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办公厅关于印发锡林郭勒盟突发环境和生态安全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锡署办发〔2008〕74号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行署各委、办、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现将《锡林郭勒盟突发环境和生态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六月二日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突发环境和生态安全事件应急机制,提高锡林郭勒盟应对突发环境和生态安全的能力,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锡林郭勒盟安全和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 编制依据
依据 有关法律法规和自治区、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的有关规定以及《锡林郭勒盟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具体要求,编制本预案。
1.3 基本原则
(1)以人为本,减少危害,把公众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作为 要任务,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环境和生态安全事件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2)预防为主,常抓不懈,坚持预防与应急并重、常态与非常态结合,做好应对突发环境和生态安全事件的各项准备,防患于未然。
(3)快速反映,协同应对,形成统一指挥、反映灵敏、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
(4)依靠科学,提高素质,加强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采用先进的监测、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及保障措施,充分发挥专业和专业技术人员的作用,提高应对突发环境和生态安全事件的科技水平和处理能力,避免发生次生和衍生事件。
1.4 事件分级
按照突发环境和生态安全事件严重性、可控性、影响范围和紧急程度,将突发环境和生态安全事件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Ⅳ级(一般),并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l.4.1 Ⅰ级突发环境和生态安全事件凡符合下列情形 的,为Ⅰ级突发环境和生态安全事件:
(1)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重伤);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区域生态功能严重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遭到严重污染;因环境污染使当地或其他地区正常的经济、社会秩序受到严重影响,需疏散、转移5万人以上;1、2类放射源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
(2)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城市主要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故。
(3)因危险化学品(含剧毒品)生产和贮运中发生泄漏,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污染事故。
(4)核设施发生需要进入场外应急的严重核事故,或事故辐射后果可能影响邻省和境外的,或按照“国际核事件分级(INES)标准”3级以上的核事件。
(5)转基因生物对人类、动物、植物、微生物和生态系统构成严重威胁,造成高度侵袭性、传染性、转移性、治病性和破坏性的灾害。
1.4.2 Ⅱ级突发环境和生态安全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 的,为Ⅱ级突发环境和生态安全事件:(1)发生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重伤);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受到污染;因环境污染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疏散转移群众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1、2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2)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河流、湖泊、水库大面积污染,或旗县级以上城镇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件。(3)对 级自然保护区和风景名胜区造成重大直接经济损失的环境污染事故,或资源开发造成严重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可能导致主要保护对象或其栖息地遭受毁灭性破坏,或直接威胁当地群众生产生活和游客安全的事故。(4)进口再生原料严重环保超标和进口货物严重核辐射超标或含有爆炸物品的事件。(5)非法倾倒、埋藏剧毒危险废物事件。
