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政府关于失业残障人员及高校毕业生享受自主创业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
(2008年9月9日)
根据《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和《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意见的通知》的有关规定,9月4日省财政厅和物价局根据我省实际出台了《关于对从事个体经营的有关人员收费实行优惠政策的通知》。《通知》规定:登记失业人员、残疾人、退役士兵以及毕业2年以内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凡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下同)的,自其在工商部门 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有关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免交的具体收费项目包括:
(一)工商部门收取的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包括开业登记、变更登记、补换营业执照及营业执照副本)、个体工商户管理费、集贸市场管理费、经济合同鉴证费、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个体工商户ID卡费、《贷款抵押登记证》工本费、鉴证费;
(二)税务部门收取的税务登记证工本费;
(三)卫生部门收取的行政执法卫生监测费、卫生质量检验费、预防性体检费、卫生许可证工本费;
(四)民政部门收取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费(含证书费);
(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原劳动保障部门)收取的职业资格证书工本费;
(六)国务院以及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批准设立的涉及个体经营的其他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等行政事业性收费。
对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和高校毕业生实行收费优惠政策,是党中央、国务院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以及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自主就业的重要举措。我市物价局按照《通知》要求,将加强对有关优惠政策贯彻落实的监督检查,凡不按规定落实收费优惠政策的,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严肃处理,确保有关收费优惠政策的贯彻落实。各级工商、税务、卫生、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应督促本系统内有关收费单位认真落实各项收费优惠政策,加强对相关人员享受优惠政策的登记备案管理,确保符合条件的人员享受自主创业收费优惠政策。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