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某原系某镇(当时称公社)工农服务站采沙队职工,1977年3月,为解决工农服务站采沙队与当地村民的采沙纠纷,某县人民政府统一安排,将包括魏某在内的十名采沙队职工一同调入某县搬运公司。2008年魏某达到退休年龄,办理了退休手续,但退休时,其原在采沙队8年工作时间未计入工龄。此后,原告多次向相关部门请求和上访。2013年7月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魏某信访事项作出答复,认为2008年魏某退休时,原在工农服务站采沙队工作8年未计算工龄,有相关政策依据,并无不当。魏某收到答复后,对答复不满,具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该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