1.4.3 Ⅲ级突发环境和生态安全事件凡符合下列情形 的,为Ⅲ级突发环境和生态安全事件:(1)发生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下中毒(重伤);
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地级行政区域纠纷,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影响;(2)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河流、湖泊、水库水域较大面积污染,或旗县级以下城镇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故。(3)3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l.4.4 Ⅳ级突发环境和生态安全事件凡符合下列情形 的,为Ⅳ级突发环境和生态安全事件:(1)发生3人以下死亡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2)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群体性影响的;(3)4、5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1.5 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涉及跨盟、市的,跨旗县行政区划的,或超出事发地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处置能力的,或需要行署负责处置的较大以上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
2.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2.1 领导指挥机构全盟突发环境和生态安全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盟应急指挥部)是处置突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的专项指挥机构,在锡林郭勒盟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总指挥部的领导下开展工作,负责重特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的处置指挥和善后处理,主要包括:
(1)贯彻执行 应急工作的方针政策,认真落实 、自治区有关应急工作的指示和要求。(2)统一领导、指挥、协调全盟环境和生态安全应急工作。(3)决定启动或终止锡林郭勒盟环境和生态安全应急预案。(4)发布锡林郭勒盟突发环境和生态破坏事件信息。(5)决定成立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现场指挥部,确定现场指挥负责人。(6)决定环境和生态安全应急处置的重要事项。
2.2 指挥机构及其职责
2.2.1 盟应急指挥部人员组成指 挥 长:行署分管副盟长执行指挥长:盟环境保护局局长副 指 挥 长:行署分管秘书长(办公厅分管副主任)及盟环境保护局分管副局长指挥部成员:盟发改委、财政局、经委、安监局、建设局、交通局、农牧业局、水利局、林业局、公安局、民政局、卫生局、广电局、工商局、气象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信息办的分管负责人。
2.2.2 盟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主要职责(1)盟发改委、财政局:负责应急资金物质保障,要保证所需突发环境和生态安全事件应急准备和救援工作资金,确保应急所需物质的及时供应。(2)盟经委、安监局:负责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和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的排查整改工作;负责对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安全生产法定义务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相关突发环境和生态安全事件处置中的联动工作;从安全生产的角度,做好环保监察的配合工作;参加相关突发环境和生态安全事件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3)盟建设局:在发生水污染事件时,指挥协调城镇供水,保障饮用水安全。(4)盟交通局:负责公路运输及相关方面的协调配合工作。(5)盟农牧业局:负责生物物种资源的保护和管理;负责保护渔业水域生态环境和野生动植物;负责化学农药、化肥管理;发生污染事件时,组织农牧业灌溉管理,减少环境污染事件损失。(6)盟水利局:在发生相关环境和生态安全事件时协调调度,控制和减轻污染损害。(7)盟林业局:负责森林、湿地、濒危物种、野生动物和珍稀植物保护的防控监测工作,并提供相关事件受污染对象的基本情况;负责提出相关事件的处置建议;参加相关突发环境和生态安全事件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8)盟公安局:维护应急地治安,必要时,依法采取有效管制措施,控制事态,疏散事件影响地区事件;进行事件发生范围的交通安全管理;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运输安全畅通;确保抢险救灾物质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送达;根据应急处置需要,对现场及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保证应急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在放射源丢失事件发生后追查放射源、侦破放射源丢失案件;组织开展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爆炸品、核与辐射的应急救援,并在救援中采取合理措施,预防次生、衍生环境污染事件。