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08年全市住房保障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鄂府发〔2008〕10号
各旗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2008年全市住房保障建设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2008年第二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三月二十日
2008年全市住房保障建设实施方案
为了切实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确保完成市委、市人民政府确定的200万平方米经济适用房和5万平方米廉租房年度建设任务,制定本方案。
一、编制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
按照建设部《关于印发〈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编制指导意见〉的通知》(建住房〔2007〕218号)要求,认真做好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发展规划的编制工作,确保建设规划富有前瞻性和可操作性。各旗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本旗区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于2008年3月底前报市房地产管理局汇总。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编制全市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报自治区建设厅备案后向社会公布,今后严格按照规划和年度计划予以落实。
二、廉租住房补贴范围和标准
(一)保障对象的确定
符合下列条件的居民可以提出申请廉租住房并经当地主管部门审核符合条件后纳入保障范围。
1.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并在当地生活的最低收入家庭(以民政部门公布标准为准)或持有本地区民政部门认定的优抚对象身份证明的家庭;
2.东胜区的无房户或人均住房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的家庭;
3.各旗的无房户或人均住房面积在12平方米以下(可视本旗财力情况适当放宽标准)的家庭。
(二)补贴标准
廉租住房补贴形式以发放住房租赁补贴为主,实物配租为辅。
1.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占总补贴人数的80%,其中东胜地区每平方米每月补贴不低于8.8元;各旗每平方米每月补贴不低于5元(可视本旗财力情况适当提高补贴标准)。
2.实物分配。占总补贴人数的20%,由各旗区人民政府无偿划拨土地建设廉租住房进行分配,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
(三)资金需求及来源
全市2008年计划建设廉租住房1010户(5.06万平方米)、发放租赁补贴10730人,共需资金8654.6万元(具体分解任务见表1)。资金主要通过以下形式筹集。
1.各旗区将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纳入年度预算安排;
2.各旗区土地出让金净收益用于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比例不得低于10%;
3.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在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之后全部用于廉租住房建设;
4.积 争取上级资金;
5.市财政按照各旗区廉租住房完成投资额的20%予以补贴,对财政困难较大的旗区可适当增加补贴资金;
6.廉租住房租金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廉租住房的维护和管理。
三、经济适用住房供应范围和标准
(一)供应对象的确定
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并与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互相衔接。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可向当地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符合要求后纳入供应范围。
1.家庭收入标准低于各旗区统计部门公布的当年城镇居民人均收入标准80%以下的;
2.无房户。
(二)解决办法
全市2008年计划建设经济适用住房200万平方米,解决30600户低收入家庭住房,需要各旗区人民政府无偿划拨土地2990亩。经济适用住房的土地费用在当地土地收益中支付,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具体政策支持、分配、管理工作按有关标准、程序进行(具体分解任务见表2)。
四、转移进城农牧民住房供应范围和标准
(一)供应对象的确定
凡从2001年以后转移进城的本市户籍农牧民,按市人民政府人口转移有关标准,经当地人口转移主管部门审核符合条件后纳入供应范围,各旗区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相应标准和条件,逐年轮候解决。
(二)解决办法
全市从2001年—2007年转移进城农牧民共有101823户、356445人,预计从2008年—2010年还将转移42856户、150000人,到2010年全市共有144679户、506445名农牧民进城居住。按照每年解决2万户的进度,从2008年开始用7—8年的时间逐步解决进城农牧民住房问题。2008年计划解决2万户,其中对自身经济条件较好的约70%的户子纳入当地本年度经济适用住房供应范围,享受相关优惠政策,以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形式解决住房问题。另外自身经济条件较差的约30%的户子,通过建设农牧民租住房解决,每户建筑面积不超过50平方米(具体分解任务见表3)。
(三)土地、资金来源
1.各旗区以划拨方式解决转移进城农牧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所需土地,纳入本地区当年经济适用住房用地指标内统筹考虑。
2.各旗区财政预算安排建设资金,市财政根据各旗区的完成投资额按20%的比例予以补贴。
五、管理机制
(一)2008年全市住房保障建设工作在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以各旗区人民政府为主组织实施,市人民政府在政策、资金上予以支持,分层次逐步解决全市城市低收入家庭和转移进城农牧民的住房困难问题。要积 探索“宅基地换住房”的模式,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推动工作。
(二)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转移进城农牧民住房的保障范围和补贴标准实行动态管理,由市人民政府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三)市人民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强监督管理,各相关职能部门要按照 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修改制定相关政策标准,保证各项任务的落实。各旗区人民政府按照各自编制的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具体组织实施,逐年分期分批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