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佳木斯市集中开展涉旅行业统计调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佳政办发〔2008〕4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驻佳中省直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佳木斯市集中开展涉旅行业统计调查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十一月十二日
佳木斯市集中开展涉旅行业统计调查工作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省边贸旅游工作座谈会议精神,科学评价旅游产业地位,建立科学的产业指标体系,按照《黑龙江省旅游局关于集中开展涉旅行业统计调查工作的实施意见》(黑旅办发〔2008〕99号)要求,我市将全面开展涉旅行业统计调查工作。现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工作目标
对2008年全市涉旅行业进行统计调查,进一步核实我市涉旅行业底数,掌握涉旅行业基础数据,为领导科学决策提供依据,促进旅游业发展。
二、工作内容
本次统计调查从旅游供给入手,按照供给与需求相结合的原则,统计全市旅游活动及涉旅行业情况(详细内容见附件3),形成旅游统计调查制度。此项工作由市旅游局负总责,具体调查工作由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进行,分工如下:
(一)交通。
1、由佳木斯火车站负责调查全市铁路客运量和收入。
2、由市交通局负责调查全市公路、旅游专线客运量及收入;车辆租赁(含出租车公司)、自驾车(指私家车和公企车)的人员数量及收入。
3、由市口岸办、佳木斯机场负责调查全市民航客运量和收入。
4、由佳木斯海事局、口岸办负责调查全市水运客运量和收入。
(二)住宿和餐饮。
1、由市旅游局、统计局负责调查全市星级饭店相关情况。
2、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安局、地税局、统计局负责调查全市经济型酒店、疗养院、度假村、洗浴中心、旅馆、招待所、内部宾馆和家庭宾馆住宿设施及全市餐饮企业情况。
(三)游览。
由市旅游局、文化局、民宗局、统计局负责调查全市游览景区(点)情况。
(四)购物。
1、由市商务局、工商行政管理局、统计局、旅游局负责调查全市旅游商品生产企业情况。
2、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商务局、统计局负责调查全市零售企业情况。
(五)文化娱乐场所。
由市文化局、工商行政管理局、体育局负责调查全市文化娱乐场所情况。
(六)通讯。
由市信息产业局负责调查全市电信通讯情况。
(七)旅游服务企业。
1、由市旅游局、统计局负责调查全市旅行社情况。
2、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旅游局、统计局负责调查全市其他旅游服务企业情况。
(八)抽样调查。
由 统计局佳木斯调查队、市统计局、市旅游局负责抽样调查工作。
三、工作时间
2008年11月13日-2009年1月15日。
四、实施步骤
本次统计调查工作分四个阶段:
(一)准备阶段(11月13日至11月17日)。
召开全市涉旅行业工作协调会,做好先期调查准备工作。
(二)集中统计调查阶段(11月18日至12月5日)。
各相关单位和部门要与调查对象进行有效衔接,争取支持和配合,按时、高质量完成此次统计调查工作。于12月5日前将统计报表上报市旅游统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抽样调查和测算结果阶段(12月6日至12月31日)。
