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容忽视的“公共利益”。
拆迁律师曾多次讲过,误拆的本质就是违法拆除,这一认知已被最高院判决的众多典型案例所反复映证。故此,面对误拆这一并不高明的借口,被征收人的救济途径应当是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确认政府拆除房屋的行为违法,进而申请 赔偿或者在协商调解中获取征收补偿。通常情况下,恢复原状的诉讼请求是难以获得法院支持的,原因就在于那个不容忽视的“公共利益”。
但从理论上讲,如果法院判决由行政机关负责对被征收房屋恢复原状,那么重新把房屋盖起来也是政府的行为,而不是被征收人自己去盖。而本文要讨论的则是能不能自己盖的问题。
二、建房需要哪些手续
而需要明确的是,农村村民若要“自建房屋”则必须经过依法审批,并获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宅基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等不动产登记权属证明。在因征收“误拆”的情形下,涉案土地的情况可能已发生改变,在原地重建这一做法看似合情合理,却很可能令自己新建的房屋陷入不合法的状态。且此时重建的房屋系2008年《城乡规划法》之后建造,不属于通常所说的“历史遗留原因”导致的无证房屋,这样的房屋住起来恐怕是让人不踏实的。
同时需要考虑的是,重建房屋在材料选择上可能已发生变化(如咨询中提及的彩钢板、泡沫填充房屋,可能存在各种安全隐患),在占地面积、层高等诸多问题上都可能与原有房屋不同,未经审批在面临下一步的征收拆迁时是有很大法律风险的。
三、“天经地义”要不得
需要指出的是,一些被征收人出于思维“惯性”,认为自己及家人“没房子住”,自行盖房居住是“天经地义”的事情。这种朴素的认知与法治理念是不符的,需要坚决摒弃。一个最朴素的道理是,如今缺房子住的人满街都是,如果大家都像“贫嘴张大民”一样围着树盖房,那么无论是城市还是乡村都会乱了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