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市污染源普查方案的通知
鄂府办发〔2008〕14号
各旗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市环境保护局制定的《鄂尔多斯市污染源普查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三月十日
鄂尔多斯市污染源普查方案
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贯彻《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精神,切实加强环境监督管理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 次 污染源普查的通知》(国发〔2006〕36号,下称《通知》)要求和 、自治区污染源普查方案,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方案。
一、普查工作目标
全面掌握全市各类污染源的数量、行业和分布状况,主要污染物及其排放量、排放去向、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状况、污染治理水平和治理费用等情况,为污染治理和产业结构调整提供依据。建立地方各类重点污染源档案和污染源信息数据库,促进污染源信息共享机制的建立,为污染源的管理奠定基础。掌握全市污染源的总体样本,为建立科学的环境统计制度、改革环境统计调查体系、提高统计数据质量创造条件;根据普查结果,建立新的环境统计平台。提高全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特别是基层环保部门的管理能力,健全环境统计、监测、监督和执法体系。通过普查工作的宣传和实施,提高全民的环境保护意识。
二、普查时点、对象、范围和内容
(一)普查时点
普查时点:2007年12月31日。
时期资料:2007年度。
(二)普查对象与范围
鄂尔多斯市境内所有排放污染物的工业源、农业源、生活源和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
1.工业源。主要普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第二产业中除建筑业(含4个行业)以外39个行业中的所有产业活动单位。工业源普查对象划分为重点污染源和一般污染源,分别进行详细调查和简要调查。
重点污染源范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有重金属、危险废物、放射性物质排放的所有产业活动单位;
(2)11个重污染行业(造纸及纸制品业、农副食品加工业、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纺织业、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食品制造业、电力/热力的生产和供应业、皮革毛皮羽毛(绒)及其制品业、石油加工/炼焦及核燃料加工业、非金属矿物制品业、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中的所有产业活动单位;
(3)16个重点行业(饮料制造业、医药制造业、化学纤维制造业、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煤炭开采和洗选业、有色金属矿采选业、木材加工及木竹藤棕草制品业、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通用设备制造业、黑色金属矿采选业、非金属矿采选业、纺织服装/鞋/帽制造业、水的生产和供应业、金属制品业、专用设备制造业、计算机及其它电子设备制造业)中规模以上企业(包括全部国有工业企业和全部年产品销售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非国有工业企业)。
我市共确定废气重点监控污染源企业34家,其中国控重点污染源14家,自治区控重点污染源20家;确定废水重点监控污染源企业11家,其中国控重点污染源4家,自治区控重点污染源7家。以上重点污染源占全市污染负荷的85%以上。
一般污染源是指工业源中除重点污染源以外的工业企业。
2.农业源。主要普查 产业中的农业、畜牧业和渔业。
农业源普查范围主要是结合优势农产品区划,针对谷物种植业、油料和豆类作物种植业、蔬菜及花卉种植业、果类及中药材种植业的主要产区开展肥料、农药和农膜污染调查。
畜牧业和渔业源普查范围是人工饲养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和养殖专业户及淡水养殖场。
3.生活源。主要普查第三产业中有污染物排放的单位和城镇居民生活污染。
第三产业普查范围主要是具有一定规模的住宿业、餐饮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包括洗染、理发及美容保健、洗浴、摄影扩印、汽车与摩托车维修与保养业)、医院、具有独立燃烧设施的机关事业单位、机动车、民用核技术利用和大型电磁辐射设施使用单位(包括村庄、集镇)。
城镇居民生活污染普查以城市市区、县城、建制镇为单位(不包括村庄和集镇)进行生活能源消耗量和生活污水、生活垃圾排放量的调查。