市统计局、 统计局佳木斯调查队和市旅游局在全市涉旅供给单位中通过抽样方法进行游客的甄别和界定,测定出供给单位涉旅经营系数。全面了解国内游客在我市停留期间行、游、住、食、购、娱等方面的消费及其他相关情况,根据调查结果和测定系数进行分析和测算,得出我市国内旅游人数及国内游客人均消费,测算出在我市发生的国内旅游收入。于12月31日前将整体调查数据和测定结果进行分析汇总,上报省涉旅行业统计调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形成旅游统计制度阶段(2009年1月1日至1月15日)。
由市旅游局根据调查情况重新制定我市国内旅游统计调查报表,由市统计局进行修改和认定,形成《佳木斯市旅游统计调查制度》,同时就报表填报方法和相关要求进行培训。
五、组织机构
成立市涉旅行业统计调查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孙 喆 常务副市长
副组长:邱士林 市旅游局局长
刘贵芝 市统计局局长
刘远明 统计局佳木斯调查队队长
成员单位:市旅游局、市统计局、市商务局、市民宗局、市公安局、市交通局、市文化局、市信息产业局、 统计局佳木斯调查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地税局、市体育局、市口岸办、佳木斯海事局、佳木斯机场、佳木斯火车站、各县(市)区政府。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旅游局,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邱士林兼任。
六、工作要求
(一)各相关单位和部门要对涉旅行业统计调查工作给予高度重视,从人员、资金、时间、工作条件等方面提供保证,并相应成立组织机构,落实责任,切实做好此次统计调查工作。
(二)各相关单位和部门要明确此次统计调查的任务目标和完成时限,细化分解统计调查工作任务,确保按时完成。
(三)调查统计要准确全面,真实反映本地旅游业发展和统计指标,不得虚报、瞒报、拒报、伪造和篡改统计数据。上报数据要会同当地统计部门共同认定。
(四)各相关单位和部门要按照统计数据保密的要求,未经全市旅游统计调查工作领导小组的许可,不得对外泄露和公布统计信息数据。
附件:
1、旅游统计基本概念
2、涉旅行业交通方面补充调查内容
3、涉旅行业统计调查表(略)
附件1:
旅游统计基本概念
1、游客:指任何为休闲、娱乐、观光、度假、探亲访友、就医疗养、购物、参加会议或从事经济、文化、体育、宗教活动,离开常住国(或常住地)到其他 (或地方),其连续停留时间不超过12个月,并且在其他 (或其他地方)的主要目的不是通过所从事的活动获取报酬的人。
游客不包括因工作或学习在两地有规律往返的人。
游客按出游地分入境游客和国内游客。按出游时间分旅游者(过夜游客)和一日游游客(不过夜游客)。
2、常住国:指一个人在近一年的大部分时间所居住的 (或地区)或在这个 (或地区)只居住了较短的时间,但在12个月内仍将返回的这个 (或地区)。
3、常住地:指一个常住国的居民,在近一年的大部分时间所居住的城镇或在这个城镇只居住了较短的时期,但在12个月内仍将返回的这个城镇。判定一个游客是国际游客还是国内游客不是根据这个游客的国籍而是根据他的常住国或常住地而定。
4、入境游客:指报告期内来我国观光、度假、探亲访友、就医疗养、购物、参加会议或从事经济、文化、体育、宗教活动的外国人、港澳台同胞等游客(即旅游入境人数)。统计时,入境游客按每入境一次统计1人次。
入境游客包括入境旅游者和入境一日游游客。
5、入境旅游者:指入境游客在中国(大陆)的旅游住宿设施内至少停留一夜的外国人、港澳台同胞。
入境旅游者不包括下列人员:
(1)应邀来华访问的政府部长以上官员及其随行人员;
(2)外国驻华使领官员、外交人员以及随行的家庭服务人员和受赡养者;
(3)常驻中国(大陆)1年以上的外国专业、留学生、记者、商务机构人员等;
(4)乘坐国际航班过境不需要通过护照检查进入中国(大陆)口岸的中转旅客;
(5)边境地区往来的边民;
(6)回大陆定居的港澳台同胞;
(7)已在中国(大陆)定居的外国人和原已出境又返回在我国定居的外国侨民;
(8)归国的我国出国人员。
6、入境一日游游客:指入境游客中未在中国(大陆)旅游住宿设施内过夜的外国人、港澳台同胞。入境一日游游客应包括乘坐游船、游艇、火车、汽车入境旅游,在车(船)上过夜的游客和机、车、船上乘务人员,但不包括在中国(大陆)境外(内)居住而在中国(大陆)境内(外)工作,当天往返的港澳同胞和周边 的边民。
