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盟整顿和规范资源型企业税收秩序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锡署办发〔2008〕92号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行署有关委、办、局,中直、区直有关部门:
经行署同意,现将《锡林郭勒盟集中整顿和规范资源型企业税收秩序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七月一日
锡林郭勒盟集中整顿和规范资源型企业税收秩序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税收征管工作的意见》(锡署发〔2007〕88号)、盟长办公会议纪要〔2008〕28号文件精神,加大对资源型企业税收秩序的整顿和规范力度,依法治税,公平税负,堵塞税收征管漏洞,增加税收收入,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整顿和规范,实现对资源型企业税源全方位的监控和动态管理,使税收秩序明显好转,税收征管质量全面提高,税收收入显著增加。
二、组织领导
成立盟集中整顿和规范资源型企业税收秩序专项行动领导小组:
组 长:张国华(盟委副书记、行署盟长)
副组长:王志远(盟委委员、行署常务副盟长)
李世飞(盟纪委副书记、行署党组成员、盟监察局局长)
张新亭(盟长助理、盟财政局局长)
刘 晋(行署副秘书长)
成 员:陈海清(行署办公厅副主任)
郑玉英(盟国税局局长)
冯壮军(盟地税局局长)
姚 东(盟发改委主任)
郁志云(盟经委主任)
游晓阳(盟国土资源局局长)
赵宏伟(盟建设局局长)
齐白乙拉(盟交通局局长)
郝海淳(盟审计局局长)
杨立林(盟统计局局长)
乌 海(盟安监局局长)
杨贵卿(盟环保局局长)
吉呼兰图(盟商务局局长)
李鸿庆(盟工商局局长)
王国俊(盟人民银行行长)
高玺龙(银监局局长)
包化翔(盟公安局副局长)
白立宏(盟检察院副检察长)
黄国梁(盟法院副院长)
赵海林(电业局副局长)
杨桂荣(盟行政审批中心主任)
布 仁(行署信息办副主任)
包雪峰(行署督查室副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盟行署督查室,办公室主任:陈海清,副主任:包雪峰。联系电话:8270200,电子邮件:baoxuefeng@ xlgl.gov.cn。各旗县市(区)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并报盟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工作重点
(一)落实我盟税收减免规定。严格执行锡署发〔2007〕88号文件和〔2008〕28号盟长办公会议纪要。除煤炭行业执行自治区的有关政策以外,对于不在盟内进行增值转化、以出售原矿或初级采选产品为主的新办矿山企业,一律不再享受有关政策规定的所得税优惠。对于已经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非煤矿山企业要重新审查,凡以经营原矿或初级采选产品为主的,从2008年1月1日起,暂缓执行税收优惠政策,恢复按 25% 规定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于各地自行制定的资源型企业优惠政策及变相先征后返承诺停止执行;对已经到期的税收优惠立即恢复征收。今后,新办矿山等资源型企业申请享受优惠政策实行联审联报,由当地政府和财税部门初审后,上报盟财政局和国税局、地税局审核同意后方可上报上级部门审批。
(二)全面开展资源型企业纳税评估。各地要由当地副处级以上领导带队,组织财税、发改、经济、监察、审计等相关部门组成工作组,入驻资源型企业(石油、煤炭、金属、非金属)逐户开展实地检查评估。对财务账目不完善或无财务账目、无法提供真实可靠计税资料的资源型企业,要参照 税务总局确定的电费成本模型、工资成本模型、原料成本模型、矿产资源补偿费模型、以产控销模型、以进控销模型等,对企业计税产销量进行评估,重新核定税收标准。开展远程税收监控试点的地区,要尽快配合国税部门确定监控系统监测产量认定评估。国税部门总结试点经验,结合矿山安全管理工作,尽快在全盟矿山企业全面推广。在资源型企业相对集中的地区,由财政部门牵头,国税、地税、财政、国土、工商、安监、交通等部门参加,组建具有一定规格的税收监察机构,在产品外运的交通要道设置检查站,对运输煤炭、矿石和矿产品的车辆进行企业完税检查和称重统计,以此评估相关企业矿产品计税产销量。各地、各部门要树立全盟一盘棋的思想,协调联动,形成联合监控的局面。特别是已经设立检查站的地区,一定要在加强本地税收监管的同时配合相关地区加强税收监管。
(三)严厉查处偷逃税款行为,营造纳税严管氛围。在开展税收评估的同时,全面摸清企业的人员组成、开办地点、投资规模、主要产品、机器生产能力、资源储量、品位及银行账户和账号、财务管理、纳税申报等情况,分户建立企业户籍档案,做好税额评定、税负公开和税款查补工作。对存在税负明显偏低、证照不全、瞒报产量产值、会计账目失真、违章使用发票、偷逃税款等问题的企业,要严格依法进行查处。要通过广播、电视、日报等新闻媒体,积 宣传资源型企业税收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及时向社会公告检查和处理结果,公布涉税违法企业名单,公开曝光涉税违法犯罪案件,震慑不法分子,教育纳税人,增强企业依法纳税意识。
(四)建立税收管理长效机制。严格资源型企业税务登记管理,凡从事资源生产销售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依法到生产经营地国税局、地税局(或双方联合)办理税务登记。凡达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标准的,都应当申请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规定办理一般纳税人审核认定并配备防伪税控装置。规范资源型企业财务管理,资源型企业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设置会计机构和会计帐簿,真实做帐,确保会计核算信息准确、真实。建立政府牵头,相关职能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和联合治税护税机制,实现工商机关办理营业执照、安全生产部门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国土部门办理采矿许可证、收取矿产资源补偿费等信息共享。制定资源型企业税收征管的具体操作办法,结合资源型企业管理现状,从税务登记管理、建账健制、申报征收、核定税额、发票管理、欠税控管等环节进行规范和约束。
四、时间步骤这次整顿和规范资源性企业税收秩序工作采取旗县市(区)自查自纠与盟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监督指导和检查验收相结合的方法进行,重点抓好自查自纠工作。
(一)上报方案(2008年7月4日 -2008年7月9日)。各地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地治理整顿专项行动方案,并报盟专项行动办公室审核、备案。
(二)集中整治(2008年7月4日 -2008年12月31日)。各地启动专项整治行动,力求措施得力、工作到位,确保取得实效。
(三)督促检查(2008年7月10日到2008年12月31日)。由盟项行动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组成联合督查组,深入各地重点企业进行实地检查,对于发现的问题现场提出改进、查处意见,对整体检查结果、改进意见反馈当地政府,并向行署专题汇报联合督查情况。
(四)全面验收总结(2008年 11月 1日至 2008年 12月 31日)。由盟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组成验收组,对各地落实专项行动情况进行全面检查验收,并向盟委、行署进行专题汇报。对整顿和规范工作成效突出的地区和责任人予以通报表彰;对专项行动工作不力的地区和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对于专项行动中查处的违法、违纪人员处理结果予以通报。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是这次专项行动的责任主体,主要领导要履行好 责任人的职责。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把整顿和规范资源型企业税收秩序纳入重要工作日程,将任务和责任分解落实到有关部门。各职能部门必须在整顿和规范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协调行动,确保专项行动取得显著效果。
(二)建立专项行动工作报告制度。各地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实行工作进展情况报告制度和重大事件及时报告制度。各旗县市(区)每15天要向盟整顿和规范领导小组办公室书面报告一次工作进展情况。
(三)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及时汇总各地专项行动情况,每 15天通报一次各地专项行动具体做法和存在的问题,随时向领导小组通报重要情况。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