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随 信访局实地督查组采访,就群众信访中比较突出的征地拆迁等问题,专门观察对比了所到几个地方的情况,其中有一处共同的细节颇令人注意。
在北方某城市,有一位信访人反映说他家被征地拆迁都几年了,可当初答应的回迁房还迟迟无法竣工,结果一家老小只能四处租房周转。于是我们追问当地政府官员,究竟怎么回事?
原来,早些年房地产市场大热,一些地方政府盲目上马了大量建设项目,但是真到了拆迁净地的环节,尤其是2011年国务院废除了行政拆除之后,地方政府就拿个别几个滞迁户的漫天要价没办法了,只好一拖好几年。到了这两年房地产市场转冷,开发商资金链断裂,这些被扔下的半截子工程就造成了绝大多数无辜的拆迁户无“家”可归。此时,同行的专业就发问,现在不允许拆除,但依照国务院条例,政府为什么不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对于个别违反征收补偿协议的滞迁户为什么不起诉?当地官员一愣,说了一句:“哪有官告民的?”
这样的情况在一路的采访中并非孤例。在与有的地方领导干部的接触中,能够感受到,即使面对高达一比六、甚至一比十的明显不合理补偿要求,他们更忌惮滞迁户无理的缠访、闹访。因此他们多习惯于沿用老的思路和办法,结果要么息事宁人,要么僵持不下,而对于使用法治方式处理这些问题还感到比较陌生。
在我们 的政治语境中,“民告官”说得多,而“官告民”就似乎显得有些别扭,其实这其中就隐含着如何看待转型中的法治思维的问题。政府打官司丢人吗?只要依法而行,“民告官”与“官告民”显露出的都是在司法面前“官”与“民”一视同仁的平等地位。而且让“官”必须通过司法来解决与“民”的纠纷,也是对行政权力的一种监督和约束。不过在现实中,无论是官员还是老百姓,依然还有一些根深蒂固的“父母官”的观念——如果这种观念贯彻在“为官一任,造福一方”的责任感中,当然是好事,但如果固化为家长式治理的思维定式,就会与社会发展脱节。
如今有的领导干部正是因为还不善于运用法律化解社会矛盾,于是最后就变成了不敢依法办事,一边是老百姓不满意,一边是政府官员有时还私下抱怨自己成了“弱势群体”。其实,相比于老百姓,政府怎么可能是弱势群体?只能说在社会发展进步的过程中,个别政府采用的方式方法跟不上形势,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矛盾纠纷的能力还不强。过去在东部沿海地区的采访中,就发现当地一些政府部门在运用法律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方面做得不错,不仅公正合理,而且把未来的潜在隐患风险也降到了最低。
当然,在观察中也发现,转变法治思维不是无本之木、无源之水,事是人做出来的,法治人才的引进和培养对于改善现状有巨大的推动作用。但这只是一个方面,党委政府的重视、社会经济的发展都会对此有影响。从最终的目标来说,要依法办事,会依法办事,敢依法办事,这才是法治政府建设中的题中应有之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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