(9)盟民政局:负责群众的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确保受到事件影响的群众的基本生活。(10)盟卫生局:及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疾病预防等应急工作;及时为受灾地区提供药品、器械等卫生和医疗设备;防止和控制疫情、疾病的发生和蔓延。(11)盟广电局:负责事发现场的图像记录工作以及相关的配合工作。(12)盟工商局:负责市场控制和相关方面的监管协调配合工作。(13)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协调食品药品监管和药品质量监管以及相关方面的协调配合工作。(14)盟气象局:负责提供事件发生地区的气象条件和气象预报。(15)信息办:负责事件处理的通信保障和相关方面的协调配合工作。
2.3 盟应急指挥部工作机构及主要职责盟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设在盟环保局,主任由环保局指定,环保局相关科室和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为办公室成员。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负责:(1)建立和完善环境应急预警机制,组织制定、修订和实施突发环境和生态安全事件应急预案。(2)贯彻落实盟应急指挥部的指示和要求。(3)及时报告重要环境和生态安全事件情况和处置建议,指导、协调地方人民政府做好突发环境和生态安全事件的预防、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恢复环境工作。(4)组织成立环境安全信息监测中心和专业咨询机构,负责环境安全信息的搜集、汇总、分析、预测、预警,拟定应急救援技术方案并接受技术咨询。(5)完成盟环境和生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的其他工作。
2.4 地方应急机构组织建设各旗县市(区)也要组织成立相应的领导指挥工作机构,负责指挥、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环境和生态安全应急工作。
3. 应急措施突发环境和生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实行指挥长、执行指挥长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各地区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各有关部门要明确职责,责任到人,密切配合,以确保应急处置及救援各个环节工作的顺利开展。
3.1 信息监测
3.1.1 盟环境安全信息监测中心要及时搜集发生在本行政区域内外和境外对本行政区域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有关突发环境和生态安全事件信息,明确环境安全信息交流与报送的渠道、时限、范围、程序,并建立常规数据监测、风险分析与分级等制度。
3.1.2 对收集到的安全信息要及时汇总、分析、上报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并建立动态资料档案库。
3.1.3 环境应急专业组要开展社会性公共事件预警、预测、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研究,加强技术储备。
3.1.4 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对重点污染源和重要生态保护地区要确保安全性,在制定工作制度和日常工作运转过程中严格贯彻预防为主的原则,必要时可以适当提高现行安全标准,加强监管。
3.1.5 各级突发环境和生态安全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对重大和特大安全隐患要逐一登记造册,向社会公布,并督促隐患所在单位立即采取措施予以消除。一时无法消除的,要制定专门应急预案,储备必要的应急工具和器材,预先组织好急救队伍,以便事故发生时立即采取有效的抢救措施。
3.2 预测与预警
3.2.1 突发环境和生态事件发生后,事件有关单位要立即采取措施,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控制事态发展,并及时向环境部门和当地人民政府报告。
3.2.2 任何公民发现环境和生态安全事件即将发生和正在发生时,都有立即报告的义务。报告内容应尽可能具体全面(主要包括:事发地点、时间、原因、性质、状态、发展趋势、可能波及的范围、继续保持联系的方式等),以便提高应急处置的针对性。报告电话为各地区公布的报警电话。
3.2.3 有关部门收集到的相关信息证明突发环境和生态安全事件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按照相关专业应急预案执行。
3.2.4 进入预警状态后,环境和生态安全应急指挥部应当采取以下措施:(1)决定启动相关应急预案。(2)发布预警公告。蓝色预警由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发布,黄色预警由盟行署负责发布。预警内容尽可能具体,主要包括:事件发生时间、地点、原因、性质、严重程度、可能波及的范围、应采取的预防措施等。(3)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4)指令各环境应急救援队伍进入应急状态,环境应急监测部门立即开展应急监测,随时掌握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5)针对突发环境和生态安全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协调地方人民政府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6)协调有关部门调集环境和生态安全事件应急所需物质和设备,确保应急保障工作。
