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印发《巴彦淖尔市粮食应急预案》的通知
2008-03-27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农垦局,市直有关部门:
为保证粮食供应,确保粮食安全。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现将《巴彦淖尔市粮食应急预案》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结合实际,制定本地本部门粮食应急预案和应对措施。
二00八年二月二十日
巴彦淖尔市粮食应急预案
章 总则
条 编制目的及依据
为了有效地监测和控制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或因其他原因引起的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确保粮食市场供应,保持粮食价格基本稳定,维护社会的正常秩序,根据《国务院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等,特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 粮食应急工作原则
一、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粮食应急工作实行市政府统一领导下的分级负责制,按照粮食事权的划分和不同的应急等级,分级管理,各负其责。
二、明确分工,加强协作。粮食应急工作的完成须由各有关部门共同配合完成。各部门必须按预案要求,明确责任,协调配合。
三、依法规范,严格程序。应急各项工作要在 法律、法规的框架下进行,应急的启动要严格按照相关程序操作。
四、随时监测,预防为主。要提高防范突发公共事件的意识,采取科学手段,加强对粮食市场的动态监测,出现前兆及时预报,提前做好应对准备,防患于未然。
第三条 等级划分
本预案所指应急状态,包括因各类突发公共事件、自然灾害、传染疾病蔓延、战争或其他原因引起的粮食供求关系突变、粮食价格大幅增长、粮食脱销断档、较大范围内出现群众性抢购等粮食市场被动状态。根据我市实际,本预案将粮食应急状态分为两级。
一、市级应急状态。在全市较大范围内出现粮食应急状态以及市政府认为需要按照市级应急状态来对待的情况。
二、旗县级状态。在一个旗县范围内出现粮食应急状态。
第四条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粮食应急状态下,对原粮、成品粮、食用油的采购、调拨、加工、运输、供应等方面的应对工作。
第二章 应急组织机构和职责
条 应急指挥部
巴彦淖尔市成立粮食应急指挥部,由以下人员和单位组成。
总指挥:市政府分管领导。
副总指挥:市政府分管秘书长、市粮食局、财政局主要领导。
成 员:粮食局、民政局、公安局、财政局、农牧局、交通局、发展改革委员会、工商局、教育局、卫生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审计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巴彦淖尔市支行、临河火车站、电业局、新闻单位、网通公司、移动公司、联通公司等相关单位。
应急指挥部工作职责是:
一、掌握粮食市场动态,向市政府提出启动或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组织开展应急工作。
二、对各部门、各旗县区应急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
三、及时向市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事态变化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布情况。
四、完成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宜。
第二条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其职责
市粮食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市粮食局,办公室主任由粮食局长兼任,应急电话:0478-8216230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一、根据市粮食应急指挥部的指示,联系、协调指挥部成员单位开展工作。
二、根据应急状态下全市粮食市场动态,向市粮食应急指挥部提出相应的行动建议。
三、综合有关情况,起草相关文件和简报。
四、协助有关部门核实实施本预案应急行动的各项费用开支,提出对实施预案单位和个人的奖惩意见。
五、完成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条 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⒈粮食局:负责应急工作综合协调;做好粮食市场调控和供应工作,建立粮食监测预警预报体系,根据粮食市场动态,及时向应急指挥部提出应急预案的启动和终止的建议,负责组织实施应急粮食采购、加工、调运、销售方面的相关事宜。
