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依法规范整顿煤炭矿业权转让秩序的通知
鄂府发〔2008〕18号
各旗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
为认真贯彻 、自治区关于煤炭资源管理的法规和政策,切实做好矿业秩序整顿“回头看”工作,有效利用和保护煤炭资源,加强对煤炭矿业权转让的监管,促进煤炭资源科学、有序、高效管理,更好地服务于我市的发展大局和重大项目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现就规范整顿煤炭矿业权转让秩序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规范整顿的重点
(一)非法转让、倒卖矿业权,牟取非法利益的行为;
(二)非法出卖区块、采坑、采区等分割转让露天煤矿采矿权的行为;
(三)非法转让为招商引资项目配置的矿业权行为。
二、规范整顿的要求
(一)凡《采矿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税务登记证》、《营业执照》等名称不符的煤炭企业,必须申请办理有关变更手续。已转让矿业权的煤炭企业必须将出售、合资或者合作转让的协议、合同等相关资料报送有关部门审核后,依法依规办理变更手续;正在实施资源整合和技术改造的煤矿,按程序办理相关手续。凡在2008年6月30日前未向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据实提交证照变更申请、提供相关资料和办理相关手续的煤炭企业,一律停产整顿。公安、税务部门要依法进行立案查处,国土、煤炭、工商部门要依法吊销《采矿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
(二)凡需要变更矿业权的煤炭企业,矿业权转让人和受让人必须签订矿业权转让合同(出售转让合同、合资转让合同或合作转让合同),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矿业权转让书面申请。转让申请被批准之日起,转让合同生效。矿业权转让人和受让人在收到转让批准通知书后,应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变更登记手续。逾期未办理,视为非法转让,有关部门要依法查处。
(三)灭火工程、露天煤矿开采严格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煤田(煤矿)火区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内政字〔2007〕234号)和《鄂尔多斯市煤矿露天开采工程监督管理办法》执行,凡是以出卖区块、采坑、采区等形式分割转让矿业权的行为,有关部门要依法进行查处。
(四)通过招商引资项目配置的矿业权不得转让。确因项目建设需转让的,在符合矿业权转让相关规定的基础上,必须经市人民政府批准,有关部门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非煤转化项目配置的煤炭资源发生矿业权非法转让行为的,一律收回资源,并依法查处。煤转化项目不如期履约建设而非法转让矿业权的,一律收回资源,并依法处理。在查处非法转让矿业权时,要把通过招商引资进入我市的战略投资者与借招商引资为名圈占资源非法转让矿业权的区别开来;把不能及时开工的项目与占而不开、倒卖矿业权的区别开来;把地质灾害治理与露天开采分割买卖采矿权区别对待。
三、监督管理
(一)在办理煤矿证照变更时,各有关部门要加大协调配合、监管查处力度。对未按规定办理转让、变更手续私下买卖、出租或者以其它形式转让矿业权的行为,国土、煤炭、发改、税务、工商、安监、公安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严厉查处。审批管理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矿业权未按规定条件和程序非法转让的,对当事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二)对非法转让(包括不符合自治区人民政府配置资源政策)的项目,发改部门不予申报产能,环保部门不匹配环保容量指标,国土部门不予报批土地,形成打击非法转让资源的执法氛围。
(三)各旗区人民政府是依法规范整顿煤炭矿业权转让秩序的 责任人,要成立专门的领导小组,组织有关部门认真开展专项整治工作,强化煤炭资源使用监管,堵塞漏洞,制止和打击不法行为。要明确时限、明确责任人,形成矿业权规范管理的长效机制。对煤炭矿业权整顿不力的,要追究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的责任。
(四)其它矿产资源矿业权转让参照本通知执行。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四月十八日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