3.3 应急响应
3.3.1 分级响应机制
突发环境和生态安全事件应急响应坚持属地为主的原则,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全面负责社会性环境和生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主要包括:召集本级政府相关协调应急会议,审核应急处置措施,评价其可行性,分析应急方案实施后可能产生的结果;组织应急救援队伍开展现场应急处置及清理和善后工作;加强对新闻宣传报道的指导和监督,及时、准确通报相关信息。按突发环境和生态安全事件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突发环境和生态安全事件的应急响应分为Ⅰ级响应(特别重大)、Ⅱ级响应(重大)、Ⅲ级响应(较大)、Ⅳ级响应(一般)四级。超出本级应急处置能力时,应及时请求上一级应急指挥机构启动上一级应急预案。Ⅲ级响应由盟环境保护局和行署有关部门组织实施;Ⅳ级响应由旗县市(区)环境保护管理机构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3.3.2 应急响应程序
(1)开通与突发环境和生态安全事件发生地环境和生态安全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现场应急指挥部、相关专业应急指挥机构的通信联系,随时掌握事件进展情况。(2)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环保部门报告突发环境和生态安全事件基本情况和应急救援的进展情况。(3)通知专业组分析情况,根据专业的建议通知相关应急救援力量随时待命,为地方或相关专业应急指挥机构提供技术支持。(4)派出相关应急救援力量和专业赶赴现场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必要时可以调集事发地周边地区专业应急力量实施增援。(5)突发环境和生态安全事件应急响应需要有关应急力量支援时,及时向盟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部或者上级环保部门及有关部门提出请求。
3.4信息报送与处理
3.4.1 突发环境和生态安全事件报告的时限和程序突发环境和生态安全事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以及负责监管责任的单位发现突发环境和生态安全事件后,应在1小时内向所在地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报告,同时向上以及环保部门和相关专业主管部门报告,并立即组织进行现场调查。各级人民政府须按照规定履行报告职责。凡确认为较大(Ⅲ级)环境和生态安全事件的要在1小时内报告盟相关专业主管部门和盟行署;重大(Ⅱ级)环境和生态安全事件要立即报告自治区相关专业主管部门和自治区应急管理办公室,并通报其他相关部门。
3.4.2 突发环境和生态安全事件报告的方式和内容突发环境和生态安全事件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三类。初报从发现事件后起1小时内上报;续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后随时上报;处理结果报告在事件处理完毕后立即上报。其中,核与辐射事件的报告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各部门之间的信息交换按照相关规定执行。报告应采用适当方式进行,避免在当地社会中造成不利影响。初报应以书面报告为主,特殊情况可先用电话直接报告。主要内容包括:环境和生态安全事件的类型、发生时间、地点、污染源、主要污染物质、人员受害情况、捕杀或砍伐 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的名称和数量、保护区受害面积及程度、事件潜在的危害程度、转化方式趋向等初步情况。续报应通过网络或书面报告,在初报基础上报告有关确切数据,事件发生的原因、过程、进展情况及采取的应急措施等基本情况。处理结果报告采用书面报告,处理结果报告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事件潜在或间接危害、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参加处理工作的有关部门和工作内容,出具有关危害与损失的证明文件详细情况。
3.4.3 特殊情况的处理
如果环境和生态安全事件的伤亡、失踪、被困人员中有港澳台人员或外国人,或者事件可能影响到境外,需要向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有关机构或有关 进行通报时,应及时通过盟行署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协调处理。
3.5 指挥和协调
3.5.1 指挥协调机制
