规定以外的纳入政府建设工程管理程序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设计前,将建设工程采用的抗震设防要求报市或县(市)、上街区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确定。”
(五)《郑州市地名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181号)删除第十一条第(四)项、第二十八条。
(六)《郑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89号)
在第四十五条中增加“擅自改变户型比例的”作为第(五)项,原第(五)项变为第(六)项,增加“有前款第(四)项行为的,由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部门每套处以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五)项行为或者商业网点配建比例超面积的,由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部门处以30000元罚款。前款行为情节严重的,建议原发证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作为第二款。
三、对下列政府规章之间不协调的规定作出修改
将《郑州市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22号)第十九条第二款修改为:“已建立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按《郑州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