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河城区部分区域开发改造优惠政策的通知
巴政发〔2009〕5号
临河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
现将《临河城区部分区域开发改造优惠政策》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00九年一月十八日
关于临河城区部分区域开发改造优惠政策
条 为加快旧城区改造步伐,市政府决定对新华西街、北边渠、解放街、金川大道及乌拉特大街两侧等部分区域进行集中开发改造。由于上述区域情况特殊,为推进改造步伐,特制定本优惠政策。
第二条 集中改造具体范围
㈠新华西街两侧:金川大道东、新华街南、水源路西、光明街北地块;水源路东、新华街北、丰州路西、河套大街南地块;新华街北、丰州路东、九完小西、利民街南地块;水源路东、新华街南、光大小区西、光明街北地块。
㈡北边渠两侧500米,东起建设路、西至团结路区域中可开发地块。
㈢金川大道两侧:金川大道东、河套大街北、水源路西、帅丰街南地块;金川大道东、帅丰街北、经纬路西、乌拉特大街南地块;金川大道西、河套大街北、开源路东、解放街南地块;金川大道西、解放街北、景观大道东、乌拉特大街南地块。
㈣解放街北侧:经纬路东、丰州路西、乌拉特大街南地块。
㈤乌拉特大街北侧:农机校东、胜利路西、景观大道南地块。
第三条 土地供应政策
凡在上述区域内进行开发,按相关规定和程序收取土地出让金,所收取的土地出让金以财政投资城市建设的方式,全额投入该区域用于土地一级开发。具体以项目实施条件为准。
第四条 收费政策
在上述区域实施开发,地方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予以免收。具体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有: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环保噪音超标费、市容占道费、散装水泥专项基金、建安工程劳保费、划拨用地管理费、拆迁管理费、产权交易手续费、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费、土地发证登记费、水资源管理费、产权登记费、有形市场服务费、流动人员管理费、气象防雷审查费、档案保证金等,以及其他未列入的相同和新增收费项目。对于中介服务机构和企业收费项目,实行政府指导最高限价收费。人防工程建设和工程质量管理相关费用执行巴政发〔2006〕25号文件《关于西区开发优惠政策》。
第五条 本优惠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至2010年12月31日止。本优惠政策由市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
(完)