盟应急指挥部负责指挥、指导、协调突发环境和生态安全事件的应对工作,必要时成立事件现场指挥部。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及时将突发环境和生态安全事件的情况通报盟行署应急管理办公室,并通知有关部门及有关地区。各应急机构接到事件信息通报后,应立即派出有关人员和队伍赶赴事发现场,在盟应急指挥部或现场救援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按照各自的预案和处置规程,相互协同,密切配合,共同实施环境应急和紧急处置行动。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成立前,各应急救援专业队伍必须在当地人民政府和事发单位的协调指挥下,坚决、迅速地实施先期处置,果断控制或切断污染源,全力控制事件态势,严防二次污染和次生、衍生事件发生。应急状态时,专业组迅速对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提出应急处置方案和建议,供指挥部决策参考;根据事件进展情况和形势动态,提出相应的对策和意见;对突发环境和生态安全事件的危害范围、事件等级的判定和污染区域隔离与解禁、人员撤离与返回等重大防护措施的决策提供技术数据;指导各应急分队进行应急处理与处置。发生环境和生态安全事件的有关部门、单位要及时、主动向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供应急救援有关的基础资料,有关部门也要提供事件发生前的有关监管检查资料,供应急指挥部研究救援和处置方案时参考。
3.5.2 指挥协调的主要内容
(1)提出现场应急行动原则要求。
(2)派出有关专业和人员参与现场救援指挥部的应急指挥工作。
(3)协调各级、各专业应急力量实施应急支援行动。
(4)协调受威胁的周边地区危险源的监控工作。
(5)协调建设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
(6)根据现场监测结果,确定被转移、疏散群众的返回时间。
(7)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应急行动的进展情况。
3.6 处置措施
3.6.1 水污染事件的处置,按相关水域水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组织实施。
3.6.2 危险化学品及废弃化学品污染事件的处置,按《危险化学品、废弃化学品突发环境和生态安全事件应急预案》组织实施。
3.6.3 城市光化学烟雾污染事件的处置,按《城市光化学烟雾污染事件应急预案》组织实施。
3.6.4 生物物种安全环境和生态安全事件的处置,按《生物物种安全环境应急预案》组织实施。
3.6.5 放射性同位素、放射源、放射性调入物辐射事件的处置,按《核与辐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组织实施。
3.6.6 应急监测
(1)根据突发环境和生态安全事件污染物的扩散速度和事件发生地的气象和地域特点,确定污染物扩散范围,并在此范围内布设相应数量的监测点位。事件发生初期,根据事件发生地的监测能力和突发事件的严重程度,按照尽量多的原则进行监测,随着污染物的扩散情况和监测结果的变化趋势适当调整监测频次和监测点位。(2)根据监测结果,综合分析突发环境和生态安全事件污染变化趋势,并通过专业咨询和讨论的方式,预测报告突发环境和生态安全事件的发展情况和污染物的变化情况,作为突发环境和生态安全事件应急决策的依据。
3.7 安全防护
3.7.1 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现场处置人员应根据不同类型环境和生态安全事件的特点,配备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人员出入事发现场程序。
3.7.2 受灾群众的安全防护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组织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主要工作内容是:(1)根据突发环境和生态安全事件的性质、特点,告知周边群众应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2)根据事发当地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确定群众疏散的方式,指定有关部门组织群众安全疏散撤离。(3)在事发地安全边界以外设立紧急避难场所。
3.8 应急终止由盟应急指挥部决定环境应急终止。
3.8.1 符合下列条件 的,即满足应急终止条件:(1)事件现场得到控制,事件发生条件已经消除。(2)污染源的泄漏或释放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3)事件所造成的危害已被彻底消除,无继发可能。(4)事件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5)采取了必要的防护措施以保护公众免受再次危害,并使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长期影响趋于合理且尽量低的水平。
3.8.2 应急终止后的行动(1)盟应急指挥部指导有关部门及突发环境和生态安全事件单位查找事件原因,防止类似问题的再次出现。(2)有关类别环境和生态安全事件专业主管部门负责编制突发环境和生态安全事件总结报告,经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审核后,于应急终止后的15天内报盟行署和自治区环保局。(3)应急过程评价。根据突发环境和生态安全事件的级别,分别由自治区、盟、旗县级环保部门组织有关专业,会同事发地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组织实施。评价的基本依据:一是环境应急过程记录;二是现场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总结报告;三是现场应急指挥部掌握的应急情况;四是环境应急救援行动的实际效果及产生的社会影响;五是公众的反映等。得出的结论应涵盖以下内容:一是环境和生态安全事件等级;二是环境应急总任务及部分任务完成情况;三是是否符合保护公众、保护环境的总要求;四是采取的重要防护措施与方法是否得当;五是出动环境应急队伍的规模、仪器装备的使用、环境应急程序与速度是否与任务相适应;六是环境应急处置中对利益与代价、风险、困难关系的处理是否科学合理;七是发布的公告及公众信息的内容是否真实,时机是否得当,对公众心理产生了何种影响;八是成功或失败的典型事例;九是需要得出的其他结论等。(4)根据实践经验,有关类别环境和生态安全事件专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对应急预案进行评估,并及时修订环境和生态安全应急预案。(5)参加应急行动的部门负责组织、指导环境应急队伍维护、保养应急仪器设备,使之始终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