4.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普查范围是城镇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厂(场)和危险废物处置厂等。
(三)普查内容
1.工业源
(1)企业的基本登记信息及其它相关情况,包括企业排污口情况、排水去向等;
(2)原材料消耗情况,包括水的使用和消耗量,能源(煤、油、电、气等)结构和消耗量,燃料含硫量,主要有毒有害原辅材料消耗量等;
(3)生产产品情况,包括该企业主要产品的种类、产量等;
(4)产生污染的设施情况,包括排放大气污染物的锅炉、窑炉等设施,产生废水、固体废物的设施,以及这些设施的种类、数量和规模;
(5)各类污染物产生、治理、排放、综合利用情况,各类污染治理设施建设、运行及投入情况等;
(6)污染物排放监测情况,包括监测点位、时间、频次,污染物种类和排放浓度、排放量等。
2.农业源
(1)样本的基本情况,包括经济规模及用水排水情况等;
(2)产、排污情况,包括肥料、农药施用情况,农膜使用和秸秆处理情况,饲料饵料投放情况,畜禽养殖粪便及其他主要污染物产生、残留和排放情况等;
(3)养殖业污染治理情况,各种污染治理设施的治理效率、污染物去除情况、投入和运行情况等。
3.生活源
(1)排污单位基本情况,包括第三产业单位注册的基本登记信息,各类污染物的产生、排放情况,污染治理情况等;
(2)以城市(旗区)为单位的机动车排气污染情况等;
(3)城市(镇)生活能源结构及其消费量、污染物排放情况,生活供水量、排水量及污染物浓度等。
4.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
单位基本情况,污染治理设施情况和运行状况,污染物的处理处置量等情况,渗滤液、污泥、焚烧残渣的产生、处置及利用情况等。
(四)普查污染物种类
按照全面普查、突出重点的原则,本次污染源普查的污染物种类为对环境影响较大、对污染防治具有普遍意义的污染物。具体是:
1.废水:化学需氧量(COD)、氨氮、石油类、挥发酚、汞、镉、铅、砷、六价铬、氰化物;造纸、农副食品加工、食品制造、饮料制造业废水中增加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城镇污水处理厂增加总磷、总氮、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
2.废气:烟尘、工业粉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电解铝、水泥、陶瓷、磨砂玻璃行业废气中增加氟化物;机动车排气污染普查增加一氧化碳和碳氢化合物。
3.工业固体废物:包括危险废物(按照 危险废物名录分类调查)、冶炼废渣、粉煤灰、炉渣、煤矸石、尾矿、放射性废渣等类别。
4.脱硫设施产生的石膏、污水处理厂产生的污泥和危险废物焚烧的残渣。
5.伴生放射性矿物开发利用和民用核技术利用企业产生的放射性污染物,放射源。
6.农业源中还包括:总磷、总氮、总铜、总锌及毒性高、用量大且难降解的农药和鱼药。
三、普查技术路线和步骤
(一)普查技术路线
按照现场监测与物料衡算及排污系数计算相结合,技术手段与统计手段相结合,入户调查和企业自报相结合的原则确定普查的技术路线。
1.对工业源中占全市污染物排放量85%的重点污染源、集中污染治理设施,由市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完成。同时采用现场监测和物料衡算与排污系数等方法,并按照规定程序核定污染物排放量。
对其他工业源,采用分类抽样监测的方式,核对物料衡算与排污系数测算的污染物排放量。对污染物排放量小、排放形式简单的,也可以用排污系数法直接计算排污量。
2.对农业源,采取面上调查和分类抽样实地监测相结合的方式,结合农业普查结果和有关农业统计资料,测算全市的农业源污染情况。
3.对生活源,第三产业中的调查单位采取面上对基本情况进行调查,结合分类抽样监测与排污系数测算的方法核定污染物排放量。
居民生活污染调查根据统计人口、生活用水量、能源结构和消耗量,通过排污系数测算污染物的排放量。
(二)普查步骤
本次污染源普查分三个阶段进行。
1.准备阶段(2008年3月份)
学习贯彻《通知》精神,成立市、旗(区)两级工作机构;编制《污染源普查方案》和《污染源普查工作实施方案》,参加 、自治区培训,培养师资和技术骨干,举办市污染源普查培训,确定 级、自治区级重点监控企业名单,开展 和自治区控重点污染源的监测和所有污染源的清查工作。
2.全面普查阶段(2008年3月—7月)
对排污企业和单位进行清查,组织填报普查表,完成审核录入工作,建立污染源档案等。2008年6月底前,各旗区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将本地区污染源普查数据汇总,报市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市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后,于2008年7月前报自治区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3.总结发布阶段(2008年8月—10月)
建立市、旗(区)两级污染源数据库,总结污染源普查工作并对普查工作的质量进行评比,对于普查工作完成好的旗区给予奖励,对于不能按时完成普查任务、工作质量差的旗区,要予以通报批评。