7、国内游客:指报告期内在中国(大陆)观光游览、度假、探亲访友、就医疗养、购物、参加会议或从事经济、文化、体育、宗教活动的本国居民,其出游的目的不是通过所从事的活动谋取报酬。统计时,国内游客按每出游一次统计1人次。
8、国内旅游者:指中国(大陆)居民离开惯常居住地在境内其他地方的旅游住宿设施内至少停留一夜,最长不超过12个月的国内游客。
国内旅游者应包括在中国(大陆)境内常住一年以上的外国人、港澳台同胞。但不包括到各地巡视工作的部以上领导、驻外地办事机构的临时工作人员、调遣的武装人员、到外地学习的学生、到基层锻炼的干部、到境内其他地区定居的人员和无固定居住地的无业游民。
9、国内一日游游客:指国内居民离开惯常居住地10公里以上,出游时间超过6小时,不足24小时,并未在境内其他地方的旅游住宿设施过夜的国内游客。
10、国籍:是指给游客颁发护照(或其他身份文件)的政府所在的 。
11、外国人:指属外国国籍的人,加入外国国籍的中国血统华人也计入外国人。
12、港澳台同胞:指居住在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省的中国同胞。
13、职业:旅游者在本次旅游前所从事的职业。
14、出境人数(出境游客):指中国(大陆)公民因公或因私出境前往其他 或地区观光、度假、探亲访友、就医疗养、购物、参加会议或从事经济、文化、体育、宗教活动的人数(即出境游客)。统计时,出境游客按每出境一次统计1人次。
15、出境旅游者:指中国大陆居民出境旅游,并在境外其他 或地区的旅游住宿设施至少停留一夜的游客。
16、出境一日游游客:指中国大陆居民出境旅游,在境外停留时间不超过24小时,并未在境外其他 或地区的旅游住宿设施内过夜的游客。
17、旅游收入:游客(入境游客和国内游客)在旅游过程中(由游客或游客的代表为游客)支付的一切旅游支出就是 (省、区、市)的旅游收入。旅游支出应包括(过夜)旅游者和一日游游客在整个游程中行、游、住、食、购、娱,以及为亲友、家人购买纪念品、礼品等方面的旅游支出,不包括为商业目的购物、购买房(地、车、船)等资本性或交易性的投资、馈赠亲友的现金及给公共机构的捐赠。旅游收入包括国际旅游(外汇)收入和国内旅游收入:
国际旅游(外汇)收入:入境旅游者在中国(大陆)境内旅行、游览过程中用于交通、参观游览、住宿、餐饮、购物、娱乐等全部花费。
国内旅游收入:指国内旅游者在国内旅行、游览过程中用于交通、参观游览、住宿、餐饮、购物、娱乐等全部花费。
18、旅游住宿设施(旅馆业):指任何定期(或临时)为旅游者提供住宿条件的设施。旅游住宿设施包括旅游饭店、宾馆、公寓、旅店、招待所、江河及海洋游船、疗养院、度假村、假日营地、私人寓所、家庭住宅的出租客房及亲友提供的免费住宿设施等。
19、旅游区(点):旅游区是以旅游及其相关活动为主要功能或主要功能 的空间或地域。旅游区(点)是指具有参观游览、休闲度假、康乐健身等功能, 具备相应旅游服务设施并提供相应旅游服务的独立管理区。该管理区应有统一的经营管理机构和明确的地域范围。包括风景区、文博院馆、寺庙观堂、旅游度假区、自然保护区、主题公园、森林公园、地质公园、游乐园、动物园、植物园及工业、农业、经贸、科教、军事、体育、文化艺术等各类旅游区(点)。本概念载自 标准:《旅游区(点)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
20、经济型酒店:经济型酒店又称有限服务酒店,英文名为economyhotel或budgethotel,是以提供住宿为主要功能,以优惠房价和优质服务为主要卖点的酒店,其特点有清洁、舒适、实惠、方便、安全等。经济型酒店在硬件设施上只提供小型餐厅等一些基本设施,但客房并不比星级酒店的标准配置差,中国经济型酒店标准间一般在100元~200元/天。经济型酒店所面向的消费群体主要是度假的家庭、政府职员、工薪阶层、一般商务人士、学生群体等。一般采取连锁经营、特许加盟等形式实现品牌延伸。
21、接待人数:住宿设施的接待人数指住店客人的人次数,不包括只在店内就餐的客人。旅游区(点)接待人数包括免票人次数,不包括月票。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