4. 通报与信息发布
4.1 事件的通报突发环境和生态安全事件发生地的人民政府(管委会)相关部门,在应急响应的同时,应当及时向毗邻和波及的地区相关部门通报事件的情况。接到突发环境和生态安全事件通报的人民政府(管委会)相关部门,应当视情况及时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内是否采取必要措施,并向本级人民政府(管委会)报告。
4.2 信息发布盟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部新闻办公室负责较大和一般突发环境和生态安全事件信息的对外统一发布。突发环境和生态安全事件发生后,要及时发布准确、权威的信息,统一信息口径,正确引导社会舆论。对于较为复杂的事件,可分阶段发布,先简要发布基本事实;对于一般性环境生态事件,要主动配合新闻宣传部门做好新闻报道;对于灾害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字的发布,应征求评估部门的意见;对于影响较大的突发事件处理结果,应根据需要及时发布。
5. 应急保障
5.1 资金保障各单位根据突发环境和生态安全事件应急需要,提出应急资金项目支出预算,由规划财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报财政部门。
5.2 装备保障有关环境应急机构要充分发挥现有装备条件的基础上,根据工作需要和职责要求,加强检验、鉴定和监测设备建设,增加应急处置、快速机动和自身防护装备、物质的装备,不断提高应急监测、动态监测的能力,保证在发生环境和生态安全事件时能有效防范对环境的污染和扩散。
5.3 通信保障应急相关部门要建立和完善环境安全应急指挥系统、环境应急处置系统和环境安全科学预警系统,配备必要的有线、无线通信器材,确保预案启动时环境和生态安全应急指挥部和有关部门及现场应急队伍间的联络畅通。
5.4 队伍保障加强环境应急队伍的建设,提高其应急突发事件的素质和能力,保证在突发事件发生后,能迅速参与并完成抢救、排险、监测等现场处置工作。
5.5 技术保障建立环境安全预警系统,组建专业组,确保在启动预警前、事件发生后相关专业迅速到位,为指挥决策提供服务。建立环境应急数据库,建立健全专业应急队伍,随时投入应急的技术支援。
5.6 宣传、培训和演练
5.6.1 加强环境保护科普宣传教育工作,普及环境污染事件预防常识,提高公众的防范能力。
5.6.2 有关类别环境和生态安全事件专业部门应当加强环境和生态安全事件专业人员日常培训和工作人员的培训及管理,培养一批训练有素的环境应急处置、检验、监测人才。
5.6.3 有关类别环境和生态安全事件专业部门,按照环境和生态安全应急预案及相关单项预案,组织不同类型的应急演练,提高防范和处置突发环境和生态安全事件的技能,增强实战能力。
5.7 应急能力评价为保障环境应急体系始终保持良好的战备状态,并实现持续改进,对环境应急机构和设置情况、制度和工作程序的经历与执行情况、队伍的建设和人员培训与考核情况、应急装备和经费管理与使用情况等实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5.8 保险建立突发环境和生态安全事件社会保险机制,对环境应急工作人员要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可能引起环境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要依法办理相关责任保险。
6. 奖励与责任追究
6.1 奖励在突发环境和生态安全事件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事迹 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1)出色完成突发环境和生态安全事件有功,成绩显著的。(2)对防止或处置突发环境和生态安全事件有功,使 、集体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免受或者减少损失的。(3)对事件应急准备与响应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4)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6.2 责任追究在突发环境和生态安全事件应急工作中,有下列行为 的,按照有关法律和规定,对有责任人员视情节和危害后果,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其中,对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因不认真履行环保法律、法规而引发环境和生态安全事件的。(2)不按规定制定突发环境和生态安全事件应急预案,拒绝承担突发环境和生态安全事件应急准备义务的。(3)不按规定报告、通报突发环境和生态安全事件真实情况的。(4)拒不执行突发环境和生态安全事件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者在事件应急响应临阵脱逃的。(5)盗窃、贪污、挪用环境和生态安全应急工作资金、装备和物质的。(6)阻碍环境和生态安全事件应急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或者进行破坏活动的。(7)散步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8)有其他对环境和生态安全事件应急工作造成危害行为的。
7. 预案的解释与实施时间
7.1 预案的解释本预案由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7.2 预案的实施时间本预案从印发之日起实施。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