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财政厅: 你厅黑财工字〔1996〕1号《关于对企业减免“两金”后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请示》收悉,现函复如下: 根据 规定,从1994年1月1日起对国有企业停征 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 预算调节基金。对个别缴纳所欠“两金”确有困难或已无法清缴的企业,按规定程序报批后减免的所欠“两金”,应视同 投资,在资本公积金中单独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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