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许昌留学人员创业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许政办[2010]14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东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许昌留学人员创业园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十二月九日
许昌留学人员创业园管理暂行办法
章 总则
条 为做好许昌留学人员创业园管理工作,根据 、省有关规定和政策,借鉴先进地区经验,结合许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许昌留学人员创业园(以下简称创业园)内留学人员及留学人员企业。
第三条 留学人员企业是指经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由留学人员独自创办或参与创办的企业。
第四条 创业园设在中原电气谷核心区,市政府委托中原电气谷创业服务中心管理,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给予指导。
第二章 入驻企业认定
第五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留学人员企业的认定工作。
第六条 下列人员可在园区内创办留学人员企业:
(一)获得国外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公派或自费出国留学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