⒉财政局:负责建立和落实应急资金,审核、安排实施本预案所需经费,保证及时足额拨付到位。
⒊农业发展银行:按照 有关信贷政策,保证信贷应急资金。
⒋公安局:负责维护社会秩序,防止因粮食供应紧张引起的治安问题。
⒌铁路、交通运输部门:负责运输安排和调度,保证调运应急粮食所需运力。
⒍电业局:负责电力调度,保证应急加工需要。
⒎网通公司、联通公司、移动公司:负责通讯畅通工作。
⒏卫生局、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局:负责监测粮食质量,卫生防止假冒伪劣有毒有害粮油产品趁机流入市场。
⒐工商、物价局:协同粮食局负责粮食市场、价格的监督,依法打击缺斤短两、囤积居奇、欺行霸市等违法经营活动,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利益。
⒑民政部门:负责提出对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价格补贴意见。
⒒教育部门:负责提出对学生食堂粮食供应和对大中专在校特困生价格补贴的意见,落实和发放价格补贴。
⒓审计部门:负责对应急用粮、价格干预、应急资金使用中的有关财务收支情况的审计监督。
⒔新闻单位:负责组织发布相关新闻,加强互联网的管理和监督,封堵有害信息,正确引导舆论。
⒕其他有关部门在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做好相关配合工作。
第四条 旗县区粮食应急机构及其职责
旗县区政府应根据需要,结合本地实际成立相应的应急工作指挥部,负责领导、组织和指挥本行政区域内的粮食应急工作。建立和完善粮食市场监测预警系统和粮食应急防范处理责任制;及时如实上报信息,安排必要的经费,保证粮食应急处理工作的正常进行。在本旗县区区域内出现粮食应急状态时, 先启动本旗县区的粮食应急预案,如果没有达到预期的调控效果或应急状态升级,由旗县区应急指挥部提请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进行调控,市应急预案启动后,要按照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完成各项应急任务。
第三章 应急报告
有下列情形 的,旗县区粮食主管部门应当立即进行调查核实,并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一、发生洪水、地震以及其他严重自然灾害,造成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
二、发生严重传染性疫情、群体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中毒和职业中毒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引发公众恐慌。
三、因其他原因引起的粮食市场价格一周内上涨20%—50%或持续一周上涨50%以上,出现群众性恐慌、集中抢购的。
第四章 应急响应
条 应急响应程序
出现粮食市场异常波动时,有关旗县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应立即进行分析研究,确认出现旗县区级粮食应急状态时,应迅速采取措施,稳定市场,及时向市场应急措施指挥部报告相关情况。
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接到报告后,要立即组织相关人员,核实、分析有关情况,并做好评估和判断,确认出现市级粮食应急状态时,要按照本预案的规定,迅速做出应急响应。
第二条 市级应急响应
一、出现市级粮食应急状态时,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在收集到粮食紧急情况信息后,应当立即组织有关人员,迅速核实,及时向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汇报有关情况,提出采取应急措施的建议。
二、应急程序启动后,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全天24小时值班,与各旗县区保持联系,及时了解、掌握相关情况。
三、接到各地的紧急报告和求援,应立即做出准确的判断,并迅速做出应急措施部署,报市政府批准实施。
四、及时向自治区有关部门和旗县区政府通报情况。
五、引导新闻媒体做好正面宣传和典型报道。
第三条 旗县区应急响应
一、当本旗县区出现旗县区级粮食应急状态时,应立即进入应急状态,及时向市政府、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报告粮食供应和应急情况,必要时发出紧急支援的请求。
二、及时采取应急措施,组织协调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划分,做好粮食应急工作。