四、普查组织及实施
(一)基本原则
全市统一领导,各有关部门分工协作,旗区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
(二)组织机构
成立市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负责全市污染源普查的组织和实施工作。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负责普查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主要职责是:
⒈组织拟订市污染源普查方案,经市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审定后组织实施;
⒉制订和组织实施全市污染源普查各阶段工作方案;
⒊组织开展全市污染源普查工作的宣传报道和培训;
⒋对各旗区污染源普查工作进行业务指导、督促检查;
⒌向自治区领导小组提交市污染源普查报告。
由于普查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在普查过程中,可在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居民委员会、有关教育单位临时聘用部分普查员。
(三)部门分工
普查工作由市普查领导小组统一领导,环保部门牵头负责工业源、生活源和危险废物处置厂的普查,领导小组其他成员单位参与编制和审议污染源普查方案及各阶段工作方案,并按照部门职责分工,负责本系统污染源普查工作,协调落实相关事项。
宣传部门负责新闻宣传工作,配合办好新闻发布会及有关宣传活动;
发展改革部门配合做好工业源的普查及污染源普查成果的分析、应用;
公安部门负责机动车排气污染的普查及相关普查成果的分析、应用;
财政部门负责普查经费预算审核、安排和拨付,并监督经费使用情况;
建设部门参与生活源普查,会同环保部门负责城镇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处理厂(场)普查;
农业部门配合环保部门负责农业源的普查;
工商部门负责提供污染源企业的基本登记信息;
统计部门负责审定污染源普查表,参与普查总体方案设计,协同环保部门做好数据统计和分析工作;
军区后勤部门负责按 的统一要求组织军队、武警部队所属单位污染源和环保设施的普查。
(四)培训工作
各旗区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和业务骨干参加自治区培训,市普查办公室对各级普查员及普查指导员进行培训,原则上所有普查工作人员都要经过培训。
培训内容主要包括污染源普查方案,普查范围和主要污染物,普查技术路线,普查方法,各类普查表格和指标的解释、填报方法,普查数据录入软件的使用,数据库的管理等。
(五)质量保证
根据 及自治区的统一规定,建立市污染源普查数据质量控制责任制,对污染源普查实施中的每个环节实行质量控制和检查。市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组织污染源普查数据的质量核查工作,在各主要环节,按一定比例抽样检查,抽查结果作为评估各旗区污染源普查数据质量的依据。数据质量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必须重新调查。
(六)宣传动员
各旗区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按照《通知》要求,深入开展污染源普查的宣传工作,为污染源普查顺利实施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要根据普查不同阶段确定宣传重点,精心策划,采取生动活泼的形式,确保宣传效果。要突出主流新闻媒体的作用,组织开展一些有影响力的专题宣传活动,把宣传动员工作贯彻到污染源普查工作的始终。
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各界力量积 参与并认真做好污染源普查工作。重点调查产业活动单位应当设立污染源普查机构,负责本产业活动单位污染源普查表的填报工作。各类法人单位应当指定相关人员负责本单位污染源普查表的填报。
五、普查经费
普查所需经费由市和旗区财政分级承担。市级污染源普查经费、普查工作人员培训费用由市财政负责,旗区污染源普查经费由各旗区负责。各旗区普查领导小组根据普查点情况及《 次 污染源普查项目经费预算编制指南》编制本旗区普查经费计划报旗区人民政府,各旗区人民政府要将普查专项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确保足额到位、按时拨付。财政部门要加强对预算编制的指导和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
六、普查资料的填报和管理
全市所有污染源普查对象都必须按时、如实填报普查数据,确保基础数据真实可靠,虚报、瞒报、拒报、迟报或伪造、篡改普查资料的,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此次普查获得的普查对象资料严格限定用于污染源普查目的,不与完成“十一五”总量削减计划挂钩,不作为对普查对象实施处罚和收费的依据。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