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1月,原告孙某在商场购买了上海某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食品公司)生产的“曲奇派对”、“曲奇有礼”两款产品,因见产品价格牌显示两款产品包装内是奶油饼干、咖啡饼干、巧克力饼干,便以食品公司使用糕点生产许可证,涉嫌无证生产饼干为由,向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等多部门举报,要求对食品公司行政处罚、责令其召回产品、刊登声明等。上海市某区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区质监局)组织核查后答复孙某:食品公司生产的“曲奇派对”、“曲奇有礼”两种产品的配方、工艺流程和生产设备符合糕点审查细则规定,属于糕点产品,且该公司持有有效的糕点食品生产许可证,产品检验结果符合要求,决定不予立案。孙某不服该决定,诉至法院,请求撤销区质监局作出的不予立案处理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