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海市普通高中教学质量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乌海政办发〔2008〕73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乌海市普通高中教学质量奖励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十二月九日
乌海市普通高中教学质量奖励办法(试行)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积 推进素质教育,促进学校强化管理,调动广大教师的工作热情和学生学习的积 性,全面提升我市高中教育教学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条 奖励对象:当年及前三年毕业生规模均在100人以上普通高中的优秀应届乌海籍高中毕业生、毕业年级班主任、科任教师和学校管理人员。
第二条 一中、十中前三年二本以上上线率,其它高中本科以上上线率的平均值为各普通高中当年的基础目标。
第三条 当年一中、十中二本以上上线率,其它高中本科以上上线率每高出基础目标1个百分点奖励毕业生800人以上学校5万元,500-800人的学校2万元,200-500人的学校1万元,100-200人的学校5000元。
第四条 对照本校前三年重点本科上线率的平均值,当年重点本科上线率每高出0.1个百分点奖励毕业生800人以上的学校1万元,500-800人的学校5000元,200-500人的学校2000元,100-200人的学校1000元。
第五条 被985学校(不含清华大学和北京大学)录取者,每有1名奖励2.5万元,其中奖励班主任5000元、其它科任教师(指高考文化科目)每人3000元、被录学生5000元。
第六条 被清华大学或北京大学录取者,每有1名奖励8万元,其中奖励班主任2万元、其它科任教师(同上)每人1万元,被录学生1万元。
第七条 上述奖励资金全部由市财政安排。其它学校内部奖励由学校自筹资金,自主安排。
第八条 上述奖励资金总额为每年100万元,按照第六条、第五条、第四条、第三条的顺序,依次安排。
第九条 各项指标的计算均以在册应届乌海籍毕业生数为基准,以市招生办提供的数据为依据。相关数据需由教育局、监察局、财政局、新闻等部门人员组成评定小组予以认定。
第十条 在教学管理、招生、报考或考试中违反教育政策、法规或有关规定的,一经查实,取消其当年评奖资格。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