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下发《河南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分级监察指导意见》的通知
豫安监管三〔2009〕433号
各省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为落实《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监督检查,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特制定《河南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分级监察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四日
河南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分级监察指导意见
为进一步规范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监督检查,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根据《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决定对全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实行安全生产分级监督检查制度。特制定如下指导意见。
一、适用范围
本意见适用于全省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对已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日常监督检查。
二、实施原则
(一)企业主体原则。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 责任人。安全监管部门监督检查的目的是通过政府监督检查,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二)属地监管原则。县级以上各级安全监管部门依据 有关法律法规,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辖区内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实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三)重点检查原则。安全监管部门按照执法监察计划进行安全检查属重点抽查。重点检查企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建立和落实情况。
(四)分级检查原则。安全监管部门根据企业危险程度和安全管理水平,将企业分为一、二、三、四个级别,并针对不同级别制定年度执法监察计划。
三、级别划分
(一)一级企业
1.达到危险化学品安全标准化一级企业的。
2.通过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或健康、安全和环境管理体系(HSE)等安全生产相关体系认证的。
3.省辖市、县(市、区)安全监管部门按照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分级系统(详见网址http://124.207.105.61:8080/hn/login.jsp,下同)对企业安全生产级别考核认定为一级的。
(二)二级企业
1.达到危险化学品安全标准化二级企业的。
2.省辖市、县(市、区)安全监管部门按照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分级系统,对企业安全生产级别考核认定为二级的。
(三)三级企业
1.达到危险化学品安全标准化三级企业的。
2.由省辖市、县(市、区)安全监管部门按照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分级系统对企业安全生产级别考核认定为三级的。
(四)四级企业
1.由省辖市、县(市、区)安全监管部门按照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分级系统对企业安全生产级别考核认定为四级的。
2.一年内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
四、级别管理
(一)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发生下列情况,可以视严重程度降低级别进行监督检查:
1.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降至四级;
2.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下降一级;
3.对安全生产监管部门限期整改的事故隐患,逾期不改的,下降一级;
(二)各级安全监管部门每年底前调整一次企业等级,填写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分级统计表(见附件),于下年元月15日前逐级上报。
五、工作要求
(一)安全监管部门要依据企业等级参照下列检查频次制定每年的执法监察计划:
1.一级企业每年不少于1次;
2.二级企业每年不少于1次,应聘请专业参与;
3.三级企业每年不少于2次;其中聘请专业参与不少于1次;
4.四级企业每年不少于4次,其中聘请专业参与不少于2次。
执法监察计划应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安全监管部门备案。
(二)安全监管部门在安全检查中要认真落实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各项规定,按照规定第八条规定的内容和重点进行检查。
(三)安全监管部门的主要检查方式为:听取企业介绍;检查企业安全检查记录和隐患整改记录;查阅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台帐等相关资料;询问有关人员;现场抽查。必要时可聘请有关专业参加监督检查。
(四)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在监督检查时发现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存在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者事故隐患的,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若干意见》等规定进行处罚。检查出的安全问题涉及地方政府或有关部门的,应及时向有关地方政府报告或向有关部门移交。
(五)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应按照 "一企一档"的要求,建立完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监管档案,做好监督检查记录、行政执法文书的归档工作。
(六)各级安全监管部门每半年对执法监察情况进行总结并及时上报上级安全监管部门。
附件: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分级统计表
单位盖章: 日期:
|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