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哈尔滨市 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哈政办综〔2008〕89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委、办、局: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建委、市财政局制定的《哈尔滨市 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管理工作实施方案》予以转发,请认真贯彻执行,并请各区、县(市)政府于2008年12月10日前,将确定的本地区 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管理工作试点建筑的基本情况、实施方案及责任部门、工作分工、人员名单、联系方式等报送市建委(联系部门:市墙改建筑节能办公室,联系地址:道里区工程街182-2号,联系电话:84211195、84211288,电子邮箱:HRBQGB@163.COM)。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十六日
哈尔滨市 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管理工作实施方案
(市建委、市财政局 二〇〇八年九月二日)
为贯彻落实省建设厅、财政厅《关于转发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加强 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黑建科〔2008〕5号)精神,切实做好我市 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管理工作,依据《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和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加强 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建科〔2007〕245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针,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提高 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源利用效率为目标,坚持“市区联动,以区为主”,对新建建筑要遵循实用、经济,在可能条件下注意美观的原则,在建设全过程注重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严格执行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对既有建筑要加强用能管理,以制度建设为重点,运用经济、法律和行政管理手段,完善节能管理体系,培育和规范建筑节能服务体系,形成政府监管、市场引导的推进模式,建立促进节能的长效机制。
二、工作目标
(一)“十一五”期间,在民用建筑能耗统计试点工作的基础上,逐步开展既有建筑能源审计和能效公示工作。选择10栋 机关办公建筑(其中道里、道外、南岗、香坊和平房区各2栋)和10栋商业性大型公共建筑(其中道里和南岗区各3栋,道外和香坊区各2栋)作为试点,开展能耗监测、能耗统计、能源审计和能效公示等工作;选择10栋具有代表性、节能潜力较大的公共建筑(其中道里、道外、南岗、香坊和平房区各2栋)作为示范建筑,开展节能改造工作;确保自2010年起,每年对各类建筑单位面积能耗排名前20%的建筑进行审计和公示。
(二)对新建建筑,进一步强化监督管理,确保新建 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全面、严格执行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
(三)逐步建立全市联网的 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监测平台,对重点建筑能耗进行实时监测,建立和完善能耗统计、能源审计、能效公示等制度,培育建筑节能服务市场,建立健 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促进 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建设、改造和运行,提高 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运行管理水平。争取到“十一五”期末, 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监管试点建筑的总能耗下降20%。
三、主要工作
(一)能耗监测。对 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试点建筑安装电、水、煤、煤气、供热量等分项计量装置,通过远程传输等手段及时采集分析能耗数据,实现对试点建筑能耗的实时动态监测,搭建能耗监测平台。
(二)能耗统计。分季度、分年度对 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基本情况、能源消耗(电、水、煤、燃气、供热量等)进行调查统计与分析。
(三)能源审计。根据能耗统计结果,选取各类型 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中的部分高能耗建筑进行能源审计。
(四)能效公示。在政府官方网站及本地主流媒体上,对 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统计和能源审计结果进行公示。
(五)节能改造。结合能耗统计与监测,选择具有代表性、节能潜力较大的公共建筑进行节能和供热计量改造示范。
(六)制度建设。根据 和省有关规定,研究建立 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管理考核机制,制定适合我市特点的能耗统计、能源审计与能效公示管理办法,建立和完善 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运行管理制度。
四、计划安排
在2007年度民用建筑能耗统计试点工作的基础上,选择具有代表性的 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进行节能管理工作试点,待取得经验后,逐步扩大范围,在全市推开。
(一)建立能耗监测平台
1.2008年年底前,研究确定进行 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监测试点建筑、能耗监测技术方案及应用装置设备。
2.2009年,完成试点建筑的电、水、煤、煤气、供热量等能耗分项计量装置的安装,实现按年、季对能源分项计量数据和统计,进行实时动态监测,研究搭建全市联网的城市 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监测平台。
(二)能耗统计
根据《建筑能耗统计报表制度》(建科函〔2007〕271号)和《民用建筑能耗数据采集标准》(JGJ/T154-2007)要求进行能耗统计。
1.2008年年底前,完成市本级 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基本信息的调查统计,研究建立能耗统计制度。
2.2009年开始,进行 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电、水、煤、煤气、供热量等能耗分项统计。
(三)能源审计
1.2008至2009年,根据 有关 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源审计的政策规定,研究制定适合我市的能源审计管理办法,组建有关技术支撑单位。
2.2010年开始,每年对市本级各类型 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中单位面积能耗排名前20%的进行审计。
(四)能效公示
2010年开始,根据能源审计情况,对单位面积能耗排名前20%的市本级各类型 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在政府官方网站及本地主流媒体上进行公示。
(五)节能改造
1.2008年,研究制定有关既有公共建筑节能改造的政策,选择10栋具有代表性、节能潜力较大的公共建筑进行节能和供热计量改造示范,对其中具备条件的 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同时进行能耗统计和监测试点。
2.2009至2010年,进一步完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配套政策,以 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为重点,扩大既有公共建筑节能改造范围。
(六)制度建设
1.2008年,研究制定 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管理考核机制、能耗监测技术方案以及加强新建公共建筑节能建设和既有公共建筑节能改造管理的相关政策。
2.2009年,研究制定 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源审计、能效公示管理办法。
3.2010年开始,进一步研究完善有关建筑节能运行管理的能耗定额标准和超定额加价等配套制度。
五、资金来源
按照省建设厅、省财政厅《关于转发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加强 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黑建科〔2008〕5号)要求,一是由省财政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 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向 申请专项资金补贴;二是由市、区财政在部门预算中安排一定额度的资金,用于 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监测平台的建设运行、能耗统计、能源审计、能效公示等节能管理工作相关经费及节能改造补贴。
六、保障措施
(一)组织领导。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总体组织协调工作,并会同市财政部门负责对民用建筑能耗统计、 机关办公建筑与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监测和公共建筑节能改造等工作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组织有关部门进行 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源审计、能效公示和节能管理工作目标考核。各区、县(市)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用建筑能耗统计、节能改造及 机关办公建筑与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监测工作的具体实施和日常监管、上报工作。各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在同级管理节能工作部门的指导下,负责本级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其他各有关部门应积 做好配合工作,并根据部门职能制定相关配套政策。
(二)绩效考核。各区、县(市)政府要将 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管理情况纳入本地区相关部门和单位绩效考核,并作为考核节能减排工作的重要内容,进行量化分解,确定组织机构,明确责任单位、责任人员和责任目标,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严格考核奖惩,对未完成目标任务的部门和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予以问责。
(三)技术支撑。充分依托哈尔滨工业大学、哈尔滨工程大学及相关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服务机构,共同做好能耗监测平台的建设、能耗统计、能源审计等相关技术支撑工作。
(四)政策激励。针对 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监测、统计试点和公共建筑节能改造示范,制定供热计量收费等优惠政策,并制定能耗超定额加价等约束制度,对能耗超标的予以惩戒,激励有关部门和单位配合 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管理工作,积 进行节能改造。
(五)行政监管。强化对 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建设和改造全过程的监管,严格执行建筑节能标准,在规划立项阶段,把能耗标准作为建设 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项目核准和备案的强制性门槛;项目建成后,必须进行建筑能效专项测评,对达不到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有关部门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 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监测以及节能运行管理等方面工作的监督,并将其作为节能减排工作专项检查的重要内容,进行年度绩效考核。
(六)舆论宣传。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舆论的导向与监督作用,大力宣传开展 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积 报道示范省市的管理模式、技术应用、制度建设等成功经验,努力营造有利于促进建筑节能工作的良好社会氛围。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