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巴彦淖尔市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暂行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巴政办发〔2008〕46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直属单位,中央、自治区驻市各单位: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市政府对《巴彦淖尔市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建立住房公积金暂行办法》(巴政办发〔2006〕20号)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00八年七月二十五日
巴彦淖尔市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暂行办法
章 总则
条 为了维护广大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的住房 ,增强其购买更新住房的能力,提高生活居住质量和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在原暂行办法的基础上修改后,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章 公积金缴存对象及相应权利
第二条 本办法在全市范围内适用。
第三条 凡在本城区内具有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且经过注册从事个体经营的工商户、自由职业者均可参加缴存。
第四条 凡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且缴存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均可享受住房公积金个人抵押贷款,用于购买自用房屋(含自住房及商用房)。
(一)贷款比例和额度:在确认申请人具有相应偿还能力的前提下,贷款比例执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确定的标准;贷款额度不得超过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确定的最高贷款限额。
(二)贷款年限: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低年限为1年,最高年限为20年。
第五条 凡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在符合所在地城镇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对象的前提下,可享受同级人民政府出台的经济适用住房政策优惠。
第三章 缴存额度及缴存方式
第六条 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缴存住房公积金要以户为单位,每户缴存额每月不得低于100元,每月最高缴存额不得超过1000元,所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第七条 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住房公积金原则上实行按月缴存,也可以年内一次性或分次缴存。 次缴存时,要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各旗县管理部核定缴存额度,填写《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住房公积金缴存额度审批表》,建立个人公积金账户。实行按月缴存的个体工商户必须于每月25日前按核定额度缴存。
第四章 住房公积金计息及支取
第八条 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按照 规定的住房公积金利率计息,所缴存住房公积金本息归缴存个人所有。
第九条 具有下列情况 的,可以支取个人住房公积金: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额累计达到10000元以上且没有享受住房公积金抵押贷款的,本人自愿,2年后本息可一并支取;对已享受住房公积金抵押贷款的,在还清贷款后支取。
(二)缴存人死亡,且没有享受住房公积金抵押贷款,其住房公积金本息可由其法定继承人支取;已享受住房公积金抵押贷款的,在继承人还清贷款后支取。
(三)因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房,且没有享受住房公积金抵押贷款的可以支取。
(四)户口迁出本市或者出境定居的可以支取。
(五)停业达两年以上且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登记的可以支取。
在完成上述支取后,若本人自愿,可继续参加住房公积金缴存,并享有相应权益。
第五章 住房公积金管理
第十条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对全市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进行统一管理、核算、偿还和监督工作。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市个体劳动者协会协助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做好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管理和监督工作,维护缴存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 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授权,各旗县住房公积金管理部负责本地区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核算和偿还工作。各旗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个体劳动者协会协助各旗县住房公积金管理部做好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原办法同时废止。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