三、进入应急处理状态后,要全天候24小时监测粮食市场动态,并及时向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报告相关情况。
四、及时向社会发布相关信息,平息谣传,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保证社会稳定。
五、认真执行市政府、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下达的各项指令。
第四条 粮食应急预警等级
根据不同情况,粮食预警等级分为:
一、紧张状态。市场粮食供应较为紧张,群众争购粮油、情绪不稳定、粮食价格持续一周内上涨20%—50%。
二、紧急状态。市场粮油供应十分紧张,群众抢购粮油并出现恐慌,粮食价格持续一周内上涨50%。
三、特级状态。市场粮油供应 度紧张,群众十分恐慌,集中抢购现象严重,粮食价格持续一周内上涨100%以上。
第五章 应急措施
条 紧张状态下的应急措施
一、立即组织粮食加工和应急供应,通过经济补偿和行政指令,按区域划分确定当地若干家粮食加工企业,对现有收储企业的库存粮食进行加工,并安排国有企业或委托大型零售店、连锁店进行销售,要加大成品粮油的市场投放和供应。
二、立即组织粮源采购,做好粮油调配,组织当地粮食企业或通过粮食批发市场筹措粮源,并认真做好本地区和跨地区粮食调配计划,安排好运输线路和工具。
三、加强粮食市场监管,依法严厉打击囤积居奇、哄抬物价、非法加工和销售不符合 粮油质量标准的粮油等违法行为,维护正常的流通秩序。
四、加强对粮食市场动态的监测,适时分析原因,科学预测动态走向。
五、及时组织有关新闻单位进行正面宣传引导,稳定消费者的心理。
第二条 紧急状态下的应急措施
上述措施不能缓解应急状态时,应采取以下措施:
一、动用储备粮供应市场。当地粮食商品不足,采购和调配不能及时运到,预计出现断档时,应采取逐级动用地方储备粮供应市场,动用各级储备粮要严格按照有关程序办理,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动用。
二、在粮食应急状态下,当可能出现粮食供不应求时,报请自治区粮食局组织粮食调入。
第三条 特级状态下的应急措施
当出现粮食应急特急状态时,除采取上述措施外,还应采取以下措施:
一、价格限制。根据 有关规定,由物价、财政、发改委、粮食等部门,共同研究制定并实施粮油销售最高限价,包括实施销售最高限价的粮油品种、价格,实施的地域范围。
二、实行居民定量供应,根据事态发展和粮源状况,发改委、粮食、财政、公安等部门确定居民定量供应的标准和范围,居民凭户籍管理凭证或身份管理凭证到指定的国有粮食企业或零售商店购买,供应价格执行销售最高限价。居民定量供应工作由粮食部门组织实施。
三、实行临时市场管制,特急状态下,由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向市政府提出建议,市政府下令实行临时市场管制。临时停止所有粮油交易,并由有关部门强制征用社会现有粮油资源,统一分配供应。
第六章 应急终止后的工作
应急工作终止后,粮食应争指挥部要组织各级政府、各相关单位认真做好善后事宜处理和总结工作。
一、应急终止后,各旗县区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及时进行总结,对实施应急预案中发现的问题,各有关职能部门要认真研究,提出改进措施,进一步完善粮食应急机制。
二、应急终止后,在半年时间内,按照市政府下达的地方储备规模,及时补充市级储备。
三、审计、发改委、粮食、财政、物价等部门要对实施预案所开支的各项经费,及时组织审计和结算。
四、财政要会同发改委、粮食、物价、工商等部门核实实施预案期间征购、征用、委托加工、销售方面的支出,提出经济补偿意见,并及时兑付。
五、市政府、各旗县区政府要根据本预案对在应急工作中的不同表现,对相关单位或个人给予奖惩。
㈠在实施应急工作中,有下列突出表现的单位或个人,由市或旗县区政府予以奖励:
⑴出色完成应急任务的;
⑵对应急工作提出重要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⑶及时提供应急粮食或者节约经费开支,成绩显著的;
⑷有其他突出贡献的。
㈡对参加应急工作的人员,应给予适当的通信、加班等补助。
㈢对于有下列行为的,依照 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⑴不按照本预案规定和市、旗县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要求采取应急措施的;
⑵在粮食销售中以假充真、以次充好、囤积居奇、哄抬物价、扰乱市场秩序的;
⑶拒不执行应急指令,指定加工和销售网点不接受粮食加工和供应任务的,不按指定供应方式供应或擅自提价的;
⑷有特定职责的 工作人员在应急工作中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
⑸对粮食应急工作造成危害的其他行为。
第七章 附则
一、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参照本预案,从实际出发,制定本地区的粮食供给应急预案。
二、本预案从印发之日起执行。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